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帅司、
监司别行黜责。」
十一月二十四日,诏:「应宽免诏旨,令诸路监司每季具所部州县施行实状上闻。其奉行周悉与夫苟简者,精加检察,为之赏罚。」
三年三月十九日,新除淮南转运副使郭康伯言,先在扬州居住,有父母坟垄并产业,碍监司不许任本乡贯指挥。诏淮南系缘边去处,既非本贯,虽有坟垄,自不合避。
二十六日,司封员外郎郑士彦言:「真宗即位之初,谓宰相曰:『天下物宜、民间利弊,惟转运使得以周知,当令更互赴阙,延见询访。』以今日论之,宜不止于转运使而已。若狱讼之繁简,茶盐之利病,舶货之低昂,鼓铸之多寡,各有司存。乞依祖宗彝训,应监司、提举官因事到行(任)[在]所,并令引对,不许免。除奏禀职事之外,凡可以救时济治者,悉许敷陈。」诏除两浙路外,余依奏。
六月五日,工部侍郎李擢言:「愿择知州资序以上人充转运使、副与提点刑狱,第二任通判资序以上充转运判官、坑冶提点官,初任通判资序以上充茶盐、市舶提举官。若资序未及,则择尝历郎官、监司、郡守行治有称者充其选。」诏令三省常切遵守。
五年闰二月十九日,诏:「诸路监司属官,除转运司主管帐司、提刑检法官外,余并堂除。内两浙转运司催促籴买官减一员,往来催促 刷起发行在米斛官二员并罢,仍并差令录以上资序曾经任人。」
三月八日,诏:「应诸路监司取会州县,三经究治不报,住滞人吏杖一百
勒停,当职官申尚书省取旨。」
六(月)[年]二月四日,神武副军都统制岳飞言:将复襄阳府路,未曾差置监司,许置监司一员兼领诸司事务。
九月十四日,勘会诸路监司举本路安抚大使司、宣抚司行移并用申状,(令)[今]四川转运使李迨系龙图阁直学士,其与四川安抚制置大使司及川陕宣抚司行移,未有指挥。诏并用申状,书检不系衔。
十二月十八日,诏:「监司、守贰,委寄非轻,除授非人,百姓受弊。比年员多阙少,致有除代数政去处。尚虑选择失当,其间不无望实未副之人,可令中书省开具已除监司、守贰职位、姓名,送中书后省、御史台照会。仍令今后遇阙到前半年,取索以次待阙官出身、历任脚色,并加铨量。如有不可任用之人,具诣实闻奏,与改作自陈宫观。」
七年五月二十六日,中书门下省言:「诸路监司系通治一路,祖宗法即不避本贯。」诏监司除授依祖宗法施行,内本贯系置司州军者,即行回避。
闰十月二十九日,右正言李谊言:「今后除授监司不以本贯人,其见任并已差下人,乞与邻路两易其任,庶几公道稍开,私门稍塞。」从之。继而中书门下省勘会,福建转运叶宗谔、提举两浙市舶章蔺、提举浙西茶盐章茇并碍本贯。诏叶宗谔改为江西漕运使替徐林,章蔺改为提举广南市舶替黄大名,并成资阙,提举浙西茶盐章茇与提举江东茶盐徐康两易其任。
八年正月二十一日,诏:
「今后诸路监司、知、通,提举坑冶、茶盐、市舶、(当)[常]平主管官,除代不得过一员。监司属官、诸州教授除代不得过二员。」
九年五月十六日,枢密院检详诸房文字晁谦之言:「窃见外路监司、郡守按发之际,初不体究其实,但知便文自营,改易月日,悉作前期奏劾,习以成风,至有一郡之内凡起数狱者,或流入为深刻,或滥及于无辜。乞赐戒敕,凡案发之际,先委清强忠厚之士体究得实,方闻于朝,庶几人自无冤。」从之。
十一年九月十二日,臣僚奏:「乞凡监司容纵赃吏,并不按勘,而为台谏弹奏,勘鞠有实者,其监司亦坐之,轻从降秩,重或免所居官。俟奏断日,令大理寺贴说取旨。」从之。闰四月十一日,又诏申严行下。二十六年九月一日,又诏如台谏弹奏外,人户论诉得实,其失按察监司,令刑部具名申尚书省取旨。
十三年二月三日,诏诸路常平司职事令茶盐官兼领。
八月三日,诏每路委有出身监司一员兼提举学事,如本路监司并无有出身人,即从上一员兼管。
二十六年二月二日,诏诸路监司仰依法分上下半年出巡,修举职事。除坑冶司外,其诸司官属并不许差出。
五月十四日,诏:「近民之官,莫如郡守,其间职事修举、治状显著者,可令监司连衔保明闻奏,当议甄擢。」
六月四日,诏诸路监司躬亲遍历所部州县,询访廉察官吏,条具奏闻,当议黜陟。
八月十三日,上谓辅臣曰:「新除两浙二
漕臣,卿等可召至都堂,面谕近屡降宽恤事件。到任后,令遍诣所部,税赋之足否,财用之多寡,民情之休戚,官吏之勤惰,悉加访问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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