位、名称,并系所生月日,及合给支赐条例,关太府寺。」从之。
七年正月十三日,诏:「宗室袒免亲参选,常许不拘名
次路分陈乞指名差遣。非袒免亲除初参选依条添差外,更许不拘名次路分陈乞指名差遣一次,并替任、满阙、初任并与监当。须职事干集,操守修饬,有监司或〔尊〕长同罪保明,与亲民。内选人与录事参军即别有县令举主二员,内一员职司,仍通注县令。其无保明者,并依外官条例。」从尚书省所请也。
五月七日,诏宗室初关升亲民资序人注监当,其请给并视诸路监押。
六月二十四日,诏诸宗室朝陵、上坟者,毋得携戏玩之具随行。
七月二十九日,大宗正司言:「宗室分异,自来未有着令。今相度,欲乞除缌麻以上不许析居外,袒免已下亲父母财产除永业田及供祭祀之物不许分割外,余听均分。」从之。
八年五月十八日,户部言:「左班殿直赵叔峣等自陈系袒免亲,为父亡解官持服,乞比附宗室换官体例支给请受。按宗室小使臣丁忧,并不许解官,所以不罢俸给。今若依外官丁忧例,更不支给俸钱,虑或失所。欲乞应宗室小使臣丁忧,父祖俱亡者,袒免亲许给俸,非袒免亲许给半俸。」从之。
绍圣元年四月十八日,诏:右金吾卫大将军、惠州防御使叔谆追两官勒停,令叔谆赎铜六十觔。官屋 闭,差人监守,以停止逃军、屠牛、卖酒,其监门并本位使臣皆坐罪。
二十五日,礼部言:「诸宗室系袒免以外两世,祖,父俱亡而无官,虽有官而未厘务,各贫乏者,委大宗正司及所在官司常切
体访,保明闻奏,支破钱米。其有官男至厘务日,本房下随行共居人口住支;女至出嫁日计口〔豁〕除豁:原脱,据下文二年七月二日条补。。每月十口以下钱十二贯、米十硕、屋五间;七口以下钱十贯、米七硕、屋四间;五口以下钱七贯、米五硕、屋三间;三口以下每口钱二贯、米一硕、屋二间。冲改元佑四年续降全条。」从之。元佑四年续降全条检未获。
十一月十五日,内侍省(官)[言]:「建武军节度使、郧国公宗楚乞差高班周华充都监。缘本省三等差遣,依令以等第优劣及合入资序定差,不以私徇屈法。」诏内侍省依条定差。先是熙宁中,宗祖指名乞差都监,自是援例陈请。宗子至有公为不法,相与蒙蔽,陷于罪者。帝察见,革之。
二年五月十一日,尚书吏部言:「欲将宗室两犯私罪以上,除依本条外,候到部,不许用陈乞占射及初参选添差恩例。」从之。以开封府言:宗室有屡犯法禁者,乞立法惩戒,故有是命。
四月五日,右金吾卫大将军、泽州防御使、秦国公叔牙言:「本秦王之后,承袭公爵,遇登极覃恩,转前件官。若使臣与诸袒免亲一例止官,窃恐未尽先帝立宗子、隆本系之意。欲乞以遥郡防御使依例换正任团练使,即非在正官之上侥求恩命。」诏特与换正任团练使,余人不得援例。
六月二十一日,诏:「元佑减定除授正任以下俸禄,递损物数不多,有亏朝廷优异之礼。其见行条例悉宜罢去,并依元丰旧制。其宗室公使并生日所赐自依元佑法。」元佑
格寻未获。
七月二日,三省言:「宗室袒免外两世,祖父(父)俱亡而无官,虽有官而未厘务,各贫乏者,虽许支钱米,其数未均。欲每口月支钱二贯、米一硕,十二口以下给屋二间。」诏委大宗正司及所在官司常加体访,保明奏支钱米。其有官男至厘务日本房住支,女出嫁日计口豁除。据元年四月计口给屋指挥,与此间数绝不同,疑《实录》误也。
八月十五日,诏:宗室贫乏支钱米,人口虽多,钱不过二十贯,米不过六硕。以户部言:「自来宗正司只保明男女之数,更不开房下人口。(人口)其条内称计口支破,即母、妻、子孙之妇并合计口。欲申明行下。」故定此数。
二十三日,诏:宗室袒免亲参选,常许不拘名次路分陈乞指射差遣。
九月二十八日,诏:「袒免亲授班行者,出官未出官,俸钱并依元丰三年支给见钱。其非袒免,因奏荐授官者,俸钱虽在外任,依在京分数支给。」
十月一日,右羽林军大将军、郢州防御使、越国公令廓为合州团练使。以令廓自陈:「顷者神考推原大本,以宣祖、太祖、太宗之子择一人为宗,世世封公,仍补环卫官,不以服尽而杀。今有司概以臣依它袒免亲止官例,恐未称神考之意。今止乞依诸王后见袭公爵之人例为正任。」从之。
三年二月六日,诏:宗室授外官右选者,并不注缘边差遣。令吏部于内地相度添员,候任满更不差人。
五月十九日,宗正寺言:「请太祖下子孙有服亲并连『无』字「无」字疑误,宋宗室无「无」字辈。,余并连『伯』字。太宗下子
孙连『季』字人数未多,乞依先降朝旨,止连一字,用初赐『不』字训名。」又宗正寺丞宋璟言:「请宗室赐名,及非袒免亲本家命名,于本宗下有服亲,虽音同字异,并避。于本祖下无服亲及别祖下有服亲,即音同字异,许用。于别祖下无服亲非连名,即虽本字,亦许用。其称祖者,以宣祖支子秦王下为一祖,太祖支子越王、楚王各为一祖,太宗支子魏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