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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未合礼意。伏请亲祠,命吏部尚书一员掌誓戒,刑部尚书一员 之。」诏从之。内掌誓戒以左仆射。
六年正月二十三日,尚书礼部言:「旧礼,大祀前七日平明,太尉誓百官
于尚书省。近制,亲祀南郊、明堂、太(尉)[庙],掌誓戒用左仆射,阙即以右仆射,以刑部〔尚〕书之。今有司摄事,大祀即初献官掌誓戒,前期七日南(飨)[向]读誓文,无誓之官。又吏部、刑部官于岁时常祭皆不联事,实为阙误。臣窃惟祭祀之有誓戒,所以要之以刑,重失礼也。古者掌誓戒有专官,欲人之听于一也。周以大宰掌百官之誓戒,谓其为天官之长,且佐王治;而以大司寇誓百官誓:原无,据《周礼注疏》卷三四补。,戒于百族,盖言失礼则入刑也。
唐以太尉掌誓戒,亦缘任隆公辅、地居冢司故也。《周礼》三公无官,必兼冢宰然后可以佐王治。《书》曰:『惟周公位冢宰,正百工。』故以大宰掌百官之誓戒。今以宰相、亲王、执政官、宗室使相郡王节度使以上为初献,即掌戒得其职矣。盖与周冢宰、唐之太尉同意。自余初献,止是礼部尚书以下,既不为摄太尉而亦掌誓戒,误矣。又按《周礼》,小宰『以官府之六联合邦治,一曰祭祀之联事』,谓一官不能独举则六官共有事于此,故曰官联。
今尚书省六曹,乃周六官之任,诸祠祭以礼部为献官,户部、兵部、工部为奉俎官,而吏部、刑部无事于其间,非所谓官联也。伏请自今大祠,宰相、亲王、执政官、宗室使相郡王节度使以上为初献行事,依旧掌誓戒,余以吏部尚书或侍郎掌之。盖吏部,天官之任也。仍用刑部尚书誓,阙即以侍郎,并不致斋,不与行事。其掌誓之西别为一班,亦南向。受誓戒者,献官礼官以西
为上,奉俎官以东为上,分献官立于献官之后,并北向。监祭使执事位自如故事。亲祠即依元丰四年十月六日诏,用左、右仆射掌誓,刑部尚书 誓。」从之。
十一月二日,将亲郊,斋于大庆殿。三日,斋于太庙。四日,斋于南郊之青城。五日冬至,祀天于圆丘。
政和三年十一月十五日,诏夏祭前一日宿方泽斋宫内殿致斋,更不宿大庆殿。
四年五月十二日,皇帝亲祭地于方泽。前期,皇帝散斋七日于别殿,致斋七日于内殿,一日于斋宫。
,旷古所未闻也。因尝下诏以其日名天应、宁贶节,且禁刑杀,止屠宰,所以承神祇之休无所不至。窃谓凡遇亲祠,虽行事等官受誓戒,及有司不奏刑杀文书,然其余百司庶府及四方郡县,盖未尝有禁也。切缘亲祠之日,各随冬、夏之日至,与天应、宁贶节每日不同。伏望凡遇冬祀、夏祭亲祠之日,俾天下并止刑杀、屠宰一日,着之于令。」诏今后冬祀、夏祭亲祠日,禁止刑杀、屠宰一日。
宣和元年十一月二十一日,太府卿卢法原言:「顷者冬祭而天神降,夏祭而地祇出,圜丘、方泽,雪应变异,万目咸
高宗绍兴十三年三月八日,权礼部侍郎王赏等言:「国朝礼例,每遇冬祀大礼,依仪皇帝宿斋三日,内一日于大庆殿,一日于太庙,一日于青城。今唯复依绍兴十年明堂大礼例,并于前殿宿斋。」诏依祖宗礼例,即不得创造斋殿。又言:「已得旨,郊祀斋宫更不
修盖,止令计置幕殿。检会在京青城宫殿大内门曰泰禋,东偏门曰承和,西偏门曰迎禧,正东门曰祥曦,正西门曰景曜,后门曰拱极,大殿门曰端诚,大殿曰端诚,便殿曰熙成。将来如车驾前一日赴青城宿斋,令仪鸾司同临安府豫先体仿青城制度绞缚。其行事、执事、陪祠官宿斋幕次,亦乞排办。」诏令随宜绞缚,不得侈大。
二十一日,太常寺言:「大礼依仪,前三日皇帝诣大庆殿宿斋。前(三)[二]日皇帝服通天冠、绛纱袍,乘玉辂诣景灵宫圣祖天尊大帝行礼,差侍从官分诣元天大圣后并诸殿神御前行礼毕,皇帝服通天冠、绛纱袍,乘玉辂诣太庙宿斋。前一日,皇帝诣太庙诸室前行礼毕,皇帝服通天冠、绛纱袍,乘玉辂诣青城宿斋。冬至日,皇帝诣圜坛行礼。礼毕,择日恭谢景灵宫,遍诣诸殿行礼。」从之。
十一月九日,礼部、太常寺言:「伏见郊祀大礼,皇帝前期斋于正殿,圣心虔诚,令尚食进素膳,望宣付史馆。」从之。
【宋会要】
孝宗干道三年,月行近心大星,宰执次日奏对,上忧惧天戒,形于玉色。因言:「近时祭祀全不严肃,何以感格天地 可令礼官条具,措置约束。」
闰七月七日,宰执以礼官定郊庙祠祭事进呈,上曰:「访闻致斋处多饮酒喧笑者,可令监察御史,须俟祠祭一切了毕,方许退。」
五年六月二十四日,太常少卿林栗言:「朝献行礼前一日