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义勇入卫,有爵赏禄为劝利,而乃更忧其为变,岂笃论哉?大抵世人习见募兵,而不见民兵之事,故一闻此议,则不能无骇。然募之法不变,乃实可忧也。”彦博等又以为士兵难使千里出戍。安石曰:“前代征琉球,讨党项,岂非府兵乎?”帝曰:“募兵专於战守,故或可恃;至民兵,则兵农其业相半,可恃以战守乎?”安石曰:“唐以前未有黥兵,然亦可以战守。臣以为募兵与民兵无异,顾所用将帅何如尔。”
一日,帝批:“陈留县见行保甲,每十人一小保,中三人或五人须要弓箭,县吏督责,无者有刑。又每保令置鼓,人置一鼓,费钱不少。至有质衣而买弓箭者,可见贫乏艰於出备,可速指挥禁戢。”安石曰:“民贫宜有之。抑民使置弓箭,则法所弗许也。往者冬阅及巡检番上,唯就用官弓矢而已,不知百姓何故至於质衣也。然自生民以来,兵农为一,男子生则以桑弧蓬矢射四方,明弓矢者男子之所有事。盖耒耜以养生,弓矢以免死,皆凡民所宜自具,自古未有造耒耜、弓矢以给百姓者也。然则,虽使百姓置弓矢未为过。第陛下忧恤百姓甚至,故今立法一听民便尔。且府界素多群盗,攻劫杀掠,一岁之间,至二百夥,逐夥皆有赏钱,备赏之人,即今保丁也。方其备赏之时,岂无卖易衣服以纳官赏者?然人皆以为赏钱宜出於百姓。夫出钱之多不足以止盗,而保甲之能止盗,其效已见於今日,则虽令民出少钱以置器械,未有损也。”帝曰:“赏钱,人所习惯,则安之如自然;不习惯,则不能无怨。如河决坏民产,民不怨;决河以坏民产,则怨矣。”
四年,始诏畿内保丁肄习武事。岁农隙,所隶官期日於要便村都试骑步射,并以射中亲疏远近为等。骑射校其用马,有馀艺而愿试者,听之。第一等保明以闻,引见於庭,天子亲阅试之,命以官使。第二等免当年春夫一月、马藁四十、役钱二千。本户无可免,或所免不及,听移他户而受其直。第三等、四等,视此有差。即艺未精愿来阅试者,听。
五年,知制诰、判司农寺曾布言:“近日保户数以状诣县,愿分番隶巡检司习武伎,提点司以闻朝廷及司农寺,而未敢辄议。”於是诏:“主户保丁愿上番於巡检司者,十日一更,疾故者次番代之,月给口粮、薪菜钱,分番巡警。”又诏尉司上番保丁如巡检司之法。
始行保甲。初,以捕盗贼相保任而未肄以武事也,至四年,始诏畿内保丁肄习武事,定其赏罚,然犹番上也。至五年因曾布之说,始令分番隶巡检司、尉司云。
枢密院言:“在京系役兵士,旧额一万八千二百五十九人,见阙六千三百九十二人,若招拣得足,即不须外路勾抽,以免不习水土、冻馁道涂之患。欲於在京及府界、京东、西、河北招少壮兵,止供在京工役,不许臣僚差占,不过期年,可使充足。对减在外招募之数,桩管所减粮赐上京,应省司之用。”从之。
诏:“禁军俸钱至五百而亡满七日者斩。”旧制满三日者死。初执政议更法请满十日,帝令以七日。
六年,诏开封府畿以都保置木契,左留司农寺,右付其县,凡追胥、阅试、肄习则出契。是月,又诏行於永兴、秦凤、河北东、西、河东五路,唯每上番。馀路止相保任,毋习武艺。内荆湖、川、广沿边者,可肄武事,令监司度之。後惟全部土丁、邕钦洞丁、广东枪手改为保甲者则肄焉。十二月,乃罢河北西路强壮、沿边弓箭社常系籍番上巡守者。初,开封府畿、五路保甲及五万人,二年一解发,诣京师阅试命官,开封府、畿十人,五路七人。八年,诏开封府畿及一万人,五路有一万,五千人,各许解发一人。
初,保甲隶司农,八年,改隶兵部,增同判一、主簿二、当公事十,分按诸州,其政令则听於枢密院。
七年,始诏总开封府畿、京东西、河北路兵分置将、副。自河北始,自第一将以下共十七将,在河北四路;自第十八将以下共七将,在府畿;自第二十五将以下共九将,在京东;自第三十四将以下共四将,在京西。合为三十七。而延、环庆、泾原、秦凤、熙河又自列将。其在延者九,在泾原者十一,在环庆者八,在秦凤者五,在熙河者九。合为四十二。
八年,又诏增置马军十三指挥,分京东、西两路。又募教阅忠果十指挥,在京西,额各五百人,其六在唐、邓,其四在蔡、汝。
元丰二年,又增置士兵勇捷两指挥於京西,额各四百人,唐州方城为右第十一,汝州襄城为左第十二。凡马军十三指挥,忠果及土军共十二指挥。
四年,诏团结东南路诸军亦如畿京法,共十三将。自淮南始,东路为第一,西路为第二,两浙西路为第三,东路为第四,江南东路为第五,西路为第六,荆湖北路为第七、南路潭州为第八,全、邵、永州应援广西为第九,福建路为第十,广南东路为第十一,西路桂州为第十二,邕州为第十三。总天下为九十二将,而延五路又有汉蕃弓箭手,亦各附诸将而统隶焉。凡诸路将各置副一人,东南兵三十人以下唯置单将;凡将副皆选内殿崇班以上、尝历战阵、亲民者充之,亦诏监司奏举;又各以所将兵多寡,置部