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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文献通考-元-马端临-第132页

泰四年十二月,诏支客盐并以旧钞七分、新钞三分,以旧钞理资次。
开禧以後,节次有缴纳旧钞换新钞,指挥不一。唐乾元初,第五琦为盐铁使,变盐法,刘晏代之,当时举天下盐利才四十万缗。至大历末,增至六百万缗,天下之赋,盐利居半。宋朝元,淮盐与解池等岁四百万缗,比唐举天下之赋已三分之二。绍兴末年以来,泰州海宁一监支盐三十馀万席,为钱六七百万缗,则是一州之数,过唐举天下之数矣。
右《中兴四朝食货志》言,绍兴一州盐利过唐时举天下之数,其说固然矣。然考之唐史,则至德盐每斗十钱而已,至第五琦变盐法而十倍其榷,然不过每斗为钱一百一十。而建炎初商人贾钞,计盐六石为一袋,至输钱十八千,继而每袋又增贴纳钱三千,则其时盐价比之第五琦所榷已是三倍有馀,而至德之价则又悬绝矣。盖盐直比唐则愈贵,缗钱比唐则愈轻,所以其数之多如此,要亦未可全归之征利之苛也。
闽、广之盐,自祖宗以来漕司官般官卖,以给司存。建炎,淮、浙之商不通,而闽、广之钞法行。未几,淮、浙之商既通,而闽、广之钞法遂罢。然旧法,闽之上四州曰建、剑、汀、邵,行官卖盐法;闽之下四州曰福、泉、漳、化,行产盐法(随税纳盐也)。官卖之法既革,产盐之法亦弊,钞法一行,弊若可革,而民俗又有不便。故当时转运、提举司申乞上四州依上项指挥,下四州且令从旧。及钞法既罢,岁令漕司认钞钱二十万缗纳行在所榷茶务,自後或减或增,卒为二十二万缗(绍兴三年,诏榷免五万贯。五年,依旧认二十万。十二年,诏添十万,计三十万。二十七年,特减八万,为二十二万)。
上四州用钞法,以私贩多钞额,随即停钞法,仍系官卖。
下四州随产纳盐,而州县苛取,每产一文以上至二十文,皆纳盐五斤,而胥吏交纳钱数又倍之。嘉定,臣僚奏乞行下,将产二十文以下合纳盐五斤者并行蠲免,从之。
二广之盐皆属於漕司,量诸州岁用而给之盐。然广东之俗富,犹可通商,广西之地广漠而瘁,食盐有限,商贾难行。况自东广而出,乘大水而无滩碛,其势甚易;自西广而出,水小多滩碛,其势甚难。是广西之盐不得与广东比伦也。建炎末鬻钞,未几复止,然官般、客钞亦屡有更革,东、西两漕屡有分合。绍兴八年,诏广西盐岁以十分为率,二分令钦、廉、雷、高、化州官卖,馀八分行钞法。又诏广东盐九分钞法,一分产盐州县出卖。广南土旷民贫,赋入不给,故漕司鬻盐,以其息什四为州用,可以粗给,而民无加赋,若客钞既行,州县必致缺乏。
孝宗乾道四年,罢盐钞,令广西漕司自认钞钱二十万。其後再行钞法,而州县率以钞抑售於民,其害甚於官般,乃诏官卖如故。
蜀盐有隆州之仙井、邛州之蒲江、荣州之公井、大宁富顺之井监、西和州之盐官、长宁州之氵育井,皆大井也。若隆、荣等十七州,则皆卓筒、小井而已。自祖宗以来,皆民自煮之。成都、童川、利路自元丰,岁输课利钱银绢,总为八十万缗,比军兴所输,已增数倍矣。然井有耗淡而盐不成者,官司虑减课额,不肯相验封闭。高宗建炎二年十一月德音,令逐路漕臣躬亲按视。绍兴二年九月,四川总领赵开初变盐法,仿大观法置合同场,收引税钱,大抵与茶法相类,而严密过之。每斤输引钱二十有五,土产税及增添约九钱四分,所过税钱七分,住税一钱有半,每引别输提勘钱六十,其後又增贴纳等钱。凡四川四千九百馀井,岁产盐约六千馀万斤,引法初行,每百斤为一担,又增十斤勿算以优之,其後递增至四百馀万缗。二十九年十二月,诏减西和州卖盐直之半。先是,州之盐官井岁产盐七十馀万斤,半为官吏柴茆之费,半鬻於西和、成、凤州,岁得钱七万缗,为西和州铸钱本。盐多地狭,每斤为直四百,民甚苦之,故有是命。
初,赵开之立榷法也,令商人入钱请引,井户但如额煮盐,赴官输土产税而已。其後咸脉有盈缩,月额有登耗,官以虚钞赴之,而收其算,引法由是大坏。井户既为商人所要,因增其斤重与之,每担有增及百六十斤者。又逃废绝没之井,许人增额承认,小民利於得井,每界递增,盐课加多而不可售,公私皆病。绍熙,杨辅为总计,遣官核去虚额,栈闭废井,申严合同场法。
●卷十七 征榷考四
○榷酤禁酒
《酒诰》:“文王诰教小子,有正有事,无彝酒。越庶国,饮惟祀,德将无醉。”矧汝刚制於酒,厥或告曰:‘群饮。’汝勿佚,尽执拘以归於周,予其杀。又惟殷之迪诸臣惟工乃湎於酒,勿庸杀之,姑惟教之。
东坡苏氏曰:“自汉武帝以来至於今,皆有酒禁,刑者有至流,赏或不赀,未尝少纵,而私酿终不能绝。周公独何以能禁之?曰:周公无所利於酒也,以正民德而已。甲乙皆笞其子,甲之子服,乙之子不服。何也?甲笞其子而责之学,乙笞其子而夺之食。此周公之所以能禁酒也。”
《周官》:萍氏掌几酒、谨酒(几者,几察酤卖过多及非时者。谨者,使民节用而无彝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