委官,将合取拨籴官先次桩垛钱本,遇有人户中,即仰躬亲监视,两平交量,不得过收加耗,实时支还价钱,无令少有科配骚扰及容纵请托入中,巧伪湿恶米斛。如
违,仰提刑司官按劾,仍仰逐司各先(其)[具]上件合 刷窠名,且约度半年钱数及可以收籴米斛各若干,并旬具 刷到钱本、已籴买到米数,各开具申尚书省。
十一月十六日,诏提举常平司主管官并依常平旧法。先是,户部看详,欲诸州并以通判充主管官,不得别差他官。臣僚言,元丰、绍圣立常平令,诸州听提举司选通判、幕职官充主管官,盖通判或材力不能办事,即令人许于幕职官选差,此通法也。
五年闰二月十二日,诏诸路提举常平并入茶盐司,仍以提举茶盐常平等公事为名。内无茶盐去处,依旧令提刑兼领。先是,臣僚言财用利源,有旨令户部讲究,条具申尚书省。内一项,欲以常平茶盐合为一官,稍重其选。故有是诏。
四月三日,总(令)[领]司言:「据两浙东路提举茶盐常平等公事司申,据绍兴府(中)[申],契勘有管义仓米贰万一千三百余石,虽依条唯充赈给,其米经年陈次,欲比街市价例量减钱出粜。近缘明州申请,米价踊贵,细民阙食,乞将义仓米出粜。已承朝旨,特令明州于上件米内借支一万石,候秋成日却行依数收籴拨还,不得拖欠。仍令常平司拘催桩管,仍免执奏。及再得旨,奏知不行。今看详,欲乞于收到义仓米内借支一万石,令绍兴府置场出粜,余并依明州已得措挥。」诏依,即不得粜与公吏之家,务要实惠细民。
七月二日,都省言:「诸路提举常平已降指挥并入茶盐司,
无茶盐司去处依旧提刑兼领,专置干办官。今访闻逐司为系并入兼领职事,并不逐一讲究,致他司妄用,失陷钱物,有 朝廷缓急支用。」诏令诸路提举常平官将常平事务恪意奉行,无得苟简,致有失陷钱物。如敢少有灭裂,户部按劾,申尚书省取旨,重行典宪。
八月七日,诏:「应诸州军曾兼主管常平官罢任到行在,如系合堂除差遣人,令合门候朝见日具职位、姓名报吏部,依元降指挥取索印纸点检。如不经批书,即具状申中书门下省,未得与堂除差遣。」
十二日,福建路转运判官薛昌宋言:「诸路州军借拨过常平司钱物,亦皆缘应副军期,即非侵欺失陷。又已经年岁,今来若必令责还,要之尽取于民而已。欲乞将七州军以前年分借过常平司钱物,乞依福州已得今年三月二十二日圣旨,并特与除破,使福建一路之民均被朝廷宽恤之恩。」诏并特与除破。今后如更敢擅支常平钱物,依法施行。
六年五月一日,诏:「自今诸路提举茶盐常平官有阙,并取资历已深、(呈)[诚]实素着之人,或于郎官以上选择任用。」从殿中侍御史周秘言也秘:原作「必」,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一改。。详见提举茶盐司门。
二十五日,诏:「令江南东路转运常平司行下所部州县,将本路应未纳并今后合纳职田租米,令输纳本色,随市价尽数收籴,充义仓米,别项桩管,专充赈济支用。其合支本钱,许取拨本路常平司所管钱。如不足,将本路系省钱相兼应副旱伤阙食。余路州军
有职田去处,依此施行。」
七年二月二十四日,浙东提举常平司主管官赵桩言:「今来逐路乞置提举常平司主管官一员,并依转运司主管文字官体例施行。欲乞许常平主管官往诣管下州县检察,将点检到事件申提举司。及遇有要切事,并从本司差委,庶几所至州县检察违戾,驱催钱物,不致失陷。」从之。仍诏余路准此。
八月二日,诏令逐路转运司据借兑过常平数目,候起纳税日,并限一月依数先次桩还。仍令常平司不住催促,各具已交还数足文状申尚书省。
十二月二十五日,有旨:「天下苗米,其不熟处,除依条放免外,止令纳钱,却运钱于熟处籴米,如此则公私两利。」臣桩奏曰:「此乃刘晏之法也,见行措置。」
八年正月二十一日,诏:「今后提举常平及常平主管官除代,不过一员,其已差下人并令依旧。」从御史中丞常同奏,乞在外堂除窠阙依仿在内除授之限故也。
十二月十九日,参知政事李光言:「政有避其名而失其实者,有无其实而徒存其名者。常平之法,本出于汉耿寿昌。今州县钱谷有属常平司者,名色非一,悉总于户部右曹。今乃以王安石之故而废之,既使香盐司兼领,又别差主管官一员,有司莫知适从,钱谷因致失陷,岂非避其名而失其实乎 欲望废罢常平司主管,依旧令香盐司兼领,庶几名正而事成。」寻进呈,上曰:「常平法既出汉耿寿昌,今岂可以王安石而废之
其常平提举自可复置,庶几一司钱谷不致失陷。令三省措置,条具以闻。」
九年四月六日,诏:「(令)[今]后诸路常平司干办官遇出陆巡按州县,许差破般担人一十名。」以江、淮、荆、浙、闽、广等路经制使司申明绍兴格,监司属官差出,止许破般担人六人,委是使用不足故也。
七月十七日,臣僚言:「诸路常平钱物,昨罢提举官,不无陷失。近既设官主管,而命经制司领之。若使本司常切拘催奉行,不许诸司支借移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