上许权差宫观一次,盖为未有差遣之人权行措置发遣,所有见任并已授差遣之人,并不许陈乞。」吏部侍郎康执权奏:「承指挥,文臣承务郎以上许权差宫观一次。缘自渡江,案牍条法及(遂)[逐]次(所遂次)所降指挥例皆散失,今省记元拟立因依,条具下项:一、宫观差遣旧来系差六十以上知州资序人,本部长官体量精神不致昏昧、堪厘务者,许差一任,兼用执政官陈乞者加一任。即年七十以上,若曾任侍御史以上及职司人,许差一次,并具钞拟注。欲乞仍旧。一、昨降指挥,曾任监察御吏以上而年四十以上者,不限资序,许权差宫观一次。知州资序年六十以上已经两任者,更权许差注一次。通判资序年五十以上,若四十以上历任曾经堂除终满一任者,知州资序人并依此。知县资序人年四十以上历任无赃私罪、曾经堂除满一任人,并权许差一次。一、今来预行先次差注宫观一次,见今未有差遣之官,权行措置发遣,所有见任三代、年甲、乡贯、出身、历任到罢年月日,并元差事因及功过、举主等朝典文状脚色一本,仍召保官三员,结除名罪,指定历任以来委的有无赃私罪犯,及所任差遣是与不是堂除终满一任之人,各开具委的自陈。(具)[其]见任行在人且令于本部陈乞,仍取索保官印纸或诰 照验批书,仍循旧例赴长官体量,即行具钞拟注。在外人令所属州军依此陈乞,仍委自知、通效此体量,堪厘务、别无冒伪奸弊,即一面批书保官印纸等照验讫,从知、通结罪保明,缴连本官文状及家状脚色并保官状,申部以凭拟钞施行。如有一事一件隐漏不实,许人告陈,特立赏钱五百贯文充赏。其陈乞并保人送广南编置。若官司保明不实,官吏并科徒二年之罪。」从之。
九月七日 :「京师、河北、京东以至淮甸,见任待阙之人,遭罹劫虏,脱身逃归,流寓饥寒,困踬万状,朕甚悯之。内有缘罪犯未能赴部之人,许破常格差岳庙、宫观一次。」寻诏选人并以二年为任。
绍兴三年二月十四日,诏宫观,岳庙人,京官已上二年、选人三年为任。
十九日,尚书左仆射、同中书门下平章事吕颐浩言:「昨蒙圣恩,除臣长男抗、次男摭初等贴职,主管万寿观。依条主管万寿观合赴朔望朝参及国忌行(者)[香]之类,班列间不免与百官相见,恐有嫌疑。乞改差抗、摭一外任宫观差遣,庶获稍远班路。」诏吕抗差主管台州
崇道观,吕摭差主管亳州明道宫,并任便居住。
三月二十五日,知枢密院事张浚言,乞用恩例陈乞母舅左朝议大夫徐愈宫观一次,从之。
四月二十六日,右宣教郎吴铎言:「近蒙朝廷差监潭州南岳庙,系破格,俸给微薄,赡给不足。念铎系勋臣之后,乞特赐陶铸宫观一次。」诏改差主管台州崇道观。
五月十六日,诏:「自今郡守到官未满任或未成资,非实有故,不得辄请宫观。」
十一月三日,诏:「应宰臣、执政官用亲属恩例陈乞岳庙差遣者,除特降指挥用恩例差拨外,余人并依格法施行。其已授岳庙差遣之人,并许终满今任。」以臣僚言:「近来陈乞亲属差遣太滥,并欲遵旧制,见任岳庙官者罢之。」故有是命。
四年六月二十二日,吏部言:「臣僚札子:『窃见兵火以来,缙绅失所,吏部难得选人差遣。兼有曾任监司、知、通,不复更归吏部,愿审量其才,早与除授。若委无阙可入,非缘罪犯不可录用者,且与宫观、岳庙一次。更有破格宫庙请给至微,亦可次第差除。』本部勘当,承务郎以上宫观差遣,见依建炎三年五月二十六日指挥施行外,狱庙差遣系朝廷差注,即不系本部合使窠阙。若选人无差遣,乞破格岳庙,于本部别无违碍。欲依臣僚所请,并赴尚书省投状。」诏除依建炎三年五月二十六指挥合差宫观之人,更与特差一次,余依吏部勘当。
二十四日,左承议郎张延寿言:「昨任侍御史,因丁母忧解官。至绍兴三年,本台检举丁忧服阕,蒙恩除延寿主管江州太平观。乞检会延寿别无事因,特降指挥,与依自陈宫观例施行。」从之。
九月十六日,诏保义郎、合门祗候刘汜许用父锡初授团练使依条合得恩泽一名,特差监潭州南岳庙。
十一月八日,川陕等路宣抚使司言:「川陕官员陈乞新书法宫祠,前宣抚使张浚依已得便宜黜陟圣旨,验宝无违碍,并已出给照札,欲乞给降付身。」从之。
五年闰二月二十二日,诏应陈乞宫观人,曾任左、右司郎官以上,并充提点宫观。
二十七日,诏:「京朝官知县已下资序并选人,如委是西北流寓无产业之人,及非流寓人有若占射差遣恩例,或父母、祖父母年七十以上,或系省员废并并曾任诸州教授,并令赴尚书省投状,与差岳庙一次。如无逐件恩例,在部实及半年以上,无阙可入者,许经吏部陈乞,注破格岳庙一次。内西北流寓人仍依去失法,召保官一员。」
二十八日,诏:「应陈乞岳庙人,若出身偶用开封府等处户贯,而物产在江南,及祖父母、父母虽年七十以上,有兼侍之人,并不许陈乞。所有破格岳庙人,令尚书省于所给付身内声说,仍令所属批上料钱文历。」
四月二十二日,诏应曾任宫观、岳庙人,并与理作经任,令吏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