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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4181页

日,选驯象六,在六引之前,
行中道,分左右,各备鞍、花座、紫罗绣 、蕉盘、钤王笔、杏叶、络头。一人骑,四人簇,并花脚乌巾、绯袍、青缨桃锦络缝四 (曰夕)衣、涂金双鹿带。一内侍押象,绣衣执挝。
八年闰四月五日,诏沙苑监今复属 牧司,余北京、元城等八监并废罢之。时废河南、河北两监牧司,故有是诏。
七月十七日,诏权 牧判官、祠部员外郎韩宗师改屯田员外郎。初,御史蔡承禧言:「宗师自提举常平入为 牧判官,故事,不改右曹。恐中书官吏以宗师宰相子,故私徇取悦。」诏御史台定夺,而御史台以正 牧判官改左曹,而宗师乃权也,止当改右曹,为转运判官。旧例,依常调但转右曹。今宗师以第二任通判资序权 牧判官,与转运判官为一等,而本房乃引正 牧判官例,改左曹非是,故命改正。
八月三日,诏:「牧养监裁减兵员,其将校委步军司比类军分移隶,兵士依废左右天坊例施行。」从 牧司所请也。
九年九月十七日,诏:「今后枢密都承旨兼 牧使,副都承旨兼 牧副使,更不兼别差遣。」
十年正月十九日,诏:「 牧都监自今与副使互置。近已除张诚一副使,宋有志宜罢,其阙更不差人。」
九月二十四日, 牧司言:「欲乞今后辖下院监使臣,并自到任月日,实理三期,每一期一次比较。其公人等比较亦令随监官月日,则自齐一。如非时替移,即将一年以十分为率,计零考月日,纽计分数比较。」从之。
元丰二年
三月二十二日,诏权发遣 牧判官、太子中允王钦臣坐违法擅所部官,罚铜十斤。
九月四日,上批:「三司认还 牧司旧支券马糜费钱,昨虽裁折绢为七万缗,而迁延固吝,未肯备偿。盖未经他官会校,故彼此时有争辨。可差太常丞吴安持限一月,根磨未罢以前五年诸费用,纽见钱画一,与三司当职官连书以闻。」
三年正月二十七日, 牧司言:「收废监租课等钱共一百一十六万缗有奇。」诏 牧使韩缜、副使张诚一并赐银绢各三百两疋,共赐钱五千缗,令枢密院均给官吏。
二十八日,诏 牧废监及诸军班收地租课积年逋欠,遣太常博士路昌衡、秘书丞王得臣与逐路转运司、开封府界提点司,按租地依乡原例定租课,据岁输之物,酌三年中价为准。及合纳见钱,付逐司为年额。若催趣违滞,以擅支封桩钱法论。
二月十四日,三司使李承之等言:「三司负 牧司券马糜费钱百二十八万二千七百缗,自熙宁五年至元丰二年,费三司刍粟钱五十一万七千五百七十缗外,合偿钱七十六万五千二百二十缗。奉诏蠲其半,犹负钱三十八万二千五百六十缗。」诏三司限三年拨还。自元丰三年后,三司岁当〔偿〕 牧司券马糜费钱二十一万三千七百八十缗,除刍粟钱六万四千六百九十缗外,都计钱十四万九千八十缗。诏岁以十万缗偿 牧司,余特除之。初,自熙宁五年后,岁四月至八
月,京师诸班直、诸军马不出牧,岁费三司刍粟,自五年至元丰二年,为钱五十一万余缗。三司请取于 牧司,既命官校定,而 牧司岁罢券马,以嘉佑五年、六年、八年,治平二年、三年、四年,熙宁五年、七年、八年,凡九年通计之,岁省三司钱二百万缗,亦命官校定。至是计所费刍粟钱物外,定三司当偿 牧之数。
三月二十五日,诏增置 牧都监一员。
四月二十一日,罢 牧行司,复置提举买马监牧司。
六月二十四日,诏河北沿边州军、禁军阙额米归 牧司封桩。
五年五月一日,官制行,废 牧〔制〕置使,以职事归太仆寺。
〔治平四年〕十一月十四日此段天头原批:「添在『以给骑兵』下,在本卷第八叶后半第二行。」按即本门前文治平四年八月「同日」条,则本条亦为治平四年事。,环庆路经略使李肃之、鄜延路经略使路诜、陕西制置解盐判官李师锡言:「本路无系官草地,又密通西界,难以兴置马监。其同州沙苑监近割属陕西监牧司,可以增添牧马。」诏:「陕西四路都总管司更不兴置马,仰陕西监牧司广布善马,务令蕃息,以备逐路诸军(关)[阙]马。」又诏河东路都总管司于太原府交城县置马监。先是,遣比部员外郎崔台符往河东路按官田,将以牧马。汾州旧牧地
三千二百顷,其中有民先佃者,给以刍豆,仍候来年春于沙苑监移牝(壮)[牡]五百疋,往本监牧养。
〔熙宁元年九月〕十九日天头原批云:「『权河北监牧使』宜接此条。」意即此条当接于本门前文熙宁元年九月十六日条之后。按《辑稿》本门前半抄自《大典》卷一一一九,此下则抄自《大典》卷一三三二八,两部分侧重点不同,年月不相衔接,不可径合,今仍其旧。,诏河北、河南监牧使统领外监,更不隶 牧制置使,隶枢密院。
十月四日,枢密院先奉圣旨:「河南、河北诸监分属监牧使按劾,更不隶 牧司及制置使。」诏今后并申枢密院。
八日,河南、河北监牧使刘航、崔台符言:「奉诏置廨宇,河南于河中府,河北于大名府。本司都监乞就使廨同修。」诏都监河南于西京,河北于北京,占空闲廨宇居止。如阙少,量行添修。仍令刘航、崔台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