谨按景德四年,三司盐铁商税按奏:‘据滨州监税李忠恕状,准条,银每两税钱四十文,其专栏等称银元来不纳税钱事。省司检会景德元年二月二十二日敕令。将银出京城门往诸路州军者,并须於在京税务纳钱,每两四十文,不降指挥,只是条贯。自京出门,其滨州税务元不收税,合依久例,不得创收。’天禧四年,福建转运司奏:‘尚书屯田员外郎方仲荀奏,乞收福建枋木税每估一贯税一百文。本司勘会《祥符编敕》,每木十条抽一条讫,任贩货卖,不收商税。
’天圣七年,福建运司奏:‘福州商税有当增收钱者八,当减钱者五,当不收钱者十,当创收钱者十二。’有旨,创收、增收并不行,馀依奏。以此见当时州郡小可商税不敢专擅创收,动须奏禀,而漕臣、省司亦不敢辄从所请,横改条法。至淳化三年,令诸州县有税,以端拱元年至淳化元年收到课利最多钱数,立为祖额,比校科罚。盖商税额比较自此始。及王安石更改旧制,增减税额,所申省司不取旨矣。
熙宁三年九月,中书札子:‘详定编敕所参详,自来场务课利增亏,并自本州保明三司,立定新额,始牒转运司令本处趁办,往复经动年岁,虚有留滞,莫若令本州自此立定祖额比较。’有旨从之,而本州比较自此始,商税轻重皆出官吏之意,有增而无减矣。政和间,漕臣刘既济申明於则例外增收一分税钱,而一分增收税钱窠名自此起。至今以五分充州用,五分充转运司上供,谓之五分增收钱。绍兴二年,令诸路转运司量度州县收税紧慢,增添税额三分或五分,而三五分增收税钱窠名自此始。
至今以十分为率,三分本州,七分隶经总制司,谓之七分增税钱,而商税之重极於今日。”
李重进平,以宣徽北院使李处新知扬州,枢密直学士杜к监州税。 止斋陈氏曰:“以朝臣监州税始於此,盖收方镇利权之渐,然是时初未以此置官也。据《太宗实录》,上谓赵普等曰:‘王仁赡纵吏为奸,诸州场院皆隐没官钱。朕初即位,悉罢去,分命使臣掌其事,利入遂数倍。’以此见诸州监当分差使臣自太宗始。雍熙三年始著於令,监当使臣、京朝官并三年替,仍委知州、通判提举之,遂为定员。”
关市之税,凡布帛、什器、香药、宝货、羊彘,民间典卖庄田、店宅、马牛、驴骡、橐,及商人贩茶盐,皆算,有敢藏匿物货,为官司所捕获,没其三分之一,以其半畀捕者。贩鬻而不由官路者罪之。有官须者十取其一,谓之抽税。自唐室藩镇多便宜从事,擅其征利,其後诸国割据,掊聚财货以自赡,故征算尤繁。宋朝每克复疆土,必下诏蠲省。凡州县皆置务,关镇或有焉,大则专置官监临(景德二年,诏诸路商税年额及三万贯以上,审官院选亲民官临莅),小则令、佐兼领,诸州仍令都监、监押同掌之。
行者赍货,谓之过税,每千钱算二十;居者市鬻,谓之住税,每千钱算三十。大约如此,然无定制,其名物各从地宜而不一焉。
开宝六年,诏岭南商贾赍生药者勿算。 先是,伪蜀时,部民凡嫁娶,皆籍其帏帐妆奁之数估价抽税,是年,诏除之。 太宗淳化二年,诏曰:“关市之租,其来旧矣。用度所出,未遑削除,征算之条,当从宽简。宜令诸路转运使以部内州军市征所算之名品,共参酌裁减,以利细民。”又诏:“除商旅货币外,其贩夫、贩妇细碎交易,并不得收其算。常税各物,令有司件析揭榜,颁行天下。”
至道元年,诏两浙诸州纸扇、芒鞋及细碎物皆勿税。 二年,诏民间所织缣帛非出鬻於市者勿得收算。 真宗景德三年,除杭、越等十三州军税鹅鸭年额钱。 大中祥符五年,诏京东西、河北、陕西、江淮南民以柴薪渡河津者勿税。 大中祥符六年,诏免诸路州军农器收税。 熙宁十年以前天下诸州商税岁额: 四十万贯以上:
东京 成都(二十一务) 兴元(三务) 二十万贯以上:
蜀(九务) 彭(八务) 永康(五务) 梓(二务) 遂(二务) 十万贯以上:
开封(二十三务) 寿(八务) 杭(十二务) 眉(二务) 绵(二务) 汉(二务) 嘉(八务) 邛(十九务) 简(四务) 果(一务) 戎(三务) 泸(六务) 合(一务) 怀安(三务) 利(三务) 阆(一务) 剑(七务) 三泉县(二务) 夔(二务)
五万贯以上:
西京(二十六务) 北京(十四务) 徐(七务) 郓(十二务) 邳(三务) 颍(十一务)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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