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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导航地图-第4459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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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亦别作缘故退阙,仍欲占射非次阙,果法乎 凡若是者,得之者不以为恩,不得者适以为怨,吏奸乘之,比附并缘,请嘱公行,祖宗成法荡然无有。欲望申饬吏部,自今以往,凡有成法者,不得援例引用,庶几幸门杜绝。」从之。
二年九月十三日,明堂赦文:「应命官管押纲运,偶缘元差官司失于照应,致有年及六十以上或无举主,未曾到部,及课利场务监官并有进纳杂流与夫特奏名,并差别路官管押,或陈乞厘革之人,但所押钱物别无少欠,见碍推赏,可特与放行一次。」
三年九月十一日,诏:「应任极边差遣人不愿循三(次)[资],与减常员举主两员,次边与减一员。恩科出官人一任理一考
者,极边差遣与理两考,次边与理一考半。并及三考,方许引用。自今降指挥之后,如有赴部注授见阙之人,即欲与就部出给理当减员增年公据。如京朝官、选人、大小使臣应赴边任,出边一季不之任人,日后参堂到部,并不得与授差遣。」
嘉定元年正月九日,臣僚言:「改官必班见,旧制也。或(经)[径]得差遣,不妨趁班。改官必作邑,旧制也。或别得差遣,遂免作邑。至如升改之员已定,特许附班;荐举之章有碍,委曲收使;或阙已授,而留钞未上,别图改注;或阙未出,而先乞当阙,阻遏后来;或不合奏荐,而特与放行,既开方来之门,复令已往者援例,或不许收叙而特与改正,既已脱去罪籍,仍还积下磨勘;辟差者不问实历之有无,换阙者不问阙次之远近;甚至出身定于补官之初,或扳援亲属而改换进士;
限以科举之制,或未尝中选而出官。已往之事,诚难尽行追改,更化之后,岂容一切因仍欲乞明诏中外,自今一遵祖宗成法,凡后来所行与成法相戾者,并不许放行。」从之。
三月七日,臣僚言:「欲节财用,当先汰冗滥之员;欲汰冗员,当先革添差之弊。数年以来,凡添差者皆寅缘而得之,尤为冗滥。欲乞自今以始,除铨曹添差自有立定正条法差注外,所有堂除及特旨,应文武臣添差厘务、不厘务并行住罢。」诏各令所属条具,取旨施行。
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吏部言:「臣僚检会,凡弹劾放罢之人,率
以二年为限,方许授祠禄。祠禄任满,然后取旨除授。乞下部,照累降指挥遵守。本部照得京官按劾之人以二年为限,方授祠禄。其选人止有县令限年参选指挥,余官并无限年条法。今措置,欲将选人县令任内经臣僚或监司郡守按罢,如曾经推勘体究之人,罪状显著者,昨降指挥,放罢满一年参选,今欲展作二年后,方许陈乞参选。内有虽不曾经取勘体究,(两)[而]按章内声说赃滥明白,自放罢后并合满一年半,方许陈乞参选。其县令为监司、郡守一时按罢,按章内无赃滥等实迹,只是职事旷弛者,满半年后参选。
其余选人任职官、县丞、判司、簿尉、教授、属官、监当等,内监司、郡守按罢,其赃滥明白者,虽不经〔取〕勘体究,欲自放罢后亦满一年方许参选。除县令外,余官犯公罪,照差替元法降两月名次,今展作一季名次,方许注授。」从之。
五年十一月二十日,南郊赦文:「应文武臣年七十以上,遇大礼合该奏荐之人,若从来未经荫补者,可特与放行一次。」八年十一月明堂赦亦如之。
又赦文:「嘉定四年十二月二十八日指挥,承务郎以上,在任经臣僚或监司郡守按罢之人,比类侍左措置。如曾经推勘体究之人,罪状显著者,昨降指挥放罢满一年参选,今欲展作满二年方许参选。内有虽不曾经推勘体究,却缘按章内声说赃滥证据明白,放罢后并满一年半方许参选。按章内无赃滥等实迹,只是职事旷弛,
满半年参选。今来既该郊恩,应犯在今赦以前,令吏部四选将上项展年参选人特与减年,许行参注一次。内元合候满二年参选人,令减作一年。合候满一年半参选人,减作半年。合候满半年参选人,即与放行参选。其赦后有犯人,自照应元降指挥施行。」
又赦文:「使臣常程短使,旧法参部三月收入住程,被差之人三月一替。昨缘开禧修书将合该短使人止满一月收入住程,纔遇住程,月日既满,虽不曾差充短使,亦得自便。其已被差充短使人缘尚照旧法,却须候满三月,方得交替,委有抵牾,遂使外方之人久成留滞,理宜优恤。可自今赦到日,令吏部将常程短使已满一月,(既)[即]听交替。」八年、十一年、十四年明堂赦亦如之。
六年六月二十八日,臣僚言:「初官不许占经任之阙,选人宗室许连授两政;年及三十,经任有举主人方许注选阙;年及六十,不许为狱官;曾经改官年及人,止许补外郎签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