科学与文明 -05-古籍收藏 - -06-史藏 -10-政书

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4192页

缓不及事。」从之。
四年五月二日,大理少卿周自强言:「右治狱有都辖一名,通管两推,元系本寺踏逐指差。今来都辖胥介年满,见行发遣赴部。照对本寺两推共管推司八名,专行推鞫,又有职级二名,专一总辖。所有都辖一名,委实无用,欲行减罢。」从之。
五年正月二十八日,刑部看详臣僚所乞:「自今后如监司郡守委官体究公事,如申勘到案状到寺,若见得体究不实,即(今)[令]刑寺将元体究官于案后收
坐施行。如得允当,即乞行下刑寺,遵守施行。」从之。
四月二十七日,诏大理寺复置主簿一员,以起居舍人胡元质请也。
六年七月二十八日,考功员外郎兼权大理少卿韩彦古言:「本寺专法:推吏被差到寺三年,通入仕及八年,不曾犯赃私罪及无出入人罪,与补进武副尉进武:原作「武进」,据《宋史》卷一六九《职官志》九乙。。如推鞫惯熟,谨畏得力,许选留再一任三年,与减六(半)[年]磨勘。及有官人,即理合入资任。窃详立法之意,欲令胥吏希觊酬赏,人知顾藉。今来损减酬赏,并三年一替,不许再留,不惟有失祖宗立法之意,深恐天狱推吏更易频并,不知事体,愈无顾藉。与其损赏,不若严罚。今后大理寺推吏酬赏理任,欲乞并依祖宗旧法。如于狱事受财,不以赦降原减。自首官当及不得用已断罪名并计此句疑有误。。如犯枉法,仍籍没家财。并乞立为本寺专法,庶几狱吏祗肃,民以不冤。」从之。
同日,韩彦古言:「大理寺捉事使臣下家人院长,多是违法存留负犯之人,并出榜放散外,乞依旧来画降指挥,下临安府,每季轮差使臣一员,赴寺祗应。所贵缓急不致阙误。」从之。
七年二月三日,诏:「今后大理寺将应承受到断案(降)[除]旬休外,余并不理假故,通作元限行遣。仍令 令所修立成法。」
三月七日,诏令刑部将右治狱、临安府比元立案限并减半。刑部侍郎王柜等札子:「契勘大理寺案限,右治狱大案一百五十张以上,三十日;中案一百五十张以下,二
十二日;小案二十张以下,七日。临安府案限依开封府法,大案二十五日,中案十二日,小案七日。近者准刑部间或批下急限约法,或三两日,或半月,或只今临安府案又作急限案。实缘刑部案状下寺,在路已经隔半日,及付当断评事看阅一两遍,方见犯情节,付楷书节草,再纳评事,评事草出刑名,铺引条贯,却纳寺丞、正、卿、少逐处,次第往回批难,议定刑名,却再付楷书誊录净本节案法状申部。缘有节次经由,自非数日不能了办。如系大案,纸数、项目既多,又非中案之比,大则事干性命,小则刑名差(玄)[互],利害非轻。今来右治狱、临安府案不敢依元限,欲□于元来案限减三分之一。如此,已是紧促。□乞将省部约法除事干急速,不可稽留者取朝廷指挥外,其余急约法、急看详,乞量宽日限,庶几日力不至太促,得以详细,免致差误。」故有是命。
四月七日,诏:「今后诸处有合送大理寺公事,并申取朝廷指挥。其本寺见勘公事内有不应送寺者,并移送临安府。」大理少卿崔绂札子:「契勘大理寺右治狱合专一承受内降朝旨重密公事,及推究六曹寺监所辖库务,及内外诸司侵欺盗用官物,及民间有冤抑事,诉申朝廷,许送本寺推治外,其余不应前项条法,并乞免行送寺,庶几囹圄肃清,事体严重。」故有是命。
九年三月二十二日,左谏议大夫姚宪言:「伏以大理号为天狱,虽隶于刑部,昨绍
兴二十七年,因臣僚有请,乞刑部月轮长贰一员,赴大理寺录囚徒。后来 令所看详,只今取(嗉)[索]公案点检。臣以谓凡具狱来上,刑部长贰但视其长案而已,不曾亲临虑问,亦何繇知其委有冤滥,狱囚果有冤抑,亦何繇而伸诉 是审问一节,徒为文具。欲望特降指挥,凡大理寺禁囚,每月令刑部长贰一员下寺,亲录囚徒。」诏令刑部长贰、郎官并监察御史每月通轮一员,分作两日,往大理寺、临安府亲录囚徒,仍具名件闻奏。
六月三日,臣僚札子言:「廷尉乃天下持平之府也,议法定令,莫不由之。苟有缺失,则奸吏得以舞文矣。今内外有司、州郡各有专降条法,虽绍兴二十三年间曾经取会,因循磨灭散失,见存无几。况取会之后,经隔二十余年,逐处又有冲改续降不一,自今遇有狱事,施行取会,或为讹隐,文移往覆,动涉旬月,不无稽弊。乞令刑部遍下诸路,责令近日编类申发,不许仍前灭裂。候到,于刑部、大理寺各存一本,以备拟断。」从之。以上《干道会要》。
淳熙元年六月四日,臣僚言:「在法:鞫狱录问检法而与罪人若干系人有亲嫌应避者,自陈改差。崇宁二年,大理寺申请,除有服亲及曾经荐举,或有雠怨者许避外,余更不避,非所以别嫌远疑。欲将上项申请指挥更不施行。」从之。
十二月二日,诏:「大理寺捉事两使臣下,量各存留守阙捉事人五人,准备追捕使唤。遇捉事人有阙,依名次填补入额。」
从本寺请也。
三年五月七日,大理正李端友言:「本寺左断刑人吏未有禁入酒肆之文,乞依右治狱禁止。」诏令 令所立法。
十一月八日,刑部言:「乞自今大理寺丞、评