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番」,据《宋史》卷三二八《薛向传》改。。诸运皆诣本曹受遣,以地有美恶,利有重轻,为立等式,用所漕物为诛赏漕:原作「曹」,据《宋史》卷三二八改。。
【宋会要】
哲宗元佑三年十月三日,诏发运使、副兼制置茶事。
四年十一月二十六日,尚书省言,改立发运预妓乐宴会徒二年法。从之。
七年三月四日,诏诸路发运司勾当公事官依旧存留,其管勾文字官留一员,余并减罢。仍令勾当公事官兼管勾粜籴斛。
【宋会要】
元符三年六月三日,发运司言:「今年头运装粮上京汴纲,准朝旨于京岸截拨装般大行皇帝山陵官物,通共截过六十纲,见管汴纲般运不办,而江东西、湖南北、两浙西路纲见来淮下卸。欲乞从本司逐急借拨四十纲径发上京,充办岁计,更不下逐路转运司相度。」从之。
徽宗建中靖国元年六月十八日,户部言:「东南诸路钱帛纲运希少,乞许从本部选差文臣一员,径往发运司催督,仍责委沿路州县及催纲官司星夜催赶到京。所有先差江、湖、淮、浙等路 刷大礼钱帛官,亦乞令今来差官去就近催督。」从之。
十二月二十八日,发运副使陈佑甫札子:「契勘发运司每年管上供备储六百二十万石,系江、淮、荆、浙六路出办。近年以来,多有拖欠。欲依上供钱物,许于隔路选官催发,庶免阙误。」从之。
绍兴三年九月二十一日绍兴:原作「崇宁」,按文中有「今中原未复」之语,显为南宋事。另据《宋史 职官志》七,云「绍兴二年用臣僚言省罢,以其职事分委漕臣」,则此处当为「绍兴」无疑。因改。,尚书省言:「崇宁中,胡师文为发运使,迎合蔡京之意,尽以籴本钱一千余万缗充羡余进献。其后因罢转般仓而逐路转运司各置直达纲,则发
运司已无职事矣,犹以催纲为名,虚存一司。今中原未复而朝廷所取米斛大抵出于二浙,诸路纲运自有转使领之,犹循旧例置发运使二员,果何谓哉!彼发运使者亦知其本无职事,不过自请于朝,收籴米斛一二十万,聊以塞责而已。其所收籴,又是抑配编户之民,就非抑配,亦一转运司属官可办也。伏望详酌,将发运司官吏尽行减罢。」诏发运司官属并权罢,人吏放散,案牍令本司官属封记,内两浙一司于湖州、江东一司于饶州架阁,以备照用公使,银器、钱物并起发赴行在。逐司应干旧来所管职事,并令逐路漕司分认管办。
八年四月二十二日天头原批:「寄案崇宁无八年,疑。」,户部侍郎李弥逊言:「祖宗之法有便于国、利于民、可行于今者,发运一司是也。当于经费之外,别给籴本数百万缗,复置一司,广行储积,分毫不得取供近用,唯以待经远恢复之须。积之一年,必见其 ,三年之间,当有一年之蓄。加以数年,仓廪有丰实之渐,田亩有休息之期,公私之利,不可胜言。伏望参酌利病,断以不疑而力行之。」从之。吏、户部条具应有本司钱物去处,于逐州军通判或签判职官内选差主管,别置库眼敖屋,置历拘收。他司取会,不许回报。本司应干钱粮,诸司不许申明借兑,虽奉特旨,乞从本司执奏不行。并从之。
六月十八日,诏以徽猷阁待制、知信州程迈为江淮荆浙闽广等路经制发运使。
十月十一日,诏:「发运使司所差和籴官,诸司不许差出,候至限满,本司将诸路所籴米斛,每路比较最多、最亏及有无骚扰湿恶等事,开具三两处籴官姓名,保明申奏,取旨赏罚。如所委官违戾稽慢,不候限满,先次按劾。」从经制发运使程迈之请也。
九年正月十六日天头原批:「寄案崇宁无九年,疑。」,诏罢发运司,其籴买经制等事,令户部侍郎专领,三省措置。先是,参知政事李光言:「发运使本以总六路财赋以漕赴中都,兵兴以来,既无转输,今乃委以籴买,本钱尽从朝廷给降,凡五六百万缗,又以淮南总制司及诸路回易、市易官军等钱,数又不下数十万缗,此国用所以窘也。乞罢发运司。」有旨令三省措置。至是三省言,欲除去发运二字,只作经制使司,差户部长贰一员兼领,别差副使或判官一员,不时巡按诸路,将见今属官十员减作六员,数内两员充主管文字,四员充干办公事。从之。
大观元年正月三日,制置发运副使吴择仁奏:「本司总领东南粮运,近年玩习苟简,职事不修,纲运败坏,沉失官物。臣昔任南转运司属官,上供一百二十万,计一百一十五纲,田子谅、王祖道曾减至六十纲,岁额数足。后来却添至一百五纲,般运不办,并无劝沮。臣欲乞到任日会计利害,召遣官属商议讲究,申请立法。亦乞奏计日具逐路于纲运比较进呈,断自宸衷,赏罚施行。」
二年八月二十九日,诏:「应诸路纲今来直达,各认
船额,所在并发运司辄折变拘收改易者,以违制论。」
三年五月三日,淮南、江浙、荆湖都大制置发运司承朝旨起发本司斛九十三万余石、五十五万余贯。寻勘会札子内坐到钱斛,缘其间有系封桩及有别司窠名数目,本司先次取会到合起钱斛数目,系在淮南、江东、两浙路州军桩管。为旧管淮汴纲并是分拨与诸路直达,别无纲船起发,乞下逐路转运。
十二日,吕源又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