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诸监司每岁被旨分诣所部点检催促结绝见禁罪人,限五月下旬起发,虽未被旨亦行。遇本司阙官或专奉指挥躬亲干办及鞠狱、捕盗、捉获河防不可亲诣者,委幕职官。仍具事因申尚书省。至七月十五日以前巡 ,仍具所到去处月日申尚书省。」诏依。
二十三日,权户部侍郎蔡洸言:「诸路州军起发上供并经总制等钱,各有期限赏罚。比年监司不体法意,其起发如期者皆与保明被赏,而违限者未见其举劾也。有赏无罚,人无惩劝,乞严饬诸路监司依限催发。其守贰尚敢违例,许臣择其弛慢尤甚者按劾奏闻;监司不行纠察,亦俾坐罪。」从之。
淳熙元年三月七日,尚书省言:「诸路帅臣、监司下文武臣准备差使并改作准备差遣,见任并已差下人,并令依旧满任。武臣自今悉从堂除,与文臣例为属官。」从之。
二年十二月十二(月)[日]七典赦:「应年七十,依
法不除监司、郡守,如历任有治绩而精力尚强之人,令三省取旨。」详见知府州军监。
三年二月八日,诏除授四川监司、帅守,如已被受信札,令不候授告敕,先次赴上。自今准此。
九月六日,诏诸路监司互相馈遗,及因行部辄受折送者,以赃论。以臣僚言:「近岁监司临按,多受馈饷,行部例有折送钱物,数目至多。又有无忌惮者,诸司互以钱物馈送,皆以折酒为名,赇饷相通,专济私欲,乞严寘刑章,必罚无赦,计其所受,悉以赃论。在内令御史台弹劾,在外许诸司互察。」故有是诏。
十月十四日,诏:「自今监司被受三省六曹委送民讼,并仰躬亲依公予决,疾速回报。若事干人众,或涉远路,须合委官定夺,亦仰立限催促。候所委官申到,从本司再加详审,别无不当,方得具申。仍令所属曹部置籍稽考。如有违戾,取旨施行。」
五年十二月十六日,右谏议大夫谢廓然言廓:原作「廊」,据《宋史》卷一七四《食货志》上二改。:「乞自今除授监司,并须先契勘年甲。或已年及,即乞只与祠禄,庶得持节之人,类皆强明振职。」从之。
六年九月二十五日,臣僚言:「乞下诸路州县,应监司使命经从,祇令于门外相见,诸司属官及应沿檄被差过往之人,并不许迎送,免使官吏隳废职守,军兵妨夺教阅。」从之。
七年正月十三日,起居郎木待问言:「监司巡按州县,乞如台制,不报谒宾客。」上曰:「监司巡按州县,留不过三日,若更报谒饮宴,则何戢吏奸、去民瘼耶 自今后许接见宾客,不许
报谒,仍不得赴州郡宴集。」
三月九日,诏监司、郡守条具民间利病,悉以上闻,无或有隐。既而中书舍人郑丙言:「昨诏监司、郡守到任,必以民间利病条奏,而所在乃以细故塞责,民之疾苦不以上闻。如广西因草窃之变,陛下令诸司讲求利害,始有打算岁计之请;如南剑州道士邀驾诉本县科敷,陛下行下本处核实;如近日臣僚进对,言诸路敷酒捉酒之弊,陛下始行约束。皆非本路监司守臣之所自言,乞行申敕。」故有是命。
八年二月二十七日,臣僚言:「四川去朝廷最远,其在本处授监司、太守差遣者,既免奏事,一任复一任,至有不出巴峡、周旋麾节一二十年而未尝至辇毂者,贤否皆不可知。宜令久任四川监司、郡守人,更迭为东南差遣。其在任未久者,既有任满前来奏事指挥,候到阙始得别与除授。」从之。
七月二十三日,诏:「帅臣、监司以劝农为名,自当朝夕谘访,以待上问。比者数命诸道条具雨旸丰歉之候,乃或泛言某郡某县大略如何,或云见行取会,显属文具。即自今行下所部,令诸县五日一申州,州十日一申帅臣、监司。纔候指挥到日,帅臣、监司实时开具闻奏实时:上一字原缺笔画,据残存笔画推断,似为「时」字。考《宋史全文》卷二七上记作「即便」,据改。。其或不尽不实,并当黜罚。」
九年三月十八日,臣僚言:「顷诏监司、帅臣臧否所部,岁终以闻。然郡守更易不常,监司、帅臣好恶不一,则言有当不当。有已去而不及臧否者,有近到而已遇臧否者,或取其办事而不言其害民,
或喜其弥缝而不言其疏谬,或畏其强有力而不议,或以其疏远无援而见斥。望复诏诸路监司、帅臣,自今臧否所部,必须总计一岁之数,不问已去、见在,就其中而区别之。或臧者朝廷已加擢用,则具其臧之次者;或否者朝廷已行罢黜,则具其否之次者。其有臧否不当者,必令具析以闻。」诏除初到任人外,余从之。先是,正月十三日,诏诸路监司、帅臣淳熙八年分岁终各合臧否所部守臣,令日下闻奏。至是臣僚复有此请。
四月四日,诏:「(臣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