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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导航地图-第4527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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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新法空名度牒等系依茶盐钞引法关防诈伪。今来童行试经合给度牒,系本部照奏出给,填名降下。元奏州军追试中童行正身,同师当官验实给付,欲更不用字号、料例公据、勘合号簿,其空名度牒等自合依旧。」从之。
四年八月十二日,诏:「今后应官吏能用心首先辨验伪造新法度牒、紫衣、师号,不获犯人,比获犯人例每合转一官资,只与减半年磨勘,用为酬赏。如人吏不愿减年,每减半年支赏钱三十贯文,仍以收到书填度牒等縻费钱用支给。」从礼部请也。
六年七月,诏:「新法绫纸度牒除换给使用外,其余今后更不给降。应童行试经并权住三年,仍自今年为始。其已前年分未给之数,亦令住给。」
七年六月四日,诏度牒〔所〕:「应臣僚恩例及试经拨放并给降支使等,并依已降旨挥住给,虽奉特旨,令礼部执奏不行。」
闰十月二十四日,宰执进呈:「榷货务出卖祠部度牒,远方不能就买,欲量付诸路。」上曰:「如此则州县将科敷于百姓矣。」赵鼎等奏:「不责以限数,则无敷科之弊。」上曰:「宜严为约束,毋使民受其患。」
十二年五月十四日,诏:「礼部度牒自五月十四日以后权住给降。其紫衣、师号除应副军需外,余并住给,仍依绍兴七年六月四日旨挥施行。」
十三年正
月十五日,诏:「度牒并权住给降,行在自今月十六日,诸路州军限指挥到日。先已支降度牒更不出卖,见在数拘收缴申尚书省。」二十五日,诏未住卖以前收买度牒,既系未立限以前买到,自令书填。
十九年七月三日,上曰:「官不给卖度牒已十余年,访闻多有无度牒辄披剃者,可令礼部措置禁止,稍重其罪,仍许人告。」
二十四年六月二十二日,礼部乞卖紫衣、师号。从之。后殿进呈,上曰:「自绍兴四年江上用兵尝措置出卖,以相资助,今可检举。」
二十五年八月二十六日,诏:「臣僚合得紫衣、师号恩例,令有司依条还给。宰执恩数除落职等拘碍外,其合检举者令有司检举,今后与免厘革。」先是住卖,权停给赐,至是再行出卖。故有是命。
二十九年闰六月十九日,诏:「逐路运司每季取会诸州拘收亡僧度牒数目,有无未尽覆实。如有违戾,即行按劾。及从本部专一置籍检察,岁终将全不申缴数少去处申尚书省,差监司体究因依,内知通取旨施行。僧道司主首纲维,从杖一百,科断还俗。」
三十年二月一日,诏:「今后令礼部每岁将逐路州军见在僧道人数并给纳到度牒数目开项申台省,令比类考据,摘其弊之尤者取旨施行。」
三十一年二月二十五日,诏复卖度牒,每道五百贯,绫纸钱一十贯。(雨)[两]浙东、西路就行在左藏库纳钱给钞,缴赴礼部书填。其淮东、淮西、江东、湖北、京西路并总领所,
福建、二广、湖南、江西路各委本路提刑司出卖,如愿以金银依市价折筭者听。其纳到钱物除三总领所各就本处令桩管外,其余每及一万贯差人管押,赴左藏库送纳桩管,不得侵移借兑。如违,依擅支封桩钱物法加等断罪。
绍兴三十二年孝宗即位末改元十月十九日,户部言:「诸路提刑司、总领所并诸州军见卖度牒,元立每道价钱五百一十二贯,已展限两月,每道权减作三百一十二贯出卖。今有限满去处,欲乞再展两月,关报管属州军、诸路总领所,并下礼部照会。」从之。
孝宗隆兴二年三月十六日,臣僚言:「户部将未卖元降空名迪功郎、承信郎告、进武校尉绫纸,令逐路运司拘收缴纳。今照上件官告绫纸,亦有已出卖数日至多,当来州县虽是将有力人户劝谕承买,其间有顽猾人户多方拖延,以图幸免。今既拘收,复以度牒二万道均下诸路。若于已承买官告之家一例均敷,则顽猾人户委是侥幸。欲乞下户部契勘当来未曾承买之人,即将今来度牒比其它合敷等第以十分为率,增添立分。其已曾承买官告绫纸之家,其余等第一例均敷,庶得均平。
」从之。
干道五年十二月九日,诏行在及诸路给卖度牒权行住卖,别听指挥。
六年正月十三日,诏行在及诸路日下依旧给卖度牒,每道作四百贯,以见钱、会子中半请买。
十四日,户部尚书曾怀等言:「自放行度牒,卖过
一十二万余道。今稽考免丁钱比未降度牒年分止增参伍万贯,显是州县作弊,公然侵隐。欲望行下诸路提刑司,委官检察拘收,尽数入总制帐,每季(超)[起]发,仍开具括责到钱数,类聚一路总数,保明供申户部驱磨。」从之。
八年六月十二日,权礼部侍郎李彦颖言:「庐州僧惠宝、道隆将紫衣洗改作度牒,处州僧惠京将亡僧度牒改作新度牒