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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4517页

。盖农事最为劳苦,人易怠墯,多致苟简,尤宜戒勉。六曰厚蓄积。谓财不妄用,谷不妄费,谷有余则农事实用有备。七曰备水旱。谓修固池塘以资灌溉,开沟导洫以泄淫雨,则旱涝无患。八曰戒宰牛。谓牛为为耕稼之本,当务孳生,况其功力最大,尤不当杀。九曰置农器。谓农家器用缺一不可,与其废(用)[财]修饰车服,不若以财广置农器。十曰广栽植。谓麻麦粟豆果瓜蔬菜,凡可以为养生之资者,广务栽种,则自然农足。十有一曰恤佃户。谓佃客多是贫民,方在耕时,主家有催旧债不已,及秋收时以其租课充折债负,乃复索租,愈见困穷,不辞离即逃走,宜加以宽恤。十有二曰无妄讼。谓非理兴讼,致被追呼,在官对定,必费时日,
以妨废农桑,甚为无益。」
五月九日,臣僚上言:「愿特诏诸路监司,告戒所部令、丞,豫于催科之前举行法令,究所以便民之方,毋失期会,使民艰于输纳,毋繁文移督责以滋吏奸。其有输入以时,民安而赋足,于课最号为不扰者,岁特取一二尤者以闻,少加褒擢,以示旌劝。若扰民长奸,岁额亏阙,尤无状者,即劾奏于朝,议加典刑。」诏依所奏,仰尚书省委户部,限五日检详前后条令,立为约束,疾速 行。岁终具升黜官以闻。
十一月十一日,权发遣河北路转运副使侯临言:「乞繁难县令阙官及六年以上,如有人愿授者,候任满无公私过犯,令本州岛及转运司保明,京朝官与转一官,选人与减举主二人改官。」诏依。承务郎以上与减二年磨勘,选人比类施行。(从之)三年三月十七日,臣僚上言:「访闻士大夫之间,皆轻县令之选,盖太平盛时,人皆重内而轻外。又县令之任为最繁重,催科劝率、民讼刑禁,凡朝廷所行之政多在焉。前日吏部两选知县窠阙久不注授者甚多,以人皆轻之,不愿就故也。愿察县令势轻之弊,议所以增重激劝之法,使人皆悦慕,各思效职。」诏令尚书省措置。
六月十一日,新提举利州路常平等事卢知原言:「乞(抄)[县]令非缘学事及沿边不拘常制并部领本县夫役外,余虽拘(拘)常制,并不得差出。」从之。
四年三月二十八日,尚书省言:「勘会万户以上知县,昨于崇宁三年六月十一日降朝旨讲议司措置,并差承务郎以上,至大观四年七月内冲改。」诏并依崇宁三年六月十一日已得指挥施行,其见任、已差人许终满今任。
七年正月二十八日,左司员外郎陈扬庭言:「应诸路知县有阙及一年以上者,令吏部措置差注,庶治县得人,政事悉举。」从之。
六月二十八日,诏:「访闻虔、吉州管一十二县,见阙正官,权官苟禄,不切任事,民受其弊。仰转运司限一月依格选那合入资任人差填讫奏。」
九月二十三日,新知宋州宋昭年言:「比年以来,士多求幸免,故诸路县令例直差注。然考课固有成法,而有司徒为具文,漫不加意。臣谓宜因遣使采民谣,察政事,其治行尤异者不次升擢,去其不任事者,以为劝沮。」诏令尚书省检详条令立法,取旨施行。
八年十月十六日,尚书省言:「河南府永安军使兼知县事,自来吏部使阙差人,缘应奉陵寝,全籍有风力才干人管勾,即与其它军使不同。」诏今后朝廷使阙选差人。
宣和二年十二月廾三日,中书省、尚书省言:「增修到诸繁难县令阙,本路无官可(考)[差],若转运、提点刑狱司于罢任待阙官内选年未六十、曾历县令、无私罪疾病及见非停替人权,不得差在本贯及有产业、并见寄居者旧曾寄居处。上条合入《政和职制令》,冲改本条不行。」从之。
三年十月十二日,诏:「滨州招安、深州
束鹿县令佐,许河北转运副使吕颐浩踏逐有心力人奏差一次。内京朝官替见任人成资阙,选人替年满阙。」先是,委颐浩拘催州(州)县学事司田土租赋,颐浩言两县田土空闲,无人承佃,在县令佐协力干办,故从其请也。
四年正月二十八日,提举利州路常平刘镃言:「切见僻远县令多缺正官,类皆权摄,苟且岁月,丰己营私,视公宇如传舍,奚暇究心职事、劝恤民隐 乞二广县令见阙处尽行差注。」从之。
五年十二月五日,利州路转运判官王敏文等奏:「县令之职,全要风力强劲,不可以昏老任之。近蒙吏部差注六十以上之人,伏望处分,虽破格不以拘碍,唯县令乞差年六十以下之人。」从之。
六年十月二十三日,臣僚上言:「川陕四路差官之法,令、佐不得并差川陕路人。内地人多不愿就,故本路监司不免差官权摄,所差官多是川人,有至三五年不替者,其与破格差注名异实同。欲乞应川峡四路令、佐内无应入人,而限满无本色人就者,许通注邻路人,庶使注授稍广,各得正官,民不受弊。」诏可依所奏,尚书省立法施行。
十一月十九日,诏:「今后监司审择县令,并同共审择,委有治绩,连衔保奏。每路不得过三人。召赴都堂审察录用,如人材卓异,可备除擢,取旨引对。」
七年三月二十七日,臣僚上言:「伏见川路县令多是川人,往往去乡近便,故旧干托,旦暮不绝。伏望川路县令不许差注川人,庶几有以杜绝干托骚扰之弊。」从之。
十一月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