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并申尚书省、谏院、御史台。如有违戾,仍前视为文具,委自台谏觉察弹劾,重寘典宪。」从之。
十月二十七日,右谏议大夫兼侍讲陈自强言:「乞诸帅臣、监司今后属官遇有合行按发事迹,即当论奏,毋得党庇。一或党庇,致有台劾,则必量其轻重以罪其长。如此,则为之长者斯以时而觉察,为之属者亦自知于循谨。」从之。
六年正月二十三日,臣僚言:「乞申敕监司,使之恪守成宪,明知分道置使,其职在于按察。若州县吏赃污不法,缪懦不治,劾章不以上闻,致有台谏论列者,当并责罚。仍诏大臣,其于诸路监司,遴选贤德重厚、风采有望之士俾当其寄。
庶几上下相维,内外一体。」从之。
嘉泰二年十月四日,臣僚言:「内外庶官除授监司、郡守在七十以前,而赴上之日适年及七十者,阙到之日,许其自陈,令赴阙奏事。傥于堂察、台参及陛对之际,见得其人视听不衰,筋力尚强,犹可委使,及自指挥下日见在任之人,并合满此一任,然后纳禄,不过踰致仕之期仅一二年尔。庶几有志事功者,不以年高而终弃,而监司、郡守亦多得老成更练之人。其有日暮途远,恃老贪污,不知止足者,则有台谏弹劾在焉。」从之。
不任职,狠愎不事事,贪刻以害吾民者,悉纵之而不察,窃长厚之名以成委靡之俗。乞今后台谏或论及所部守臣通及三名,许御史觉察,将本路监司量行责罚。」从之。 十一月九日,臣僚言:「台谏风闻于千万里之外,日省月察,时有弹击。向之论及县令则守臣自责,论及守臣则监司引咎。今诸路监司偃然坐视,不得翫法慢令之守,置而不问,罢
三年三月二十四日,臣僚言:「数年以来,州郡监司交承之后,具申钱物前后不同。或有申闻朝廷而不与之明别是非,或有私白台谏而无从究见曲直,其弊皆起于不候交割,先次离任之故。甚者贪夫资之以席卷,奸吏乘此以并沿,隐匿窠名,窜易文历,岁月侵夺,漫不可考。其间弊幸,殆不止此,合符告新,古人所贵。乞自今后监司、郡守到罢,虽被召命,并候亲相交割钱物,即须同衔申上,方许离
任。或以故去,或以罢斥,亦令佐贰属官将见在钱物明着项目,列状交管,结罪具申朝廷。」从之。
二十七日,臣僚言:「选任监司,多自三丞、二着及(遗)[诸]寺监丞中拔擢而用之。近岁以来,献议者必拘以曾任州郡,方许持节。夫监司之才固不可以多得,今有其才者,既以未任州郡而不预选,曾任州郡者或多迟暮而乏风采,是岂容拘之以此而不加广耶!乞自今监司除尝为知州军许选差外,其三丞、二着虽未为知州军而尝任知县者,若堪充是选,则并许通差。其未为知县者,虽历三丞、二着,勿差如旧。」从之。
嘉定三年五月二十六日,臣僚言:「乞申儆中外,俾膺监司之任者,每岁各季轮流巡按管下州县,稽察官吏,疏列臧否,访求民瘼,具以实闻。虽穷荒僻左之地,尤当博采情伪。所过州县,各差三十人祇应迎送,不许赴宴会、受馈遗。」从之。
四年二月五日,监察御史商飞卿言:「监司所统一路,吏治短长,耳目易及,顾乃窃贤厚之名以自盖,鲜所扬激。乞自今选任监司,一以孝宗之已行为法,不必拘三丞、二着之制。倘其人委有风望,曾经作邑,虽寺监丞亦许选差。仍乞令侍从、两省以上官各举所知,保奏以闻。有不如所举,并行责罚。」从之。
九年二月三日,臣僚言:「今之监司或掌刑狱,或董饷运、茶盐、仓庾,各有攸司,大率以廉察为职。教画一攽,观听攸系,好恶虽微,舒惨立见。由中朝百执而视外,一监
司若未足深加之意,然列城十邑之休戚,实关系乎一台之正否,委任一非其才,喜怒不得其中,则九重虽有如天之泽,亦将壅阏而不获施矣。今江浙诸路监司间有阙员,未即差除,得非谨于抡选而不以轻畀乎!乞命大臣审择中正无私、刚廉不挠之士,亟充监司阙人去处。仍诏近臣各举一二人,以备采择,诸路幸甚。」从之。
十一年十月三十日,臣僚言:「朝廷置部使者之职,俾之将明王命,以廉按吏治。至于职事,则各有攸司。婚田、税赋则隶之转运,狱讼、经总则隶之提刑,常平、茶盐则隶之提举,兵将、盗贼则隶之安抚。是以事权归一而州县知所适从,民听不贰而词讼得以早决。而今之为监司者,依势作威。不以激浊扬清为先务,而惟以追逮县吏为威名;不以按发奸赃为己能,而惟以泛受词状为风采。故珥笔之吏,凡有词讼,今日经某司则判曰云云,明日经某司则又判曰云云。
甲可乙否,彼是此非,遂致州县之间无所适从,日迁月延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