莫不善於贡也。乡、遂迫近王城,丰凶易察,故可行贡法;都、鄙僻在遐方,情伪难知,故止行助法。此又先王之微意也。然乡、遂之地少,都、鄙之地多,则行贡法之地必少,而行助法之地必多,至鲁宣公始税亩,杜氏注以为公无恩信於民,民不肯尽力於公田,故履践案行,择其善亩好者税取之。盖是时公田所收必是不给於用,而为此横敛。孟子曰:“《诗》云:‘雨我公田,遂及我私。’惟助为有公田。由此观之,虽周亦助也。”则是孟子之时,助法之废己久,尽胥而为贡法矣。
孟子特因《诗》中两语,而想像成周之助法耳。自助法尽废,胥而为贡法,於是民所耕者私田,所输者公租。田之丰歉靡常,而赋之额数己定。限以十一,民犹病之,况过取於十一之外乎!”
《大司徒》凡造都、鄙,制其地域而封沟之,以其室数制之。不易之地家百亩,一易之地家二百亩,再易之地家三百亩(不易之地,岁种之地美,故家百亩。一易之地,休一岁乃复种,地薄,故家二百亩。再易之地,休二岁乃复种,故家三百亩。)
《遂人》:辨其野之土上地、中地、下地,以颁田里。上地,夫一亩,田百亩,莱五十亩,馀夫亦如之。中地,夫一亩,田百亩,莱百亩,馀夫亦如之。下地,夫一亩,田百亩,莱二百亩,馀夫亦如之(莱,谓休不耕者。廛,居也。扬子有田一廛,谓百亩之居。孟子所云“五亩之宅,树之以桑”者是也)。
《小司徒》:乃均土地以稽其人民,而周知其数。上地,家七人,可任也者家三人。中地,家六人,可任也者二家五人。下地,家五人,可任也者家二人(一家男女七人以上,则授之以上地,所养者众也。男女五人以下,则授之下地,所养者寡也。有夫有妇,然後为家可任矣。见《力役门》)。
《王制》:制农田百亩,百亩之粪,上农夫食九人,其次食八人,其次食七人,其次食六人;下农夫食五人。庶人在官者,其禄以是为差也(孟子答北宫同。朱子《集注》一夫一妇锄田百亩,加之以粪,粪多而力勤者为上农,其所收可供九人。其次用力不齐,故有此五等,庶人在官者,其受禄不同,亦有此五等也。《王制》“粪”作“分”。注疏引《周礼小司徒》“上地家七人”解此段。按《小司徒》言上地、中地、下地,以田之肥瘠言之。《王制》言上农、次农、下农,以人之勤怠言之,当如《集注》云)。
右按周家授田之制,但如《大司徒》、《遂人》之说,则是田肥者少授之,田瘠者多授之;如《小司徒》之说,则口众者授之肥田,口少者授之瘠田;如《王制》、《孟子》之说,则一夫定以百亩为率,而良农食多,惰农食少。三者不同。西汉《食货志》:圣王量能授事,四民陈力受职。民受田,上田夫百亩,中田夫二百亩,下田夫三百亩。岁耕种者为不易,上田;休一岁者为一易,中田;休二岁者为再易,下田。三岁更耕之,自爰其处(爰,於也。更,谓三岁即改与别家佃,以均厚薄)。
农民户人己受田,其家众男为馀夫,亦以口授田如比(比同也)。士、工、商家受田,五口当农夫一人(口二十亩),此谓平土可以为法者也。若山林、薮泽、原陵、淳卤之地(淳,尽也。泽卤之田不生),各以肥硗多少为差。民年二十受田,六十归田。七十以上,上所养也;十岁以下,上所长也;十一以上,上所强也(勉强劝之以集事)。
按:此言受田之法,与《大司徒》、《遂人》所言略同,但言馀夫受田如此。孟子言馀夫二十五亩。《集注》:年十六别受田二十五亩,俟其壮有室,然後更受百亩之田。则此二十五亩者,十六以後、十九以前所受也。《载师》掌任土之法,以物地事授地职,而待其政令(任士者,任其力势所能生育,且以制贡赋也。物,物色之,以知其所宜之事,而授农、牧、衡、虞使职之)。
以廛里任国中之地,以场圃任园地,以宅田、士田、贾田任近郊之地,以官田、牛田、赏田、牧田任远郊之地,以公邑之田任甸地,以家邑之田任稍地,以小都之田任县地,以大都之田任疆地(廛里,若今邑居里。廛,民居之区域也。里,居也。圃,树果之属。宅田,致仕之家所受田。士田,圭田也。贾田,在市贾人,其家所受田也。官田,庶人在官者,其家所受田也。牛田,牧田,畜牧者之家所受之田也。赏田,赏赐之田。公邑,谓六遂馀地,天子使大夫治之。
自此以外皆然。家邑,大夫之采地。小都,卿之采地,王子弟所食邑也。疆,五百里三畿界也。皆言任者,地之形实不方平如图,受田邑者远近不得尽如制,其所生育赋贡取正於是耳)。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