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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左中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江州居住李若谷移饶州,左中大夫、兴国军居住段拂移南康军,降授左奉议郎、筠州居住李文会移江州居住。
二十五年十二月一日,诏降授左朝请大夫、提举临安府洞霄宫、郴州居住折彦质,左中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南康军居住段拂,并令任便居住;责授建宁军节度副使、昌化军安置李光移郴州。
二十六年五月十六日,诏:「靖康间责降、见存未叙复人,可令刑部依二十五年大礼赦文施行。」
八月十八日,尚书省言:「昨牵郊祀赦恩叙复人,刑部除已节次叙复外,窃虑武臣检举申尚书省取旨此句文意不全,似有脱文,或当时史臣即已删节过当。。」诏令刑部将见责降未叙复武臣检举申尚书省。
二十五日,吏部言:「检会旧法,经赦应牵复人责降任内有举主一人,听牵复。元犯情重者,有监司一人,准此。其在京无监司者,止用所辖。绍兴五年续降指挥,使臣陈乞前任因公私罪冲替,到部合降入监当及远小监当,依赦牵复本等人,将
责降已经注未曾赴任间该遇赦恩,许令召大使臣一员委保,责降后来别无赃罪过犯,与依赦牵复,即与旧法抵捂。今欲遵依旧法施行。」从之。
二十八年十一月二十三日南郊赦:「勘会四川宣抚制置司便宜断过降官资未被授朝廷付身之人,多缘逐司不曾攒类申奏,在路失坠,致有累遇赦恩尚未叙用,理宜矜恤。可依已行便宜批凿因依,添召保官二员,经所在州军陈乞保明申部,依赦叙用。」
三十年十一月十七日,宰执进呈陈俊卿论任用人材,乞略去小过。上曰:「大凡用人,当随材因任,则举无遗材。惟中有显过者,若复进用,却恐论者纷纷。」又曰:「赃污之吏,不可复用,盖其天性贪墨,使在州县,必难悛革。」
绍兴三十二年六月十三日,孝宗登极赦:「应命官因臣僚一时论列放罢,刑寺拘于常法,以章内所言约作过犯,致使常挂罪籍,实可怜悯。如有似此之人,可并与除落,依无过人,并与叙元官。」
登极赦,命官除名、追降官资及勒停并永不收录人,并与叙元官十一月,臣僚言:「祖宗时,赃罪削籍配流者,虽会赦不许放还叙用。近自本条之首至「元官」,原无,则原文前半段为六月登极赦,中间「乞自今」显为臣僚语,后「从之」则分明为皇帝批复臣奏之语,前后矛盾。今考《建炎要录》卷二○○所载,后文乃十一月乙卯臣僚奏,据以补足。。有司失于条陈,行叙复,甚失祖宗痛绳赃吏之意。乞自今应官吏尝经勘断犯入己赃、永不收叙人,并不许收叙。
必谓经赦可叙,(正)[止]合叙散官,不可径叙元官。如有已放行收叙者,即为改正。」从之。
孝宗隆兴元年正月十六日,刑部侍郎路彬等言:「近有旨,应官吏经勘断犯入己赃永不收叙人,并不许收叙;其有已放行者,并与改正。窃虑官吏有虽犯赃入己、不至永不收叙者,及未(审)曾经勘断、
止是约作赃罪者,乞依已降赦恩与叙元官。」诏刑部将犯赃罪入第一等人不许收叙外,其余并依常法。
二十一日,吏部侍郎兼权尚书凌景夏言:「乞将选人停替、降资在覃霈已前者,许依前后郊恩减降;如元犯私罪已经刑部除落过名,亦许放行参选注授。」从之。缘登极赦文该载不尽故也。
二年二月三日,诏左中大夫、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董德元复端明殿学士致仕。寻有旨复职指挥更不施行,以言者论其朋附大臣,共成支党,肆其欺诞,诬害善良故也。
同日,诏责授左朝奉大夫、秘书少监、分司南京周麟之复左中大夫致仕,从所请也。
八日,诏琼州编管人王权与量移吉州,寻复武义大夫、广南西路兵马都(铃)[钤]辖、清江府驻札。以西南凶贼王宣、锺玉等啸聚作过故也。至干道二年五月八日,复蕲州防御使。十月十八日,复均州观察使。八年十月,复武康军承宣使。九年闰正月,再复清远军节度使致仕。
八月二十六日,诏左朝奉郎、提举江州太平兴国宫宋朴复龙图阁学士致仕。
干道元年正月一日大礼赦:「应承务郎以上及使臣不因赃罪降充监当、特旨与监当人,如后来别无赃私过犯,并与牵复差遣。或不因罪犯乞折资监当人,若无规避、愿理元资序者,听。」三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并同此制。
同日赦:「应(充)[冲]替命官系事理重者与
减作稍重,系稍重者减作轻,系轻者并与差遣,差替放罢者依无过人例。使臣比类施行。其缘公私罪冲替,重降作轻,稍重者例与本等差遣。」二年十一月二日、六年十一月六日、九年十一月九日大礼赦