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御史台追唤部「唤」下疑脱一字。,令检正都司及台官押贴子追呼。如擅追及辄发遣,并从违制之罪。」诏吏部一就措置施行。
八日,吏部言:「本部侍郎左
选员阙,依格合分远近去处。乞比附尚书右选,令以去行在驻驿处千里外为远地,不及千里为近地。又依条,州二万户、县五千户以(上)[下]为小处。亦乞权将州以军事、县以下县为小处。」从之。
十二日,殿中侍御史常同言:「今后全失出身以来文字人,乞许召监察御史以上二员,结罪保识,仍立岁保员数,以防冒滥。」从之。
绍兴四年正月十二日,诏:「吏部七司复置催驱司,每司于事简案令选那手分、贴司各一名,罢本案职事,专一催驱点检。」从员外郎郑士彦请也。
二月二十五日,吏部言:「文臣全去失付身之人,除已有前项许召行在监察御史以上职事官委保指挥外,所有武臣全去失付身之人,合措置召保。今欲武臣去失付身,如无干照文字,许召行在见任武臣职事官二员。谓殿前马步军司官,枢密副承旨,带御器械官并知合。结罪委保。其所召保官,每岁不得保过五次。今来全去失付身之人止凭保官,难以一例岁保不得过五次。今欲每岁不得过三次。」从之。
五月九日,知临安府梁汝嘉言:「本府承官员陈理去失及保奏恩泽等,并取保官印纸、告札批凿,窃虑其间将死亡、事故印纸、告札前来承代。欲乞止召在部官员及本府见任官委保。」从之。
二十日,吏部尚书胡松年言:「近臣僚乞广南窠阙满一季无人愿就者,并送本路转运司差注。左、右司看详,乞令吏部随阙措置,破格注授。缘本部见榜窠阙须满
半年以上,欲乞(令)[今]后更不申明,便行破格差注。」从之。
六月二十日,吏部侍郎胡交修言:「近降细务指挥内一项:六曹长贰以其事治有条者以条决之,无条者以例决之,无条例酌情裁决。盖欲省减朝廷庶务,责之六曹也。(令)[今]欲乞令本部七司各置例册,法司专掌,诸案具今日以来应干敕札、批状、指挥可以为例者,限十日尽数关报法司,编上例册。今后可以为例事,限一日关法司钞上,庶几少防人吏隐匿之弊。」从之。
八月三日,吏部言:「契勘已授差遣待阙官员往往于诸路州县乡村等处寄居,多有已丁忧、身亡等事,本处不即申报所属,遂致虚占窠阙,留滞士人。乞行下诸路监司郡守,有前项寄居官,如有诸般事故等,仰县镇邻保地分实时关申所属州军,于每月每季合申发关状内别项声说。如有违滞,其本处知通当行官吏,并依绍兴元年已降刷阙踰限不到断罪指挥施行。」从之。
五年闰二月二十八日,诏:「今后官员参部,许自录白合用告 、印纸等真本,于书铺对读,别无伪冒,书铺系书,实时付逐官权掌。候参部审量日,各将真本审验毕,便行给还。如书铺敢留连者杖一百。」从左朝奉郎蔡道臣之请也。
五月四日,吏部尚书晏敦复言:「建炎四年六月十四日以前去失告 等人,合召保官二员。欲乞自今后有合审实之人,若全无干照,欲于保官两员内召见任监察御史以上官
一员委保陈乞,审实放行。」从之。
十五日,臣僚言:「契勘该载未尽滥赏名色、遇官员到部磨勘之类,吏部施行,申乞审量。访闻部吏舞文,不能一 尽公,阴为纵舍,致有事体一同,行遣特异,士大夫不平。乞令吏部开具今日已前行过该载未尽滥赏名色,申尚书省看详。其已后别有该载未尽,更不审实,庶免猾吏临时乞取之弊。」从之。
二十三日,吏部尚书晏敦复等言:「检会绍兴二年十一月二十九日指挥,官员扯毁印纸内白纸,(今)[令]召升朝官二员委保,于所在州军保明,申部照验,续纸用〔印〕外,缘其间有已批书处并无损动,留得白纸一全张以上,分明见得无隐匿事节,难以一 召保。欲乞如有似此之人,令具扯毁因依结罪文状。见任人〔令于〕所隶,非见任人令于所在州军申陈,将真文印纸赴部,并依续纸,免召保。」从之。
七月十二日,吏部尚书晏敦复言:「检准《绍兴重修令》,诸堂除人愿归部而就本等合入员阙者,许升压同等名次人。(令)[今]乞应堂除愿归部乞升压之人并理前一任差遣。」从之。
六年五月六日,臣僚言:「吏部保奏去失付身之人,止据本官所陈及保官略述出身,补授历任因依,窃虑不实。乞应去失付身,令具家状及(遂)[逐]任通令佐或同官姓名脚色一本,缴连保奏,令本部参验。」从之。
七年闰十月二十一日,三省言:「昨来措置铨量之法,虽已立定资格,缘其间多有待阙日久或已致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