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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4218页

榷货务、交引库、抵当所、和剂局、惠民局、石炭场、杂买务、杂卖场诸司库务,并入此门。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都商税院
都商税院
都商税院在义和坊,掌京城商贾廊店市收。并以京朝(京)[官]、诸司使副、三班三人监,所领有拦税数钱之名。
太宗至道元年十月,诏都商税院:「每客旅
将杂物香药执地头引者,不问一年上下,只作有引者税二十钱者,原无,据下句补。,无引者税七十五钱,仍毁引随帐送勾。」
二年二月,诏:「商税院收税头子钱五百已上一文,一贯二文,月终随帐申三司。」
真宗咸平二年九月,诏:「官给折钱物买卖并不收税。」
三年十一月,诏:「应以银寄蕃部首领,听人纠告。犯者家财尽底没官,以所犯物赏告者。」
六年八月,诏:「臣僚随行银器行李,悉免税。即不得夹带客旅银器。如违,三分以一分给告者,二分没官。」
景德三年二月,诏:「以银出入,并每两税四十钱,出引放行。若卖马蕃部,带银向西者,券内具数,验认施行。」
四月,诏:「商税院捉到漏税物,三分抽罚一分。内以半没官,半充赏。」
大中祥符二年五月,诏:「商税院每于太府寺请秤升尺出卖,具帐申三司,十日一转文历。」
六月,诏:「禁城门每收税钱,仰次日将历及钱送商税院,委本监官将门历点数,批历赴门。」
八月,诏:「京城买卖牛、驴、骡、马、骆驼,须当日商税院上簿,限三日纳税印契。如不申官,准漏税条抽罚。」
十二月,诏商税院:「每告筑新城外偷税私宰猪、羊屠户,依偷税例断遣,追毁宰杀什物。仍委厢巡罗察。」
三年五月,诏:「商税院并依版榜例收税,仍取脚地引看验。如无引,每千收税三倍。若一千已下竹木、席箔、簏物,只委监新城门使臣点检,就门收税。一千已上,依旧于商税院纳钱。官员出入随行衣服,非贩鬻者,不须收税。村民入京货鬻,百钱已下,与免。如以香末出城,每斤税二钱。」
六年四月,诏:「回纥卖马价钱,依旧令铺户将券照证,批凿所卖价钱,报商税院,不得通同谩税。违者,委本院觉察捉搦,许牙人告论勘罪。若偷税物,只于铺户处设官。若有市物,亦铺户一面认税,引券外物色铺户具数赴院纳税,出印(纳)[约]付蕃部收执。其进卖鞍马,请到券钱例物,礼宾院实时具免税状报。仍令本院取(间)[问]有无券外物钱名件,报商税院。」
七年四月,诏商税院:「应知情、同情偷税公人拦头,并许经官陈首,原其罪。」
仁宗嘉佑四年十一月,减罢在京商税院见管人数。内有续添并创添额外人数,下阙。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二七 〔都提举市易司〕
〔都提举市易司〕
都提举市易司在太平坊,总辖内外市易务。初置提举官一员,亦置同提举。后多以三司、户部副使兼领。
神宗熙宁五年三月二十六日,诏:「在京市易务选差监官二员,
提举官一员,勾当公事官一员。」事具市易务。
熙宁六年十二月十四日,诏:「都提举市易司管辖在京免行所人户,许令本司受理陈诉搔扰词状,点检官司违犯新法。」从本司所乞也。
九年正月二十五日,诏都提举市易司,自今不得赊请钱货与皇亲及官员公人。先是手诏:「近禁止赊法,系行下几处,及从是何月日施行,违者有何刑名,可具奏闻。」至是中书奏请,有是旨。
四月五日,都提举市易司言:「奉诏支拨金六千两,应副安南道将物货五十万与淤田水利司作籴本。缘所支钱物贯万数多,别无拨还指挥「别」上原衍一「别」字,据文义删。。今上界少阙钱本,欲乞支给末盐(抄)[钞]五十万贯,转变作本。」从之。
十一月三日,诏都提举市易司:「今日以前赊请过钱物限外送纳本息已足,其罚钱并与免放。本息未足者,更展半年,足日准此。诸路到日以前见欠罚钱人户,亦准此。」
二十八日,都提举市易司言:「自置市易务上界,所用本钱并是新法末盐等钱,及于内藏库借拨到五百万贯作本。内五十万贯与河北收籴斛封桩外,三百五十万贯已还,止有一百万贯系未拨还。及准朝旨,自十年为头年,每年于息钱内拨二十万贯,赴内藏库送纳。今见在本钱除官员将物货变转外,只有四百一十六万余贯,深虑朝廷非泛取拨。乞除每年已认钱二十万入内藏库外,乞岁终更办积钱数,即从本司别具取旨。」从之。
熙宁三年二月十一日,
同管勾秦凤路经略机宜文字王韶言:「欲本路置市易司,借官钱为本,稍笼商贾之利,即一岁之入,亦不下一二十万贯。」诏令「将本司见管西川交子差人往彼转易物货,赴沿边置场,与西蕃市易。如合选差官,王韶同管勾。及应有经画事件,并仰转运司从长相度施行,仍件具以闻。」
五年三月二十八日,赞善大夫、三司户部判官吕嘉问提举在京市易务。
七月十四日,诏:在京商税院、杂卖场、杂卖务并隶提举市易务。
六年十月二日,诏改提举在京市易务为都提举市易司,应诸州市易务隶焉。
十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