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彭愈亦罢。
三年四月,权判大理寺王秉式言:「本寺官属多避繁重,自今望令权详断官未替,不得别求任使。如实不明法律,委在寺官体量以闻,方许外任。正详断及检法官年满,亦俟替人方得出寺。」从之,其权详断官以半年为限。
六年四月,判大理寺王曾等言:「自咸平元年编 后至大中祥符五年八月,续降诏 千一百余道,及诸路案内引到行用诏 并新编 、三司编 、农田 共三千六百余道,内有约束一事而诏至五、七者,条目既广,虑检据失于精详,望差官删定。」诏令编 所依咸平删录。
六月,诏:「自今应京朝幕职州县官乞试断案者,委考试官等躬亲就库密拣公案亲自封记,候试时于中更选合要道数,依元 精加考试,不得仍前令库胥签检,致有漏泄。其所试断案须是引用格 分明,方始定断合用何罪,勿使卤莽。如违,其所试官并重寘之法。其大理寺应系新旧草检、宣 等库,自后并差官封 ,毋使人吏
擅有开闭。」初,中书以试律人名进呈。宰臣王旦言:「从来已有差遣,或已授远官,虽是法寺要人,恐涉规避,已不施行。其间预试而中选者,亦甚侥幸。缘选人未经六考,无两人同罪荐举,则无阶升陟。此辈虽六详练格法「六」,字恐误。,或考试不精,则(幸)[幸]者多矣。或权于审刑院则例改章服,岁满又加等使,以此尤须得人尽公程试。」帝曰:「如卿所言,诚有所试,断案往往先知。洎至定刑则第曰合入徒罪、合入杖罪,即不指陈犯何条格致得某罪。
自今选官精加考试,仍更条约。」故有是(诰)[诏]。
十二月,大理寺又言:「旧制审刑院详议官、大理少卿、详断官三年满无遗阙考课改官。景德中,诏岁满四经书罚者,审官院以闻,量轻重殿降差使。如详刑允当,优与升奖。向来审刑详议官年满,虽有责罚,亦优获差使。而本寺详断官偶有责罚不及四次者,止授知县,则是详断官资叙与监临场务无异。况京朝官充刑部详覆官、开封府诸曹参军任满日,并通判诸州。今本寺日有检断,鲜能无累。欲望岁满书罚不及四次者授通判诸州,以励官属。」诏自今两经书罚情轻者奏进取旨进取:原作「取进」,据文意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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八年闰六月,诏:「京官充刑部、大理寺职任及御史台主簿、三司检法官,不得便服街行及市肆下马,委御史台纠察之。」
十月,诏自今无得举京朝官充大理寺检法官。
天禧元年六月十四日,诏:「大理寺自来所举官内幕职州县官须及两任六考。今后但历任及五考已上,并许系举。」从本寺之请也。
二年正月,诏审刑院详议官自今岁满,并令中书依例差遣。
二月,大理寺言:「准大中祥符七年九月 ,判寺盛度言本寺断官八员,检法官二员。近年权差官充,多不精习
法律,望依咸平二年 ,令审刑、大理寺、刑部众官举奏。时诏依其请,令所举须经两任六考。今臣等参详,准天禧元年五月敕,举奏幕职州县官但历任及四考已上施行,本寺欲乞比类前敕但历任五考已上,并许保荐。仍于法官将满前一月具名以闻,所冀精详法律,得遂公平。」从之,仍令自今所举官先审刑院试律义五道,具通否以闻。
闰四月,右正言刘烨上疏言:「在京别注曹掾之官,近日多因臣僚陈乞差授,自今望下铨曹精择寒素之士,无得以权势亲属充选。」从之。
四年四月三日,审刑院、刑部、大理寺言:「众官参详今后断官、法直官于年限未满前先次举官,内举到幕职州县官须曾有奏举主者,先还审刑院试律义五道得通三者。若断官即更试断中小案一道,仍取断合用律文者。如所试合得元断,即申奏施行。如试律但通二已上,及断案虽不合元断刑名,但引用条法、节略案款稍知次第,亦自审刑院闻奏,送大理寺试案二十道,委判事官保明,具可否以闻。
其法直官先试义外,并断中小案,稍知使用条法次第,不必与元断法状一同,但参验曾习法律者,并依例以闻,送大理寺试公事三两月,亦委判寺官保明可否以闻,后更不得举京官充断官。」诏从之。并刑部详覆、法直官亦准此。
仁宗天圣元年三月,判大理寺张师德等言:「参详诏条,选人求试充法官,自来下法
〔寺〕考试能否。伏缘所试断公案并是在〔寺〕府吏写录行遣,及掌管敕库,皆知所犯罪人姓字并元断刑名,苟或漏泄,即有误精求,欲望自今并令御史台考试。」从之,仍令审刑院、大理寺知判官内(论)[轮]差一员,与断官一员赴御史台同共考试。
二年六月,诏:「自今三司检法官有阙,令流内铨依公拣选保明以闻,其三司使副更不得保举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