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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文献通考-元-马端临-第1069页

葬)。
齐神武帝葬於邺西北漳水之西,号义平陵。
齐世子澄虚葬神武於漳水之西,潜凿成安鼓山石窟佛顶之旁为穴,纳其柩而塞之,杀其群匠。及齐之亡也,一匠之子知之,发石取金而逃。
文宣帝崩,葬武宁陵(十月甲午崩,次年二月丙申葬)。
孝昭帝崩,葬文静陵。
武成帝崩,葬永平陵(十二月辛未崩,次年二月甲申葬)。
周文帝崩,葬成陵。
孝闵帝崩,葬静陵。
明帝崩,葬昭陵(四月辛丑崩,五月辛未葬)。
武帝崩,葬孝陵(六月丁酉崩,七月已未葬)。
宣帝崩,葬定陵(五月已酉崩,七月丙申葬)。
隋文帝崩,葬太陵,与独狐后同坟异穴,士庶赴葬者,皆听入视陵内(七月丁未崩,十月乙卯葬)。
炀帝初葬哭公台下,後改葬雷塘。
唐高祖崩,葬献陵,在京兆府三凉县界(五月六日崩,十月庚寅葬)。
贞观九年,高祖崩。诏定山陵制度,依汉长陵故事,务存崇厚。时限既促,功役劳弊。秘书监虞世南上封事曰:“臣闻古之圣帝明王,所以薄葬者,非不欲崇高光明珍宝异物以厚其亲,然审而言之,高坟厚垅,珍物必备,此通为亲累,非曰孝也。是以深思远虑,安於菲薄,以为长久万代之计,割其常情以定之耳。今为邱垅如此,其内虽不藏珍宝,亦无益也。之万代之後,人但见高坟大冢,岂谓无金玉也?臣之愚计,以为汉文霸陵,既因山势,虽不起坟,自然高敞。今之所卜,地势即平,不可不起。宜依《白虎通》所陈周制,为三仞之坟。其方中制度,事事减少。事竟之日,刻石於陵侧,书今封大小高下之式,明器所须,皆以瓦木,合於礼文,一不得用金银铜铁,使後代子孙,并皆遵奉。一通藏之宗庙,岂不美乎!且臣下除服,用三十六日,巳依霸陵;今为坟垅,又以长陵为法,非所依也。伏愿深览古今,为长久之虑。”书奏,不报。虞世南又上疏曰:“汉家即位之初,便营陵墓,近者十馀岁,远者十五年,方始成就。今以数月之,而造数十年事,其於人力,亦以劳矣。汉家大郡五十万户,即日人众,未及往时,而工役与之一等,此臣所致疑也。”又公卿上奏,请遵遗诏,务从节俭。太宗乃令中书侍郎岑文本谓曰:“朕欲一如遣诏,朕臣子之心,不忍顿为俭素。如欲称朕崇厚之志,复恐百代之後,不免有废毁之忧。朕为此不能自决,任卿等平章,必令得所,勿置朕於不孝之地。”因出虞世南封事,付所司详议以闻。司空房元龄等议曰:“谨按汉高祖长陵高九丈,光武陵高六丈,汉文、魏文并不封不树,因山为陵。窃以长陵制度,过为宏侈;二丈立规,又伤矫俗。光武中兴明主,多依典故,遵为成式,实谓攸宜。伏愿仰遵故命,俯顺《礼经》。”诏曰:“朕既为子,卿等为臣,爱敬罔极,义犹一体,无容固陈节俭,陷朕於不义也。今便敬依来议。”於是山陵制度,颇有减省。
唐凡国陵之制,皇祖以上至太祖陵,皆朔、望上食,元日、冬至、寒食、伏、腊、社冬一祭。皇考陵,朔、望及节祭,而日进食。又荐新於诸陵,其物五十有六品。始将进御,所司必先以送太常与尚食,滋味荐之如宗庙。
贞观十三年正月一日,太宗朝於献陵。先是日,宿设黄麾仗,周卫陵寝。至是质明,七庙子孙及诸侯、百寮、蕃夷君长,皆陪列於司马门内。太宗至小次,降舆纳履,哭於阙门,西面,再拜,恸绝不能兴。礼毕,改服入於寝宫。执馔,阅视高祖及先後服御之物。匍匐床前悲恸。左右侍御者,莫不欷。
十八年,帝谓侍臣曰:“昔汉家皆先造山陵,既达始终,身复亲见,又省子孙经营,不顿费人功,我深以此为是。古者因山为坟,此诚便事。九山孙耸迥绝,因而旁凿,可置山陵处,朕有终焉之理。”乃诏“营山陵於九山之上,足容一棺而已,务从俭约。又佐命功臣,义深舟楫,追念在昔,何日忘之,汉氏相将陪陵,又给东园秘器,笃终之义,恩意深厚。自今以後,功臣密戚及德业佐时者,如有薨亡,赐茔地一所,及赐以秘器,使窀穸之时,丧事无阙,凡功臣密戚请陪陵葬者听之。以文武分为左右而列,(坟高四丈已下,三丈已上);若父祖陪陵,子孙从葬者,亦如之(若宫人陪葬,则陵户为之成坟。凡诸陵皆置留守,领甲士,与陵令日知,巡警左右,兆域内,禁人无得葬埋。古坟则不毁之)。”
献陵陪葬名氏。楚国太妃万氏、馆陶公主、河王孝恭、襄邑王神符、清河王诞、韩王元嘉、彭王元则、道王元庆、郑王元懿、虢王元凤、酆王元亨、徐王元礼、滕王元婴、邓王元裕、鲁王元夔、霍王元轨、江王元祥、密王元晓、并州总管张纶、荣国公樊兴、平原郡公王长楷、谭国公邱和、巢国公钱九龙、刑部尚书刘德威、刑部尚书沈叔安。
十年十一月,葬文德皇后长孙氏於昭陵。帝为文刻之石,称皇后节俭,遗言薄葬。以为盗贼之心,止求珍货。既无珍货,复何所求?朕之本意,亦复如此。王者以天下为家,何必物在陵中乃为已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