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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4030页

许用迪功郎一色月日作六考,并用减年作实考及权摄月日,放行磨勘。」从之。又:「选人陈乞磨勘改官,依见行条法除诸州教授许就任陈乞外,其余并不许。近多干求监司郡守,将知县干官乞就任放行磨勘措置。今后并遵守旧法施行。」从之。
又:「文武官关升监当人依专法须满六年,到部听关升,近并不照应条法,止据许乞称已到堂即理作到部,放行措置。自今并遵依见法,须候身到部,方许关升。」从之。又:「官员陈乞磨勘服色,内有因罪犯编羁管勒停,并责授散官、追官、指定州军居住、除名之人,今措置应有似前罪犯,后虽改正,若无理元断月日之文,以前年月并不许收使。」从之。又:「医官罢任限三日批书,其陈乞磨勘内有批书违限之人,依专法合该展年。却嘱托吏史,往往先放行磨勘,却批书措置。自今医官磨勘,并遵依见行条限施行。」从之。
三月二十三日,臣僚言:「户部点检所所立赏格,以诸库卖到息钱为额,虽于元额二十万贯减一年磨勘,后添作二十三万贯,然合诸库卖钱岁不下百数十万,若计数减年,则点检所官二年之间当减磨勘者至十余年。不与诸库亏欠之责,而兼受诸库合得之赏,其失于过而太滥,孰甚于此 欲望将点检所官赏任满日止与一官。又,文思院官任满亦减五年磨勘,管督工作自其本职,遇制非常礼物,因亦希阔赏太过,如此亦宜任满减半推赏。其它似此之类,谓宜依仿条具施行。仍乞令吏部自今遇以减年磨勘转官者,须以实历年数对用,则是合四年转官者亦以二年转也。」从之。
六月十九日,臣僚言:「右文林郎朱希说
陈乞磨勘。按希说先曾磨勘,缘任辰州司理将杖罪勘死,失入法用十二考再有举官五员。希说隐蔽前犯,先次放行磨勘,为言者论奏不行。今又赴部磨勘,其所用举主皆系时暂差权所得。臣论奏今日用人之弊,本无举官,假以朝旨时暂差权,数日之间举官数足,即得改官。特蒙嘉纳,以其言置政事堂。若将希说磨勘放行,不惟希说一人以不合磨勘,公然嘱托,即所以置政事堂者遂为虚文,希说磨勘望赐寝罢。」从之。
八月二十五日,诏:「左中奉大夫赵不溢合该覃恩转行一官,令吏部照应止法人例施行。」先是,不溢言:「见官左中奉大夫,依法合用实历七考转中奉大夫,不许贴用减年,欲作回授收使,又非止法人虚得减四年磨勘,独不沾被霈恩,乞依止法人例作回授收使。」诏特许贴理磨勘收使。言者论转中大夫非两制不许贴用减年,若放行不溢,恐开后比,再有是命。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南郊赦书:「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赃罪杖得不碍选举差注者,若举主、考第比无过人例合磨勘者,奏裁。」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南郊赦书并〔同〕此制。
八月十二日,册皇太子赦书:「应命官展年磨勘,除犯赃罪若私罪徒外,并与免展。」七年二月八日册皇太子赦书同此制。
十一月二十三日,吏部言:「左朝请
郎、新权知韶州汪杞乞磨勘。勘会杞昨乞推赏系六十九岁,户部行遣迂滞,致年及七十,有碍磨勘。切虑日后亦有似此年已七十(三)[之]人,故称年未七十之前官司行遣留滞,巧妄陈乞,因诱冒滥。勘会欲遵依见条,今汪杞即不碍磨勘年限条法。」诏吏部特与放行。
十二月二日,诏:「武略大夫、忠州防御使、带御器械赵志忠昨寄资日,于绍兴二十三年三月磨勘转敦武郎,后来磨勘特依徐伸等前后例,自转授日起理磨勘外,余剩月日仍许接续收使。」徐伸磨勘在绍兴三十一年,其后带御器械王 、甘泽干道二年七月并特磨勘,皆用前例也。
二年正月二十七日,吏部言:「右承直郎、前崇信军节度推官兼司法张果之乞磨勘,虽考第举主及格,缘曾犯公罪杖、冲替,依条合自朝廷指挥。」诏改次等合入官。
三月十七日,宰执言:「吏部长贰措置选人改官引见,令立班移近轩陛,一一宣名。其间圣意或有所疑,即乞指名宣谕吏部侍郎,令同至都堂审验,有不中选,取旨别作施行。」因上曰:「如此施行,全在卿等尽公,方得其实。」洪适等曰:「(阶)[陛]下既指定姓名,虽臣等子侄亦岂得容私 如果非才,即与改次等,或更一任回改官,仍重行谬举之罚,庶冒滥改官者鲜矣。」
十月十四日,诏:「诸路州军应起发粮斛纲运差见任曹职官。如不足,差见任
文武官或寄居待阙官曾经到部付身圆备人管押。一万石一千里以上无失欠,减二年零八个月磨勘;一万五千石以上,纽计地里推赏,转至一官止。」
三年正月二十九日,吏部言:「武德郎谭羽昨任武节郎,因募押袁州上供苗米,得减十年磨勘,乞于见任武德郎上磨勘收使。缘昨承绍兴二十九年五月敕旨:今之贪官爵者例求纲赏,以迁官荫子,自今应转朝奉大夫、朝奉郎磨勘,无得以恩赏迁,见今遵守。谭羽见官武德郎,乞收使纲赏改转大夫,合即荫补,与转朝奉大夫事体绝同。」诏依文臣初旨施行,敦武、武翼郎依此。
十月七日,臣寮言:「乃者吏部有请引见并行在职事官及外路就任改官人以百员为额,四川换给改官人以二十人为额,已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