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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4208页

四更动磨,未时磨绝。役兵士四百二十八人,十二日毕。磨麦四万硕,收面三百二十二万七千三百九十二斤,踏 九十一万六千六百三十五斤半。又佣雇百姓匠三人充作头,二十三人充拌和板头,脱蘸炒焦,六人充踏匠。每年踏内酒坊法糯 七万四千三百四十二片,计用小麦二千一百六十五硕,磨十盘,三十一作,收面十四万三百四十八斤。合须锻磨匠于八作司抽差。
大中祥符元年九月,诏:「 院踏 干日,奏差内臣一人赴院秤取千斤,别库收掌制扑,寔收出剩之数。」
三年七月,诏:「 院每年给(兰)[蔺]席百领充铺衬,不得于酒户借搔扰。」
天圣七年五月,提举诸司库务言:「点检 院每年造细 ,使麦四万硕。本院不尽收 数入官,止以二百五十万斤为额。逐年虽收出剩,又数目不等。寻下本院监官监辖秤量,变磨麦三硕,收到麸面,酌中取收少数比附,显见大有亏失 额。今欲别差官,与 院监官依当司擘画事理,同共监榷,收变 额。」从之。
十二月,提举司言:「欲将 院见使 模样造大小薄厚一等三百三枚,用火印记号,以三枚分送三司提举司,付本院收掌充样外,三百枚赴作供使。候造 时,先取麦三硕,依例令人匠对官炒变踏造。各以一硕送三司提举司,留本院收附。如此立定程序,至 成日,即见得都大寔收斤重万数,不致走缩侵欺,易为点检。」从之。
神宗熙宁四年六月四日,详定编修敕令式所言:「删定官周直孺状:『窃见在京 院自来酒户沽卖不常,难及祖额,累经更张,未究利害。推究其原,在于 数过多数:原作「院」,据同书职官二六之七改。,酒数亦因而多。多则价贱,价贱则人户折其利。为今之法,宜减其数,增其价,使酒有限而必售,则人无耗折之苦,而官额不亏矣。请以一百八十万斤为定额,遇闰年,则添踏十五万斤。旧价每斤一百六十八文,请增作二百文省。旧法以八十五为陌,请并纽计省钱,便于出入。旧额二百二十二万斤,(纳)[约]计钱三十七万贯。今额一百八十万斤,计钱三十六万贯。三年一闰,十五万斤计三万贯文,又减小麦万余硕及人功,并不亏元额钱数。况免赊 酒户纳少官钱借赁契书,及公私费用,不过每斤添支十文。今用 无余今:原作「令」,据同书职官二六之七改。,官物无积。况国初 价二百文八十五陌,太平兴国六年始减五十。』并具到酒户情愿事件。今本所看详直孺所请,后更立合行条例以闻。」诏付 院,并依所定施行。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太府寺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太府寺
【宋会要】
太府寺,掌供祠祭香币、帨巾、祠位席、造斗秤升尺。以常参官一员判寺,别置同判寺或同管勾当官一员,领斗秤务监官二人,以三班或内侍充。《两朝国史志》:太府寺判寺事一人,以两制或带职朝官充;同判寺一人,以京朝官充。凡财货廪藏贸易、四方贡赋、百官俸秩,今皆隶三司,本寺但掌供祠祭香币、帨巾、神位席及造斗秤升尺而已。府史三人,驱使官一人,后行二人,监斗秤务官二人,以三班使臣充。法物都知二人。卿一人,秩从四品;少卿一人,秩正六品;丞三人,秩正八品;主簿一人,秩从八品。设案有七,第一、第二案掌批给官员请受文历、宗室孤遗钱米,及诸司局所请给,四粮审院隶焉。第三、第四案掌支买三省、枢密院、六部等处所须钱物,杂买务、杂卖场、编估局、打套局、交引库、祗候库隶焉。第五、第六案掌拘催左(蒇)[藏]库交纳浙东等处起发入临安府门纲运钱物,逐路押纲官酬赏。左藏东、西库隶焉。药案掌催促点检杂买务、收买药材所、和剂局修和汤药,应副诸局给卖。和剂局、杂买务、药材所隶焉。又有监交案,掌随逐丞、簿赴左藏库监交看验纲运钱物。吏额:胥长一人,胥史二人,胥佐一十七人,贴司四人,书状司一人。
太宗至道元年二月,诏太府寺:「凡给诸色秤量,并须监
官次第精致较定,明勒都料专监姓名。或有轻重失中不合法,则其本寺官员并使臣等并劾以闻,当重寘朝典。」
真宗大中祥符二年五月,三司请下太府寺造一斤及五斤秤,以便市肆所用。从之。
六年十月,诏太府寺:「今祠祭合用香,并于内侍省请付行礼官。」
十二月,诏:「祠祭合用香,令太府寺主之。前一月具数牒翰林院,差内侍一人,与监修官修合。仍勾本寺手分一人,封印送寺,封掌供用。」
是月,又诏太府寺给四百,付提点仓场官火印后,付诸仓。
《神宗正史 职官志》:太府寺卿,从四品;少卿,正六品,各一人。丞,正八品;主簿,从八品,各二人。掌财货给纳、贸易之事。凡货贿输京都者,至则别而受之。供君之用及待边费,则归于内藏;供国之用及待经费,则归于左藏。应禄赐皆按法给历,令以历从有司检察,书其名数,钩覆而后给焉。供奉之物,则承旨以进,审奏得画,乃听除之。若颁畿内军衣,则前期定日,遣将校部其营兵请跋,月具支费之数以闻。凡商贾之赋,小贾即门征之,大贾则输于务。货有不售,则平其价鬻于平准,乘时赊贷,以济民用。若质取于官,则给用多寡