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在外宫观,随侍父渊,令袁州按月支破请给。以后族也。
二十年十一月二十九日,诏武功大夫、前藩邸(新)[亲]随曹昉差主管洪州玉隆观,仍令久任。
二十五年十月二十二日,诏秦桧孙左朝散大夫、试尚书礼部侍郎、兼实录院修撰埙,右承议郎、充敷文阁待制、提举佑神观堪,并除提举在外宫观。内埙除敷文阁直学士。桧薨故也。
二十六年五月十七日,湖南转运司申,潭州南岳庙遗火,烧毁殿宇。诏监官先次放罢,令取勘具案闻奏。其殿宇下转运司计料合用多少钱数,申尚书省取旨降拨。
二十七年七月二十二日,诏:「诸路〔监〕司属官减员并添差未到任合省罢人,如赴任在降指挥一年内,愿就宫观岳庙人,与特差一次。」
二十八年四月十七日,尚书左右司员外郎王晞亮言:「文武官实有疾病则许以寻医,悯其年劳则优以宫观,此旧制也。而绍兴二十五年十一月指挥,乃有州县官僚疾病日久者,许求宫观而去,则是合寻医人却得宫观,与旧制相戾。有司疑惑,莫知所承,乞删去。」从之。
二十九年三月四日,诏权尚书工部侍郎杨偰除敷文阁待制、提举佑神观,奉朝请。
三十二年正月十三日,臣僚言:「郡守之职,其任为至重,其事为至繁。昨者朝廷因臣僚之请,以谓郡守年及七十,非惟不应格法,亦恐耄昏,为民之害,遂令吏部并与自陈宫观。其后吏部谓此乃一时申请,本非旧法,不肯永远遵用。殊不知大(大)[夫]七十而致仕,乃古之令典也,今乞将前项指挥永为着令。」从之。
绍兴三十二年十二月二十九日,孝宗即位未改元。诏:「文武臣陈乞堂除宫观、岳庙,未曾立定员数。除在京宫观文臣曾任监察御史以上,监司、郡守及带职人,武臣曾任宫观、知阁、御带、郡守、遥郡、横行及带军职人外,文武臣宫观以四百人为额,岳庙以三百人为额。大使臣注岳庙以一百人为额,小使臣曾从军添置岳庙以三百人为额。宗室依格通差宫
观、岳庙,以七百人为额。其溢额人许终满今任。」
孝宗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文:「应官员宫观、岳庙任数已满,依法不应再陈者,更许陈乞一次。三年十一月二日大礼赦、六年十月六日大礼赦、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并同。
四月五日,吏部侍郎叶颙言:「窃见选人监岳庙差遣,在任未终满,因丁忧罢任,即非别有罪犯,难以必要终满一任,方与免试。今相度,欲将任岳庙未满丁忧罢任人,候服阕日并许依条收使,免试恩例参选。」从之。
八月十二日立皇太子赦,内应文臣曾任侍从官、见无差遣,未复职者,许陈乞在外宫观一次。
十一月二十三日,执政进呈苏楷乞宫观,上曰:「可与宫观。」因又曰:「苏楷殊无一言,朕欲批不善奏对,又恐从此以口辩取进。」
二年二月八日,权吏部侍郎陈之茂言:「契勘本部待阙宫观计三百四十四人,见在窠阙计二百八十员,其间多是广南瘴疠,人所不愿注授。今岁黄甲约五百人,并特奏名上二等免铨试约二(十)[千]余人,官有十倍而可注之阙无三分之一。窃见宫观、狱庙有堂除,有部差。堂除所得优厚,非有祖父恩例不许陈乞。至于部差,月得五十而贫者不足于用,然非西北流寓、江南无产业、父祖无人食禄,又不可得。此待阙之官所以积压尤多。今欲将一岁所差过员数随宜增添,量州郡大小,各置宫观、岳庙,立为定额。
内以五分之一为堂除,以处恩例特旨者;余悉为部阙,次第注授。」从之。
四年五月十八日,臣僚言:「绍兴三十年十月二日指挥,郡守年及七十者,(计)[许]令自陈宫观,不请者与宫观,理作自陈。今略数班簿,亦几二十辈,恐其间有精力未衰,朝廷擢用,合加优礼外,乞降旨检会前令,特与宫观,理作自陈。具下项:新知州贾价、新差知南恩州田伯强、知汀州韦能定、知肇庆府秦吁、知昭州叶秉彝、知廉州章兼、知广安军姚悠、知荣州杨高、新差知辰州黄绎,并年七十一,知万州梁戴年七十二,已过满。知陕州胡括年七十三,直秘阁、新差知常德府张允蹈,知连州钱师仁。
」诏并与宫观,理作自陈。
七月十二日,尚书吏部员外郎林栗言:「在法,诸宗室宫观、岳庙,若前任不厘务,满罢愿就前任者听。契勘本选小使臣、校尉曾经从军立功,依累降指挥注授诸州军添差指挥使,听候使唤不厘务及岳庙差遣。如任满替回,愿就前任州军添差不厘务等窠阙,有妨碍于前任,不许差注。切缘拣汰离军之人多是贫乏,般挈可悯,乞将添差指使岳庙之人比附宗室岳庙不厘务,差注不碍前任,仰称陛下优恤之意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