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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专库、手分等,依逐处旧额。
三年五月二十八日,诏:「应蕃国及土生蕃客愿往他州或东京贩易物货者,仰经提举市舶司陈状,本司勘验诣实,给与公凭,前路照会。经过官司常切觉察,不得夹带禁物及奸细之人。其余应有关防约
束事件,令本路市舶司相度,申尚书省。」先是,广南路提举市舶司言:「自来海外诸国蕃客将宝货渡海赴广州市舶务抽解,(举)[与]民间交易,听其往还,许其居止。今来大食诸国蕃客乞往诸州及东京买卖,未有条约。」故有是诏。
四年五月二十日,诏:「每年蕃船到岸,应买到物货合行出卖,并将在市实直价例,依市易法通融收息,不得过二分。」从广南提举市舶司请也。
五年三月四日,诏:「广州市舶司旧来发舶往来南蕃诸国博易回,元丰三年旧条只得却赴广州抽解,后来续降,沿革不同。今则许于非元发舶州往舶抽买,缘此大生奸弊,亏损课额。可将元丰三年八月旧条与后来续降冲改参详,从长立法,遵守施行。」
大观元年三月十七日,诏广南、福建、两浙市舶依旧复置提举官。
三年七月二十,诏罢两浙路提举市舶官,令提举常平官兼,专切提举,通判管勾。
政和二年五月二十四日,诏两浙、福建路依旧复置市舶,从福建路提点刑狱邵涛请也。
三年七月十二日,两浙提举市舶司奏:「至道元年六月二十六日敕,应知州、通判、诸色官员并市舶司官使臣等,今后并不得收买蕃商香药、禁物,如有收买,其知、通、诸色官员并市舶司官并除名,使臣决配,所犯人亦决配。缘止系广南一路指挥。」诏申明行下。
四年五月十八日,诏:「诸国蕃客到中国居住已经五世,其财产依海行无合承分人
及不经遗嘱者,并依户绝法,仍入市舶司拘管。」
五年七月八日,礼部奏:「福建提举市舶司状:『昨自兴复市舶,已于泉州置来远驿,与应用家事什物等并足,并立定犒设并立:原无,据本书《补编》第六四二页补。、馈送则例,及以置使臣一员监市舶务门,兼充接引,干当来远驿。及本司已出给公据付刘着等收执,前去罗斛、占城国说谕招纳招:原作「诏」,据本书《补编》第六四二页改。,许令将宝货前来投进外,今照对慕化贡奉诸蕃国人使等到来使:原无,据本书《补编》第六四二页补。,合用迎接、犒设、津遣、差破当直人从与押伴官等,有合预先措置申明事件。
今措度,欲乞诸蕃国贡奉使、副、判官、首领所至州军,乞用妓乐迎送,许乘轿或马至知、通或监司客位,候相见罢赴客位上马。其余应干约束事件,并乞依蕃蛮入贡(修)[体]例施行。如更有未尽事件,取自朝旨。』本部寻下鸿胪寺勘会,据本寺状称,契勘福建路市舶司依崇宁二年二月六日朝旨,招纳到占城、罗斛二国前来进奉。内占城先累赴阙,系是广州解发外,有罗斛国自来不曾入贡,市舶司自合依政和令询问其国远近、大小、强弱,与已入贡何国为比奏。
本部勘会,今来本司并未曾勘会、依条比奏及申明合用迎接等事,今欲下本司勘会,依条比奏施行。」诏从之。
八月十三日,诏提举福建路市舶施述与转一官,以招诱抽买宝货增羡也招:原作「诏」,据本书第六四二页改。。
七年七月十八日,提举两浙路市舶张苑奏:「欲乞镇江、平江府如有蕃商愿将舶货投卖入官,即令税务监官依市舶法博买。
内上供之物依条附纲起发,不堪上供物货关提刑司选官估卖。」从之。
宣和元年八月四日,又奏:「政和三年七月二十四日圣旨,于秀州华亭县兴置市舶务,抽解博买,专置监官一员。后来因青龙江浦堙塞,少有蕃商舶船前来,续承朝旨罢去正官,令本县官兼监。今因开修青龙江浦通快,蕃商舶船辐凑住泊,虽是知县兼监,其华亭县系繁难去处,欲(去)[乞]依旧置监官一员管干,乞从本司奏辟。」从之。
十二月十四日,诏:「福建提举市舶蔡 职事修举,可特转一官;勾当公事赵寘转一官,令再任。」
三年十一月二十六日,诏诸路市舶本钱并依茶盐钱已得指挥。
四年五月九日,诏:「应诸蕃国进奉物,依元丰法更不起发,就本处出卖。倘敢违戾,市舶司官以自盗论。」
七年三月十八日,诏降给空名度牒,广南、福建路各五百道,两浙路三百道,付逐路市舶司充折博本钱,仍每月具博买并抽解到数目申尚书省。
高宗建炎元年六月十三日,诏:「市舶司多以无用之物枉费国用,取悦权近。自今有以笃耨香、指环、玛瑙、猫儿眼睛之类博买前来,及有亏蕃商者,皆重寘其罪。令提刑司按举闻奏。」