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至巳刻尚未退。请自今上殿臣僚,春分前毋得过辰正,春分后毋得过辰初。敷陈未尽,令实封进内。或须面对,令后殿再引。违者合门揖下,近臣、台谏即不问。」从之。
五月二十五日,诏:「台谏官不许相率上殿。今御史台孙抃、郭申锡、 湜、范师道、赵抃同乞上殿,有违近制。其令轮日入对。」时宰臣陈执中家婢以过笞,出就外舍死,而谏官欲合奏斥之。
七日,知谏院范镇言:「先朝以御宝印纸给言事官,使以时奏上,所以知言者得失而殿最之。陛下虽喜闻谏争,然考于施用,其实无几。岂大臣重因循而多废格乎 请据今御史、谏官见员置章奏簿于禁中,时观省之。仍以中书旧所置簿具其言行否,每季录付史官。」诏中书、台谏言事簿令以时勾销注之,仍录与枢密院。
三年三月十七日,侍御史梁蒨言:「伏闻天圣条制,河北、河东沿边安抚副使、都监并同管勾安抚司公事使臣等到阙奏事,只得住十日。近年多不遵守,每入奏,妄作名目住滞,或敢曲邀圣旨,乞展日限,留身京城,干办私事,经营岐路,(布)[希]望恩泽。不惟妨本任管勾,兼亦紊烦朝廷。请申明前制。」从之。
嘉佑元年七月一日,诏:「三司、开封府、台谏官、审刑院复上殿奏事,仍日引一班。」初,帝不豫,惟二府得奏事。至是,始引对近
臣。
二年八月七日,诏:「驸马都尉李玮自今有所见公事,许直牒合门上殿。」
三年十二月十四日,合门言:「近例,上殿班除三司、开封府、台谏官遇进辰牌不隔外,其余并次日上殿。或更有三司、开封府并官高者臣僚,亦于辰牌隔下臣僚后引,于理未便。欲乞今后未进辰牌,依旧例引外,其辰牌隔下者,如至三次,得旨许令特上者,即于自来不隔班之后引。」从之。
五年五月十一日,侍御史陈经言:「窃见故知陈州刘沆、于瑾以知制诰张撰父赠官告辞不当,五状诉理,朝廷已黜知黄州,夺瑾校勘之职。风闻瑾所奏状并于内东门进入。瑾身居草(土)[士],名落班籍,未知何缘得至于彼虑瑾阴结左右内臣,谕令收接。并乞根鞫情幸,严行责降。」中书门下取到御药院状:「昨准内降,草(土)[士]刘瑾奏为父沆身亡,所有本家合具奏陈文状,欲乞依晏殊例,于御药院投进。奉圣旨,令收接。自后赍到奏状,即逐旋进呈。
」诏:「今后臣僚乞于入内内侍省御药院内东门司投下文字者,令逐处申中书再取旨。」
六年九月十三日,知谏院杨畋言:「故事,凡臣僚上殿奏事,悉屏左右内臣。今内臣不过去御座数步,对问之语,可得而闻,恐泄漏机事,非便。」诏:「自(合)[今]止令御药使臣及扶持四人升殿角,以备宣唤,余悉屏之。」
英宗治平元年正月二十一日,同知谏院吕诲言:「窃以君臣谋议,戒于不密。先帝朝两府及台谏官奏对,
即左右近侍皆引避于两庑,故从容论(义)[议],事无泄外者。臣近对丹扆,其侍从中官皆不引避。欲乞今后臣僚奏事,近侍之人并引避如故事。」从之。
二年十一月三日,诏:「郑、兖、曹、蔡、相、(刑)[邢]、同、晋、寿、湖、明、宣、河中等知州府辞见者,并许上殿。」先是,侍御史知杂事吕诲奏:「乞除拟知州人引见令上殿,亲有所问,又使中书阅其可否,然后授之。」故降是诏。
三年二月十五日,合门使章希一言:「乞自今上殿人至巳四刻则令次日上殿。」从之。
十一月九日,中书、枢密院初奏事于福宁殿,以帝不豫也。
治平四年二月九日,神宗已即位,未改元。诏入内内侍省、皇城司合覆奏事,并执条覆奏。以御史吴申、刘庠言逐司不遵诏令,多不覆奏故也。
神宗熙宁元年正月二十二日,考课院王珪、滕甫言:「有本职公事,上殿敷奏。」从之。
二月九日,合门言:「旧制,中书、枢密院奏,更引三班上殿,假日两班,或隔过后殿。更遇报巳正即取旨,次日方引。伏缘再御后殿,引杂公事毕,已是巳时,方再引上殿臣僚,仅及午刻。遇开经筵,即须至申未,久劳圣躬非便。欲乞今后遇经筵日,上殿班除中书、枢密院外,权只引一班。或有急速及言事官乞对,即取旨。候罢经筵仍旧。」从之。
十一日,诏翰林承旨至知杂御史各举文臣尝历通判一人堪刑狱钱谷繁难任使。后王珪等以尚书虞部员外郎张讽等二十人应诏。诏罢官及未赴任见
在阙下者并令上殿。
五月十三日,编修实录院言:「修撰官三员欲同上殿奏禀公事,乞下合门许令同敷奏,仍今后着(列)[例]。」从之。
六月十三日,合门言:「假日御(宗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