又收十八毫为二)。合之得八寸三分七六毫,以为大吕(凡言毫者,皆九分之一)。大吕之实八寸三分七六毫。三分其实得二寸七分二五毫以为法。下生者,倍其法,得四寸十四分四十毫(内收九分为一寸,又收九毫为一)。合之得五寸五分五一毫,以为夷则。夷则之实五寸五分五一毫。三分其实得一寸七分七六毫三丝以为法。上生者,四其法,得四寸二十八分二十八二十四毫十二丝(内收二十七分为三寸,又收二十七为三分,又收十八毫为二,又收九丝为一毫)。
合之得七寸四分三七毫三丝,以为夹锺(凡言丝者,皆九分毫之一)。
夹锺之实七寸四分三七毫三丝三分其实得二寸四分四二毫四丝以为法。下生者,倍其法,得四寸八分八四毫八丝,以为无射。无射之实四寸八分八四毫八丝三分其实得一寸五分八七毫五丝六忽以为法。上生者,四其法,得四寸二十分三十二二十八毫二十丝二十四忽(内收十八分为二寸,又收二十七为三分,又收二十七毫为三,又收十八忽为二丝)。合之得六寸五分八三毫四丝六忽,以为中吕(凡言忽者,皆九分丝之一)。
中吕之实六寸五分八三毫四丝六忽。三分其实得二寸一分八七毫一丝五忽以为法。上生者,四其法,得八寸七分八一毫六丝二忽,以为黄锺之变。右律寸新法(本太史公《律书生锺分》,蔡元定以寸分毫丝忽约之,得此法)子一,黄锺之律。丑三为丝法。寅九为寸数。卯二十七为毫法。辰八十一为分数。巳二百四十三为法。午七百二十九为数。未二千一百八十七为分法。申六千五百六十一为毫数。酉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为寸法。戌五万九千四十九为丝数。
亥一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黄锺之实。
右黄锺寸分数法(蔡元定曰:“按:黄锺九寸,以三分为损益,故以之历十二辰,得一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为黄锺之实。其十二辰所得之数,在子、寅、辰、午、申、戌六阳辰为黄锺寸、分、毫、之数。在亥、酉、未、巳、卯、丑六阴辰为黄锺寸、分、、毫、丝之法。其寸、分、、毫、丝之法,皆用九数,故九丝为毫九毫,为九,为分九分,九分为寸,九寸为黄锺。盖黄锺之实一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之数,以三约之,为丝者五万九千四十九以二十七约之,为毫者六千五百六十一。
以二百四十三约之,为者七百二十九。以二千一百八十七约之,为分者八十一。以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约之,为寸者九。由是三分损益,以生十一律焉。或曰:‘径围之分,以十为法,而相生之分、、丝、忽,以九为法者,何也?’曰:以十为法者,天地之全数也。以九为法者,因三分损益而立也。全数者即十,而取九相生者,约十而为九。即十而取九者,体之所以立,约十而为九者,用之所以行。体者所以定中声,用者所以生十一律也。”)
子一分(一为九寸)。丑三分二(一为二寸)。寅九分八(一为一寸)。卯二十七分十六(三为一寸,一为三分)。辰八十一分六十七(九为一分。一为一分)。巳二百四十三分一百二十八(二十七为一寸,三为一分。一为三)。午七百二十九分五百一十二(八十一为一寸,三为一分。一为一)。未二千一百八十七分一千二十四(二百四十三为一寸,二十七为一分,三为一。一为三毫)。申六千五百六十一分四千九十六(七百二十九为一寸,八十一为一分,九为一,一为一毫)。
酉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八千百九十二(二千一百八十七为一寸,二百四十三为一分,二十七为一,三为一毫,一为三丝)。戌五万九千四十九分三万二千七百六十八(六千五百六十一为一寸,七百二十九为一分,八十一为一,九为一毫,一为一丝)。亥一十七万七千一百四十七分六万五千五百三十六(一万九千六百八十三为一寸,二千百八十七为一分,二百四十三为一,二十七为一毫,三为一丝,一为三忽)。
●卷一百三十三 乐考六
○度量衡
《虞书》:“同律度量衡。” 《王制》:“古者以周尺八尺为步,今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注:周尺之数,未详闻也。按:礼制,周以十寸为尺,盖六国时多变乱法度,或言周尺八寸。疏:郑注,十寸为尺。按:《玉人职》云,镇圭尺有二寸。又云,桓圭九寸,是周犹以十寸为尺也。今经云,以周尺六尺四寸为步,乃是六十四寸,则谓周八寸为尺也)。”
《考工记》:氏为量,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