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24-宋会要辑稿-清-徐松*导航地图-第5054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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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立法贵乎中,用法贵乎一。作县被罢之人, 得通理则过宽,一切沮之则过严。旧制,非因赃滥惨酷情重之人照赦除豁,被罢零考许与通理考任许:原作「余」,据前十三年「七月三日」条所述改。,谓是立法得其中。
自嘉定七年议者有请,罪罢之人纵经改正,不许辄求通理,及一考以上须再满三考,及二考以上须再满二考,乃听理为知县一任。自此照赦通理之制既格而不行,而赦文亦不复载断,而都司以为待吏之意太薄,抗疏于朝,历一考以上一时论罢,非因赃滥惨酷、情理深重之人,照赦条被罢零考许令通理条:原作「除」,据下文所述改。,嘉定十三年之请也。方其申请之时,吏部勘当虽有十一年前后之别,皆以照条为言,是照通理之条,非赦条之谓也。及吏部续行指定,于十一年以前则曰照条,以后则曰照赦条,自此例以赦条不载沮之。
特不知赦条自七年冲改旧制,故八年以后因仍不复载尔。前乎十一年者例得以照条通理,后乎十一年者乃独拘于赦条而不得通理,毋乃因法之不一乎!劝沮之道,恐有未明。欲乞照嘉定十三年指挥,应任知县人历一考以上,一时按罢,有非实因赃滥惨酷、曾经追摄伏办情理深重显著之人,以遇赦为准,不问赦条载与〔不〕载,悉与除豁,被罢零考(考)通理考任。庶几立法中,用法一,吏奸不得以出入,作县者争自濯磨奋厉,以副清朝甄录之意。
』本部照得嘉定五年郊祀赦文内,应任知县在任已历一考以上,一时论列或按奏放罢,其间非因赃滥及用刑惨酷、别无情理深重罢任之人,除不理被罢考内月日,余令吏部与通理考任。后承嘉定七年臣僚(写)[奏]请,是致八年、十一年两次大礼赦文内不曾载说。续有十三年十一月指挥,即是冲改嘉定七年指挥。本部今看详,本官奏请正应得(喜)[嘉]定十三年十一月臣僚奏请,委是可行。但以此通理,满罢之人到部注授,似不可与无过犯三考人一同,要须略与分别。
今欲将初任知县按罢次任许通理满三考人,且与注签判或诸司干官一任,候满方许注授通判。或有遵用今来指挥,通理前任满三考之后,因交代未到,在任候代,遂致次任自成三考,将来到部,却合比同无过犯满三考人,便许注授通判差遣。」从之。
职官 宋会要辑稿 职官四八 县丞
县丞
【宋会要】
仁宗天圣四年七月二十一日,诏开封府开封、祥符两县各置丞一员,在簿、尉之上,仍于有出身幕职令录内选充。时两赤县簿、尉多差出外勾当,而本县阙官,祠部员外郎苏耆以为言,乃命增置。
庆历八年四月,诏开封府畿、赤县丞不许他处奏辟。
皇佑三年三月,诏开封府曹官、赤县丞,自今并除新改京官人,任满与免远官。初用选人一年无过迁,盖岁迁者甚众,故裁革之。
神宗熙宁元年十月,诏京畿县丞、簿、尉除举官外,令审官院、流内铨精加选择。从权知开封府吕公着之请也。
四年三月五日,编修(申)[中]书条例所言:欲令诸路转运司具州军繁剧县分,主户二万户以上增置县丞一员,以幕职官或县令人充。从之。
哲宗元佑元年四月十二日,诏应系因给纳常平免役置丞、簿常:原作「当」,据《长编》卷三七五改。,并行省罢。内县丞如委是事务繁剧,难以省罢处,委转运司存留,保明以闻。
元符元年,诏县丞、簿、尉日赴长官厅议事及签书文檄。
徽宗崇宁二年三月二十四日,宰臣蔡京言:「熙宁之初,修水土之政,行市易之法,兴山泽之利,皆王政之大者,追述缉熙,当在今日。农田如荒闲可耕凿,瘠卤可变膏腴,陆可为水,水可为陆之类;水利如陂塘可修,灌溉可复,积潦可泄,圩堤可兴之类;山泽如铜、
铅、金、银、铁、锡、水银坑冶及林木可养,斤斧可禁,山荒可种植之类。县并置丞一员以掌其事。」从之。
四月十九日,中书省、尚书省言:「检会三月二十四日,诸路除已置县丞处外,余并置丞一员。承务郎以上知县者,即差承务郎以上官,万户以上即差令录人,万户以下经任判、司、簿、尉,并许差见阙榜。半年无人愿就者,以次通注。今欲承务郎以上知县去处差置县丞,并差承务郎以上亲民人,次新改官合入知县人,并与理为实历知县资序。次第二任监当有举主人。万户以上差职官县令及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人,万户以下差县令及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人,(万户以下差县令及奏举职官知县县令人万户以下差县令及奏举职官知县县令)已授差遣待阙人换授。
又无,差经任判、司、簿、尉人。」从之。
九月二日,尚书省言:「诸州县丞除差判