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诏:「有官人委保去失告 ,陈乞恩泽之人,所保年终共不得过五次。其余作保名色,并依自来条法施行。」先是,吏部侍郎李正民言:「昨立定官员作保,年终不得过五次。缘召保名色不一,兼数事者用保至多,若限员数,通衮为五次,深恐留滞。」故有是诏。
七月五日,诏:「去失印纸、告札,诸州或监司保奏,如其它事件并已圆备,虽无躬亲审验之文,但声说保明是实,并与行使。」以吏部侍郎高卫等言:「诸处申到,往往无知通躬亲审验之文,符下取会,遂致稽滞。」故有是诏。
九月六日,中书门下省言:「文臣转官,旧法缘犯赃之吏混淆官品,无以区别。后来曾分有出身带『左』字,无出身带『右』字,赃罪更不带『左』、『右』字,乞依旧法施行。」从之。
十二月二十五日,诏:「应到省文字内将初拟官并磨勘改官人等,若见得有无出身及赃罪,带『左』、『右』字,其元文内不曾声说出身人,且据文字行遣外,仍令尚书省及吏部出榜晓示。自来年正月一日,应官员陈乞状词、札子及吏部上省文字,并遵依今降指挥。」先是,二十四日,诏文臣金紫光禄大夫至承务郎有出身人带「左」字,无出身人带「右」字。官员往往未知有新降指挥,于衔内未曾声说。若逐一取索行遣,又恐留滞。尚书省有言,故有是诏。
二年闰四月二十五日,吕颐浩等言:「祖宗旧制,内外差遣付审官院、流内铨。堂除窠阙不多,士大夫自有调官之路,故请谒奔竞之风息。近世以来,堂除阙多,侵占注拟,士人失职,廉耻道丧。欲乞除监司、郡守及旧格
堂除通判外,如诸路属官、盐场、坑冶、钱监等阙,并拨还吏部。自监察御史、省郎以上及秘书省书局编修堂除外,如寺监丞、法寺官、外路学官,亦乞令吏部按格注拟。」从之。后十月十二日,上谓辅臣吕颐浩曰:「比来差注如何铨曹理会事若不为吏舞文,便为留滞,长贰、郎官肯阅文案,自然难欺。」颐浩曰:「臣昨任吏部尚书,备见情弊。若四选人吏作过,大者可流配,次者可断勒。」上曰:「闻官员到部,多以细事阻难,动涉旬月,此不可不革。
」
八月十一日,诏:「应已授差遣人而又就辟差理资任者,更不得占据所授阙。如阙到,合令以次人赴上。如无以次人,即令使阙。」从左司谏吴表臣请也。
九月二十一日,御笔:「应建炎以来臣庶上书,有一言条陈利害,皆朕亲览,而又付之朝廷审定,然后推恩。岂可复与前日交结权幸之人为一律邪 其靖康上书人依此施行。」吏部照会,以臣僚请,应建炎以来上书直言而命以官及改转之人特与免审量故也。
十月十六日,诏:「臣僚陈请不得任乡部指挥。如有任乡部人,限指挥到日令自陈。隐而不闻者,当科违制之罪。」
十一月三日,诏:「诸路州军将官员到罢窠阙状随选分作四本,供申吏部。仍令问具里居不仕及流寓人,(隋)[随]吏部窠阙状申尚书省。」以中书舍人陈与义请修台谏寺监之阙及悉召天下之才。然士大夫流落堙晦,不能自达,虽欲召用,而其迁徙不定,存亡莫知,故有是诏。
四日,臣僚言:「湖外、二广诸县旧系八路注授,后来归部。自经兵火,人不肯注授。纵或注授,亦不肯往赴,是致阙官,多差权摄,无事则保守而苟禄,少警则求罢而脱去,更有未经出
仕或犯罪戾,或系右列而权摄者。望委本路提刑司限半月 刷诸县见阙官处,日下吏部注拟。仍令阙阙日立限上「阙」字疑误。,起发赴任。」从之。
十二日,诏应吏部破格差注有赏窠阙任满更不推赏。
二十日,吏部尚书沈与求言:「乞将八路阙除四川外,余令本部再行借使差注一次。若未拟差间,却有本路定差到官,即先差定差人。」从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吏部尚书沈与求言:「乞从本部下诸路,不以见任、寄居、待阙、丁忧等官,并具脚色,委无隐漏增减,结除名广南编置之罪,委逐路提刑司取索类聚,逐旋申部,以凭久远照使。」从之。
三年二月一日,权吏部尚书席益言:「伏见魏、晋而下,甄综人物,专任选曹。至唐而铨法密矣,犹不尽拘以微文,激浊扬清,时出度外。故杜淹表荐四十余人,后多知名。韦思谦坐公事负殿,高季辅递擢为监察御史。国朝之初,犹存旧制。太祖皇帝干德四年诏曰:『自今常调赴集注选人,吏部南曹取历任中多课绩而无阙失者,观其人材,询以吏术,可副升擢者,具名送中书门下省引验以闻,当与量加甄奖。』则是铨序之寄,尚或任人而不专任法也。
其后官制厘改,典选者一切不得以意从事,振拔幽滞,无复闻焉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