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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第4759页

者,并特与放免。」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日明堂赦、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宫还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内,并同此制。
同日赦:「应承务郎以上及使臣,不因赃罪降充监当及特旨与监当人,如后来别无赃私过犯,并与牵复差遣。或不因罪犯乞折资监当之人,若无规避,愿理元资序者,听。」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年九月十三日明堂赦、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宫还赦、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内,并同此制。
同日赦:「应命官犯私罪徒经今十二年,赃罪杖以下经今二十年,有五人奏举;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经今六年,
或元因诖误,或法重情轻理可矜悯,并有三人奏举者,许今后不碍选举差注。其犯公罪徒、私罪杖以下经今十二年,公罪杖以下经今七年,有二人奏举者,今后与依无过人例施行。以上并须情理稍重及被坐后来各不犯赃私罪者,如情理稍重、赃罪,各加举主二人,余罪各加举主二人,并听于所属自陈。内承直郎以下犯私罪徒、赃罪杖得不碍选举差注者,若举主、考第比无过人例合磨勘者,奏裁。应犯罪赦后犹合收坐及犹勒停还俗之类,如非情理深重,特依今赦施行。」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七年九月二十二日明堂赦、十二年九月十三日徽宗梓宫还赦还:原无,据前多条文例补。、十三年十一月八日南郊赦、十五年四月十二日彗星赦、十六年十一月十日南郊赦、十九年十一月二十四日南郊赦、二十二年十一月十八日南郊赦、二十五年十一月十九日南郊赦、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三十一年九月二日明堂赦内,并同此制。
十月六日,刑部言:「检准元丰刑部格,文臣责授散官安置已放后,一期入格叙用。其武臣责授散官安置已放后,即未有立定期限,今欲依文臣条法叙用。」从之。
十二月八日,诏:「责降、落职等人曾任宰执并侍从官,不以曾未牵复,依已降赦 检举,各沾恩宥。令见寄居州军勘会其元犯事因及责降后来有无过犯事故,申刑部施行。」
二年三月十七日,刑部员外郎张
杓言:「勘会文臣带职人缘罪追降官、落职,或不曾降官落职特勒停之类,本部自来先叙复官讫,其职名然后理期检举。近有官员经部陈状,称元系带职,因罪勒停,不曾追降职名,乞将官、职一并牵复。检准元丰叙法,止称合叙见存官与差遣,即无该载并叙职名。及别理期叙职名之人,自来或例先叙尽元官,后再理期检举职名。缘无指定明文,是致合叙官员得以陈词,欲依本部自来体例举叙,责凭遵守。」从之。
五月三日,诏:朱胜非与复宣奉大夫,差提举万筹观,兼侍读。(今)[令]见住州军差兵级五十人,逐州交替,津遣前来赴行在。」是月二十九日,复观文殿学士,知绍兴府,充两浙东路安抚使。
十八日,都省言:「责授中大夫余深元任特进、观文殿大学士,该遇明堂大礼赦,未曾牵复。」诏与复元官。
九月十二日,刑部言:「绍兴二年九月四日赦文内,应官吏因罪停降并理当二期叙用,其追官及责授散官安置、居住及放逐便,并应合理期叙用人,未审合与不合准此。」诏应合叙用人,并与理当三期。
十三日,尚书省言:「刑部自来将依赦文检举人,多不依时检举,致久未沾恩。」诏委刑部郎官张杓、韩应胄专一监督检举,须管依限尽绝。如出违日限,仰御史台依降赦文觉察弹劾,当重行典宪。
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刑部员外郎苏恪言:「命官经本部陈乞叙用,依条召保官三员;及乞除落特旨过
名,并依无过人例,若元犯无可稽考,依指挥召保官二员。所有保官若不批书印纸,窃虑其间有身死事故及有妄冒之人,无由见得。欲乞今后经本部陈乞前件事理,召到保官,乞依吏部及绍兴条令审验保官见任付身,批书印纸。若无印纸,即批书见在付身。其在外州军陈乞之人,令依此勘验批书讫,保明申部。所贵隔绝冒滥。」从之。
四年二月十六日,吏部侍郎陈与义言:「窃观元佑党籍、及元符上书人,其硕大光明者既以尽录,亦有姓名不熟于人,而多故之后,无籍以考, 绍兴之元,下诏访求。有黄策者,以蔡京所书党碑及国子监所印党籍上书人姓名录白来上,付在有司,而遭罹火灾,又已不存。间有其子孙应令自陈者,乃以胥吏私抄之本定其是非,一字之间,予夺随之。乞诏令吏部寻访其本,缴申左右司审验讫,送本部照使。」从之。
五年二月十二日,诏资政殿大学士、银青光禄大夫李纲复观文殿大学士。先是,建炎三年二月十六日德音,纲于靖康年首结余堵,覆师(大)[太]原,罪在不赦,更不放还。十一月三日德音,缘累经赦,令任便居住。四