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缘无指定明文,是致合叙官员得以陈词,欲依本部自来体例举叙,责凭遵守。」从之。
五月三日,诏:朱胜非与复宣奉大夫,差提举万筹观,兼侍读。(今)[令]见住州军差兵级五十人,逐州交替,津遣前来赴行在。」是月二十九日,复观文殿学士,知绍兴府,充两浙东路安抚使。
十八日,都省言:「责授中大夫余深元任特进、观文殿大学士,该遇明堂大礼赦,未曾牵复。」诏与复元官。
九月十二日,刑部言:「绍兴二年九月四日赦文内,应官吏因罪停降并理当二期叙用,其追官及责授散官安置、居住及放逐便,并应合理期叙用人,未审合与不合准此。」诏应合叙用人,并与理当三期。
十三日,尚书省言:「刑部自来将依赦文检举人,多不依时检举,致久未沾恩。」诏委刑部郎官张杓、韩应胄专一监督检举,须管依限尽绝。如出违日限,仰御史台依降赦文觉察弹劾,当重行典宪。三年七月二十九日,刑部员外郎苏恪言:「命官经本部陈乞叙用,依条召保官三员;及乞除落特旨过
名,并依无过人例,若元犯无可稽考,依指挥召保官二员。所有保官若不批书印纸,窃虑其间有身死事故及有妄冒之人,无由见得。欲乞今后经本部陈乞前件事理,召到保官,乞依吏部及绍兴条令审验保官见任付身,批书印纸。若无印纸,即批书见在付身。其在外州军陈乞之人,令依此勘验批书讫,保明申部。所贵隔绝冒滥。」从之。
四年二月十六日,吏部侍郎陈与义言:「窃观元佑党籍、及元符上书人,其硕大光明者既以尽录,亦有姓名不熟于人,而多故之后,无籍以考, 绍兴之元,下诏访求。有黄策者,以蔡京所书党碑及国子监所印党籍上书人姓名录白来上,付在有司,而遭罹火灾,又已不存。间有其子孙应令自陈者,乃以胥吏私抄之本定其是非,一字之间,予夺随之。乞诏令吏部寻访其本,缴申左右司审验讫,送本部照使。」从之。
五年二月十二日,诏资政殿大学士、银青光禄大夫李纲复观文殿大学士。先是,建炎三年二月十六日德音,纲于靖康年首结余堵,覆师(大)[太]原,罪在不赦,更不放还。十一月三日德音,缘累经赦,令任便居住。四年七月二十五日,与复元官。绍兴元年八月二十六日,复资政殿大学士。至是,尽复与元职。
同日,诏范宗尹复观文殿学士,依旧知温州;秦桧复资政殿大学士,张澄澄:原作「征」,据《建炎要录》卷八五改。、路允迪复资政殿学士,内路允迪依旧致仕,叶梦得复左中大夫,并依旧宫祠。
闰二月
二十二日,刑部侍郎胡交修言:「官员自渡江以前责降之人,为亡失案籍,本部无凭检举。于建炎三年,绍兴元年再降指挥,从官自待制以上,职事官监察御史以上,并余官各为一等。从官所在州军保明,监察御史以上自陈不召保,余官自陈及召保官,作三等申省。契勘内有台谏官、左右御史左右御史:按宋无此官称,且「御史」已包含在上述「台谏官」内,不应重出,故此必有误,俟考。、卿监、都司、检正、检详官,为已各经朝廷优加擢用,不肯自陈,本部无缘检举,致经恩霈,遂有不获沾及之人。
乞将上件官许免自陈,亦令所在州军勘会元任官职、责降月日、因依、自责降后已未经叙复,保明诣实,申尚书省,降付本部依赦检举,庶几少助朝廷加惠缙绅、崇养兼耻之意。」从之。
五月十三日,刑部言:「命官缘罪追降官资未该叙复,或该叙复未曾陈乞间,再因事追降官资,本部依条告示,自后犯日别理期叙,其已理月日不许收使。近有官员降官,该遇去年九月十五日明堂赦思,合该叙复,已曾陈乞,缘为权住行遣常程文字,未叙复间再有降官,即未该叙复,若行一例告示,难以杜绝词诉。今欲将该遇绍兴四年九月十五日明堂大(体)[礼]赦恩合该叙官,已曾陈乞,文字到部偶缘权住行遣常程文字,致复再有降官之人,与引已遇赦恩施行。
」从之。
闰十月七日,诏:「端明殿学士、左中大夫致仕翟汝文,端明殿学士、左光禄大夫、提举凤翔府上清宫宇文粹中,端明殿学士、左通奉大夫、提举西
京嵩山崇福宫王孝迪,并复资政殿学士,内翟汝文依旧致仕。」
九年正月五日赦:「应命官冲替、差替、放罢、直替人,并特与复本等差遣。」
同日赦:「应命官、诸色人合叙用者,与理当三期,内依法及特旨展期者,并与免展。除名人更与理当三期。特旨永不收叙人与本等叙格叙用,永不收叙人与用次等格叙用。其永不收叙已经叙用并依法叙用人已至止法者,更与叙用一次。见丁忧、寻医、侍养人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