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与免式假。近缘吏奏请,将见从军与不系从军之人,例皆给(理假)[假,理]宜分别。」诏内外诸军小使臣在职丁忧,并依上件已降指挥施行。
十年七月二
十二日,吏部言:「淳熙条格,小使臣沿边任使,丁忧不解官,止给式假十五日。淳熙七年四月二十七日,因臣僚奏请,失于照会,一例衮同声说,给假一百日,遂致抵牾。乞依淳熙条格,止给式假十五日。」从之。
二十七日,诏:「小使臣丁忧,并依旧法。其在淳熙七年四月二十七日指挥之后解官持服人,与依旧法理还磨勘月日。」 礼 宋会要辑稿 礼三六 丧服 成服
成服
【宋会要】
景佑三年五月二十一日,审刑院言:「开封府民单如璧母于姑禫服内争家财。准《户律》:『诸居父母丧,兄弟别籍异财者,徒一年。』疏云:『谓在二十七月内。』今与有司检详典礼,准《五服年月敕》:十三月小祥,除首(经)[绖];二十五月大祥,除灵座,除衰裳,去绖杖;二十七月禫祭,踰月复平常。其单如璧祖母禫制未满。缘三年之丧止以二十七月为满,其二十七月即〔未〕明踰月为限,或须实满二十七月乞下太常礼院定夺。」礼官议曰:「谨按《礼记间传》云:『再期而大祥期:原作「周」,据《礼记正义》卷五七改。
,素缟、麻衣;中月而禫,禫而纤无所不佩。』中犹间也,谓太常祭后间一月而禫也。六俗所行禫则六旬既祥,缟麻阙而不服,稽诸制度,失之甚矣。今约经传,求其适中,可二十五月终而大祥,受以祥服,素缟、麻衣。二十六月终而禫服。二十七月而吉,吉而除,徙月乐,无所不佩。求其情可合乎礼矣。《仪礼》云:『又期而大祥,曰荐此祥事荐:原作「为」,据《仪礼注疏》卷四三改。,中月而禫。』中犹间也,与大祥间一月,自丧至此月二十七月。
《礼记》云:『是月禫,徙月乐。』言禫明月可以用乐。参详典故,三年之丧,十三月为小祥,二十五月为大祥,二十六月服素缟,二十七月禫祭,踰月仍复平常。自初丧至此月,首尾二十七月,踰月谓终禫月余日,次月改朔,是名踰月,即合纯吉。请颁天下,以为定式。」从之。
绍兴二十九年九月十三日,持禫服韩仲通言仲:原作「冲」,据《建炎以来系年要录》卷一八二改。:「奉旨差知镇江府,缘见居禫制,敢冒分符 望追还误恩。」诏令候从吉日前去之任。 礼 宋会要辑稿 礼三六 丧服 短丧
短丧
【宋会要】
元丰八年九月四日,承议郎、秘书省正字范祖禹言:「先王制礼,以君服同于父,皆斩衰三年,盖恐为人臣者不以父事其君,此所以管乎人情也。自汉以来,不惟人臣无服,而人君遂亦不为三年之丧。惟国朝自祖宗以来,外廷虽用易月之制,而宫中实行三年之服。且易月之制,前世所以难改者,以人君自不为服也。今君上之服已如古典,而臣下之礼犹依汉制,是以百官有司皆已复其故常复:原作「服」,据《范太史集》卷一三《论丧服俭葬疏》改。,容貌衣冠无异于行路之人。
岂人之性如此其薄哉!由上不为之制礼也。今臣易月,而人主实行丧制制:原无,据《诸臣奏议》卷九三补。。故十二日而小祥,期而又小祥;二十四日大祥,再期而又大祥。夫练祥不可以有二也,既以日为之,又以月为之,此礼之无据者也。古者再期而大祥,中月而禫。禫者,祭之名也,非服之色也。今乃为之黪服,三日然后禫,此礼之不经者也。既除服,至葬而又服之,盖不可以无服也。祔庙而后即吉纔八月矣,而遽纯吉,无所不佩,此又礼之无渐者也。
易月之制,因袭故事,已行之礼,不可追也。臣愚以为宜令臣朝服止如今日,而未除衰;至期而服之,渐除其重者;再期而又服之,乃释衰。其余则君服斯可也。至于禫不必为之服,惟未纯吉以至于祥,然后无所不佩,则三年之制略如古义。」诏礼官详议以闻。其后礼部尚书韩忠彦等言:「朝廷典礼,时世异宜世:原作「异」,据《长编》卷三五九改。,不必循古。若先王之制不可尽用,则当以祖宗故事为法。今言者欲令臣服丧三年,民间禁乐如之,虽过山陵,不去缞服,庶协古之制。
缘先王恤典,节文甚多,必欲循古,则又非特如臣僚所言故事而已。今既不能尽用,则当循祖宗故事及先帝遗制。」从之。
元符三年九月一日,以哲宗皇帝升祔太庙毕, 臣纯吉服如故事。
六日,太常寺言:「谨按《礼记》,事君方丧三年。至汉文以日易月,行公除之制。魏、晋以降,既葬即除。本朝参稽历代,典礼加隆。太宗皇帝上继太祖,兄弟相及,虽行易月之制,实服斩衰三年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