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程督则隶左检察定夺,除雪、叙复、移放则隶右。格不载者,同尚书通领。其都官、比部、司门事亦如之。若御史台或诏狱录问辟(因)[囚]及三品以上官以侍郎,余以郎官。大祀则尚书 誓,荐熟则奉大牲,大礼肆赦,则侍郎授赦书,承旨释囚。分案八,设吏五十有二。《哲宗职官志》分案十二,置吏同。
神宗熙宁元年二月十六日,大理寺言:「敕阁自来轮差详断、法直官兼监「直」字原在「官」字下,据上下文意乙正。,半年一替。缘断官日诣审刑院商量文字,及中书、枢密勾唤不定,难为专一监守。欲乞专差检法官二员监敕阁,更不轮管本寺纸库、钱库、签书铨曹、审官院文字。及移法直官房依旧于阁下,仍差归司官二人、府吏二人同共管勾。旧条审〔刑院〕、刑部、大理寺不许宾客看谒及闲杂人出入,如有违犯,其宾客并接见官员并从违制科罚。
乞并亲戚不许入寺往还,所贵杜绝奸弊。」从之。
五月二日,知审刑院齐恢等言:「本司近年已来文案稍多,全藉官员晓夕断奏,虽早入晚出,有大理寺一司常制,然其间不勤所职往(议)[诸]处看谒之人,深虑废事。欲乞今后应审刑院、大理寺官除休务假日外,其余合(人)[入]本司日分并不得于诸处看谒,所贵尽心职事,不
离官次。」从之。
十二月十三日,诏:「自今被举试刑部法寺官者,流内铨收阙便注正官。如就试人不中,别与差官遣并以后来到铨名次、资序注拟。」先是,每岁试刑法官必于二月八日。内有离任赴今试不及而稽留以待后试者,是致本任阙官常至半年。而就试不中,又法许复归任,故铨部亦不敢使阙,州县患之。故有是诏。
二年十二月二十四日,看详银台司文字所言:「诸处奏到大辟罪人断讫文案,今后只申尚书刑部,仍令本部详覆,候岁终具都数以闻。」从之。
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诏:「审刑院、大理、刑部详议、详断、详覆官初入以三年为一任,再任以三十月为一任,仍逐任理本资序。欲出,即与先任满半年指射差遣,第三任满出者仍与堂除,若本司更举留者亦听。若任内失错稽违多、驳正少,既不许举留。其审刑能驳正大理寺误断徒以上刑名,与等第酬奖;其失错稽违者,责罚亦如之。刑部、大理寺并准此。遇南郊前一季许约断案外,余除朝旨送下急速公案外,更不得约旧法奏断绝,乞宣付史馆其罢之。
其支赐都数比旧量与增添,致年终比较逐官断罪有无失错稽违及驳正刑名,分三等第给之。」
八月,令殿前步军司今后大辟罪人并如开封府条例送纠察司录问。
十一月八日,诏尚书刑部:「诸州奏到灾伤,朝廷差官体量安抚,及量轻重降(不下)[下三]司指挥,付逐处长吏收掌施
行,中书画时上簿拘管。令置逐路灾伤簿,委法直官专切封掌。凡遇送下捉贼酬奖,令一就检簿定夺系与不系灾伤,明具合该酬奖等文状申奏。如有差错,其本部官吏取旨,重寘之法。」
四年六月九日,中书刑房言:「刑部详覆官如疏驳得诸处断遣不当大辟罪,每一人与减一年磨勘。如失覆上件公事,每一人即展磨勘一年。累及四人,即冲替。」从之。
七月二十七日,御史知杂邓绾言:「乞诸州收禁大辟罪,画时具单状两本申提刑司,本司缴连一本申刑部,本部上簿拘管,候逐州奏案到日对簿钩销。如有不到,即行勘会,仍委中书非时取索刑部拘管簿书点检。」诏:「如已作大辟申刑部,后来勘得却非大辟,申刑部照会。」
八年,罢详议、详断官亲书节案,止令节略付吏,仍减议官一、断官二。此据《职官志》,不得其月日。
二月十八日,中书言:「堂后官王衮等编定命官四等过犯,乞付有司。更不置详定命官过犯及看详编配罪人所两局,遇赦令刑部比例定夺,上中书施行。」从之。
二十九日,审刑院详议官、殿中丞朱大简等言:「昨定审官西院差澶州都巡检康昺不如法,御史台劾大简迁延不决,会赦衔替。缘大简欲赴中书、枢密院巡白,以故稽期,非弛于职,而枢密院按置以法。」诏审刑院、大理寺自今中书、枢密院送定公事,依条定夺,毋得巡白。
九年十二月二十二日,诏自今颁降条贯,并付刑部雕印行下。
十年五月十四日,刑部言:「诸处断宣敕自经治平大水,颇多散失,亦有本处元不关到者。虽曾关而吏胥隐漏,检会之际,或容侥幸。至于官员犯罪,并劫贼伪造印三等公案,略不以时架阁。凡有取索,动经岁月,其间羇旅之人尤可矜悯。欲乞(讨)[计]会审官东西院、流内铨并入内内侍省,取已断官员宣敕与本部宣敕,比对职位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