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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令枢密院选差大使臣以上谙晓马政人充。以上《干道会要》。
职官 ~ 提点坑冶铸钱司提点坑冶铸钱司:原无,据内文及全书体例补。
提点坑冶铸钱司提点坑冶铸钱司:原无,据内文及全书体例补。【宋会要】
旧坑冶、铸钱事隶转运司,元丰初,间以他官兼领。至元佑元年,以坑冶、铸钱通为一司,后时或以别司兼管云。
神宗元丰三年二月二十九日,经制熙河路边防财用司言:「秦凤路坑冶不许本司经制,乞令转运使拨还已兴置本钱;如许经制,乞发遣陈述坑冶选人杨徽赴本司。其坑冶如系本司创置,并乞隶属本司。」从之。
七月七日,三省言:「江浙等路提点坑冶铸钱司旧管五钱监,近年江、池、饶州增岁铸额,及兴国军、睦、衡、舒、鄂、惠州创置六监,提点官一员通领九路,水陆巡按不周,欲增置官一员,分路提点。」诏以太常少卿钱昌武领淮南、两浙、福建、江东东路,李棻领荆湖、广南西路。
十月十八日,诏自今秦凤路告发坑冶,转运司一季不兴置,即令经制熙河路(则)[财]用司管辖。
哲宗元佑元年二月二日,新淮南等路提点坑冶铸钱事李深言:「坑冶、铸钱,旧隶一司,至元丰二年以荆广、淮浙分为两路。韶州岑水等场自去年以来坑冶不发,欲乞两路提点铸钱通为一司。」从之,仍每路特借钱一十五万贯。
绍圣二年八月十五〔日〕,诏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坑场监官遇阙,并令就近申提点铸钱司、本路转运司选差权官。其课利及五万贯以上处,令转运、提点铸钱司互举。从福建转运司请也。
十一月六日,诏诸路提点刑狱兼提举坑冶事。从江西转运副使马城请也。
三年二月二十二日,诏诸路应坑冶兴发处,并令提刑司差官检踏,如可采取,关转运司施行。
元符元年三月九日,权户〔部〕尚书吴居厚言:「乞今后令提点坑冶铸钱司据江、池、饶、建州合用铜,每年应副不及,合从本路委不干碍官司劾治,欠数限次年春季补足。」从之。
十二月二十六日,专切措置铁冶铸钱监事吕潜言:「应缘铁冶事,乞并行仓法。」从之。
徽宗崇宁二年三月二十六日,江淮、荆浙、福建、广南路提点坑冶铸钱司奏,与广南东路转运司相度到,乞韶州路木场盐官,今后许通举常调职官令录并承务郎以上,或判司、簿、尉各年未五十、曾经任人,并与理本资序。如一任内收买铜货通补及得逐年祖额,承务郎以来转一官,选人与改合入官。如任内收铜不及祖额,通比只亏及五厘已下,亦与降等酬奖,内选人与改次等合入官,或与减京官举主二员。若额外增及一倍,承务郎已上更与转一官,增三百万斤与减(三)[二]年磨勘,五百万斤减三年磨勘;
选人并比类逐等酬奖,仍与占射差遣一次。及乞遇提点司巡历,有监官或权官于本场作过,亏失课利,不能干办,亦许本司一面选官对替。」从之。
八月二十九日,诏除坑冶专置司自合依旧外,逐路坑冶事并令本路提举司同共管勾。
三年四月五日,户部状:「据
荆湖南路提举常平司申,近承符勘会坑冶事拨隶提举常平司管勾外,其转运司并提点坑冶更有是何领职。本司契勘,除旧管坑冶钱系转运司应副过钱本去处合隶转运司、提点坑冶铸钱管勾外,所铸到钱入常平库送纳,于近降朝旨即无明文许与提点坑冶铸钱司通管。」诏自降指挥日,旧来坑冶自合属提点铸钱、转运司,自后新置合隶提点司管。余路准此。
十二月五日,(措)[提]举措置江淮等路铜事所状:「契勘兴置胆铜、烹煎胆土及踏发坑冶、兴修废坑,并系创发事务,散在辖下州县,多无正官,不惟省部出(关)[阙]无人指射,兼本州岛所差权官止是时暂苟禄,不肯用心管勾职事。兼契勘台州赤岩场亦系银铜坑冶,合差监官。乞依今年六月十九日两浙路提举司奏举银场监官指挥体例,将本所不拘文武官踏逐(奉)[奏]举一次,已后却令吏部依名次差注。」从之。
五年二月十五日,诏:「内外冗官颇多,不能振举〔职〕事,徒费禄廪。提举措置河东坑冶铸钱司、提举陕西路坑冶铸钱司、措置河北路铁冶铸钱司、措置广东路坑冶铸钱司、专切管勾韶州岑水场买铜事、措置磁邢相怀州铁冶公事、河北铁冶铸钱司准备差使、管勾踏逐窟眼官,淮南西路提举常平司检踏坑冶使臣,以上可并入逐路转运使官兼管勾,其官吏并罢。」
大观三年二月十二日,提举江淮荆浙福建广东路铜事司言:「检踏
坑冶官合置三员,于使臣内抽差,带行旧请,日支食钱二百文省,至今全阙人勾当。缘出(彦)[产