量。访闻部吏舞文,不能一 尽公,阴为纵舍,致有事体一同,行遣特异,士大夫不平。乞令吏部开具今日已前行过该载未尽滥赏名色,申尚书省看详。其已后别有该载未尽,更不审实,庶免猾吏临时乞取之弊。」从之。
二十三日,吏部尚书晏敦复等言:「检会绍兴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挥,官员扯毁印纸内白纸,(今)[令]召升朝官二员委保,于所在州军保明,申部照验,续纸用〔印〕外,缘其间有已批书处并无损动,留得白纸一全张以上,分明见得无隐匿事节,难以一 召保。欲乞如有似此之人,令具扯毁因依结罪文状。见任人〔令于〕所隶,非见任人令于所在州军申陈,将真文印纸赴部,并依续纸,免召保。」从之。
七月十二日,吏部尚书晏敦复言:「检准《绍兴重修令》,诸堂除人愿归部而就本等合入员阙者,许升压同等名次人。(令)[今]乞应堂除愿归部乞升压之人并理前一任差遣。」从之。
六年五月六日,臣僚言:「吏部保奏去失付身之人,止据本官所陈及保官略述出身,补授历任因依,窃虑不实。乞应去失付身,令具家状及(遂)[逐]任通令佐或同官姓名脚色一本,缴连保奏,令本部参验。」从之。
七年闰十月二十一日,三省言:「昨来措置铨量之法,虽已立定资格,缘其间多有待阙日久或已致
仕之人,难以一例罢免。」诏:「今后差除,并依已立格法,其铨量指挥更不施行。」
八年三月十九日,诏吏部非次阙并依旧法施行。先是,吏部申请:「将每日合出非次阙权罢,置籍抄录,候次月一日并令在部人以恩例名次高下喝名集注。」臣僚言:「其不便者三:利于近而不利于远,利于富而不利于贫,利于恩例而不利平进。」行之累月,士人喧哄不平,故有是诏。
同日,臣僚言:「吏部磨勘、(阙)[关]升、封赠、奏荐之类,皆有定法。比来吏缘为奸,用情上下,贿赂公行,有自远方而来,一字不圆而退难复回有经岁者;有磨勘、(阙)[关]升偶有前累,不碍刑名,而坚执不行,至损所举者;有条例甚明,(记)[继]以检寻公案不见留滞,不为(子)[予]夺者;甲乙事同,甲已施行而乙乃退难者。选人改官,无可问难,非(厚)[原]有常例,不敢投下,士夫留滞,无所告诉。乞立赏,许人告捕,仍令尚书省出榜晓谕。」从之。
同日,御史中丞常同言吏部人吏乞觅之弊。上曰:「官员到部,所费如此,则到官之后宁免贪取 何以责廉 令尚书省出榜部门,严行约束。」后十年四月二十一日,诏:「新复州军官员到阙整会差遣之类,如所属胥吏乞觅,并计赃重行科罪,不以赦原。许人告,赏钱五百贯。」
九年二月九日,御史中丞勾龙如渊言:「官府留滞,莫甚于吏部,虽朝廷明立罪禁,以约束于前,而吏习为常,曾不得少戢。欲乞明戒诸曹郎官,使各察一曹之吏,而奸弊不容;各辨一曹之事,而淹滞必达。凡吏人文书字画之谬误、出入去来之早晚,许从薄罚,(余)[余]并白长吏,送大理寺根究,重作施行。」诏札与吏部,仍令台谏觉察弹奏。
十一月七日,臣僚言:「国家
取人之路固非一端,而大要不过有二:曰堂除,所以为不次之举;曰铨选,所以待平进之士。行之既久,得人为多。然近日有一缀仕籍,乃急于堂除而耻于赴部者,驰鹜相先。望降睿旨,凡命官未曾历任,并不许乞堂除。其间亦有安恬之士,虽已经堂除而情愿参部者,旧法止许压同等名次人,理宜更加优异,以示劝奖。欲乞曾两任堂除以上,与先次注授,一任以上,与占射差遣各一次,余依旧法。如此,庶几可以销驰骛之风,而机务亦清省矣。」从之。
十四日,详定一司 令所言:「本所今看详删修到诸命官移任,已受告 、宣札者解罢,若不因罪犯体量,而新任非过满及见阙,愿候替人或于百日内候考满者听,并申尚书吏部。新任未满、未阙者不在却乞罢之限。」从之。
十年二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建炎四年六月指挥,开具滥赏名色十八项,绍兴七年开坐二十四项,绍兴八年六月又比类九项。凡到部参选、注拟、磨勘、奏荐等事,虽无侥滥,例以审量(厄)[扼]之,非惟暴(杨)[扬]前日过举,亦使士大夫留滞愁叹,动经年岁。欲乞罢吏部审量指挥。」从之。
十一月二十六日,臣僚言:「昨来指挥,应权官有擅去者,乞将时暂权摄职任到罢批书,因立法禁,而僻远去处不曾被受,以故多不批书。及到部,有司执文,并不放行参选。」诏吏部检元降指挥,牓门首晓示,仍遍牒诸路。
十二年九月十三日,诏应命官违年不赴任人,如未曾别差人,即许赴任。
十三年六月十日,臣僚言:「切见川广
窠阙定差来上者往往抵(捂)[牾],乞以吏部四选逐色置号簿各二扇,一纳御史台,一留本部,行下川广,依准起置。遇川广用字号定差差遣,以细状申部,以逐号单状申台,各注于簿。」从之。
八月二十日,臣僚言:「勘会官员去失初补付身,系召监察御史以上职事官一员、常(法)升朝官一员委保,而去失印纸之人止召升朝官二员委保。切详印纸照验历任有无