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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导航地图-第4675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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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从刑部尚书胡直孺请也。
七月二十二日,大理寺言:「依已得指挥,道君太上皇帝本命令检举设狱,今乞从本寺就狱粮历内作料次,经粮审院批勘,下左藏库,每料支钱二十贯,收买设物使用。」从之。
闰四月二十六日,权刑部侍郎王衣言:「大理寺官属,其堂除选人任大理(寺)[司]直、评事,除试法官中等第二等下已有改官法外,余人未有立定改官之法。今乞堂除选(一)人任大理司直、评事,到寺供职二年,通理三考,有举改官人三员,与改合入官。」诏令吏部限三日立法,申尚书省。
八月十二日,诏大理正、断刑、治狱丞共七员窠阙,依旧堂除差人。先是,寺监丞及法寺官堂除差人,以吕颐浩言,依旧法,归吏部注拟,已而无应格之人。至是吏部建请:「大理正、丞资望甚高,异时除授郎官、卿少之选,欲望仍旧堂除。故有是诏。详见吏部。
九月二十六日,诏令
大理寺选差使臣一员,充监门官,具姓名申尚书省。仍令内侍省专差内侍官一员,常切在门检察。以本寺言:「本寺合差监门内侍官二员,专一在门守宿,检察出入。今止差到一员,又趁赴朝殿祗应及(专)[传]宣出入。自来备礼到寺,委是虚文。望于枢密院见管使臣内选差有行止谨愿官一员,充监门官,一年一替。」故有是命。
十月五日,诏:「大理寺使臣公吏,应官司及奉使官辄指差者,并从杖一百科罪。仍仰本寺执奏,更不发遣。」从本寺请也。
十一月十七日,大理寺言:「踏逐到承信郎冯熙积充监门官,与内侍官互轮当日宿直几察。乞于本寺赃罚钱内支钱七贯充茶汤钱外,每月别给食钱一十五贯,于本寺公吏请给历内批勘。」从之。
三年六月十八日,诏:「大理寺监门使臣与内侍官一员,并仰每日常切在门检察。遇夜,许分番宿直。其内侍官与免趁赴朝殿祗应及傅宣出入之类。」从大理请也。
七月九日,诏:「大理寺手分狱子,令本寺于外州军差拨,不得更于临安府抽差。其已差过本府手分狱子,候外州军差到日,对替发遣。」
二十二日,诏:「大理寺见破狱子,每人特令户部每月各添支米六。」
十一月十五日,诏:「大理寺职级张昭亮、顾琦、使臣王庆并许依例,不妨参部注授差遣。」昭亮以成忠郎任大理寺左推职级,琦以保义郎任大理寺右推职级,庆以成忠郎为捉事使臣,共有陈乞故也。
四年正月八日,诏:「大理寺务要严密,虑有听探语言,漏泄狱情,其本寺许用元丰六年二月右治狱指挥,系公人漏泄狱情,杖一百。及许用大观开封府六曹通用,诸左右狱内祗应人谓狱子、行入、座婆、医人之类,但可传达漏泄者皆是。并三人为一保,如通言语漏泄者,情重者杖罪,五百里编管;徒罪配千里牢城,同保人失觉察,各杖八十勒停,永不收叙。即经停而别投名者,许人告条法。仍有告获似此之人,赏钱五十贯。」先因渡江散失,后省记到前项节文,经尚书左右司看详,以上件指挥无元降年月日,全文贴说不行,至是寺官有请,故有是命。
其后视为虚文,无复畏惮。至五月二十九日,本寺措置,如请求行用、传达狱情申乞,又立一百贯,以赃罚钱先次充赏。亦从之。
四月十日,刑部言:「大理寺丞刘抡等状,『本寺丞、评事议断刑名有差失者,岁立比较法。去年责罚差失寺丞孙光庭降一官,评事张仲奭送远小监当。切详祖宗以来自有比较法,差失死罪,至满其数,乃该比较。仍须因朝廷问难改正者,方理为数。或因刑部改正,则以名件比折。及所差失死罪徒杖刑名,各以其数多少,递相比折以计,差失死罪,各有差等。及在赦降前者,不理为数。所有比较法:重者止于选人展年改官,京官不得当年对减磨勘,或断绝赏给。
若一岁丞、评事差失死罪皆满其数,不以人数,尽行责罚;若皆
无差失,即尽无责罚。今来比较法不以(多)[其]数多寡、刑名轻重,又赦降前后,每岁须要丞、评事两员被罚,其罚又比旧日至重。若一岁皆无差失,而偶失出入笞杖刑者,依近法亦须责罚丞、评事两员。若皆失出入数多,亦止责罚丞、评事两员。以三岁论之,(承)[丞]三员尽当降官,评事八员,被罚者几半。况本寺职事繁重,使一岁所断,皆无分毫差失,止得减一年或半年磨勘。依今来比较法,则四岁之劳不足以赏一日之责,委于人情法意未尽。
』都省送下刑部,本部看详,昨立到比较法,每岁具两员最多者取旨责罚,不以差失多寡为限。显与比较旧格法意不同,理合别行修立。」从之。
六年五月二十六日,刑部状:「看详先拟立到比较差失最多者,具官职姓名上省