无得轻用重刑。”
先是,秘书少监傅崧卿言:“军国异容,刑亦殊制,不可概以军法从事。比闻州军有捕获军兵劫盗杀人者,至族其家,望加戒饬。”故有是诏。
三年,诏:“自今犯私盐,并依《绍兴敕》断。其去年十二月甲午敕旨,及今年六月辛丑尚书省批送指挥,更不施行。”
先是,殿中侍御史常同入对,论私贩刑名大重,其略曰:“《绍兴敕》:‘私有盐一斤,徒一年;三百斤,配本城。煎炼者,一两比二两。’刑名不为不重。後来复降指挥,又因官司申请,不以赦原减,虽遇特恩不原,为法可谓尽矣。去年之冬,因大军所屯,尝有军卒私贩,百姓因之,故有亭户不以多寡杖脊配广南指挥,盖一时禁止,非通天下永久之法也。昨因榷货务看详,以为诸路亦各一体施行,遂批状行之。提领官张纯,一堂吏耳,但欲附会去相之意。朝廷不谋之廷臣,不付之户部,不禀之圣旨,遂以批状行之,何其易哉!自此法之行,州郡断配,日日有之,破家荡产,不可胜计。主议之臣但曰:‘刑不峻不足以致厚利。’夫峻刑章而不恤民害,此蔡京、王黼之术也,奈何今遂用之!自古及今,刑之所施,必称罪之轻重,岂有罪无等降,一用重刑之理!今私盐一斤至杖脊配广南,则孰不相率而为百千斤之多哉!祖宗仁德在人,犹人之有元气。今天下之势可为病矣,奈何遂欲伤元气乎?法令之行,系乎国本,不使有识缙绅之士议之,而使刀笔之吏弄其文墨,非国之福也。望付三省熟议。”故有是诏。
诏:“捕获强盗,虽无被主姓名,赃满已经论决者,许推赏。”
太常少卿唐恕言:“旧法,获盗不知被主姓名则不该赏。故江湖有举舟尽遭屠戮,踪迹绝灭,官司虽知,终亦掩蔽。盖既无激劝之方,又欲逃捕盗之责。法久奸生,望赐更改。”故有是诏。
五年,尚书省言:“州县治狱之吏,专事惨酷,待其垂死,皆之疫患杀之,未尝依条医治。乞举行岁终比较计分断罪法。”是年比较,得宣州、衢州、福州无病死囚,当职官各转一官;舒州病死者及一分,惠州病死者二分六,当职官各特降一官。
十年,诏:“诸狱并一更三点下锁,五更五点开锁。定牢违者,杖八十。狱官令佐不亲临,及县令辄分轮馀官,并徒一年。知、通、监司觉察按劾。著为令。”
十八年,抚州、泉州误决重囚,官吏各置重宪。
大理寺丞石邦哲上疏曰:“伏睹《绍兴令》,决大辟皆於市,先给酒食,听亲戚辞诀,示以犯状,不得窒塞口耳,蒙蔽面目,及喧呼奔逼。而有司不以举行,视为文具,无辜之民,至是强置之法。如近年抚州狱案已成,陈四闲合断放,陈四合依军法;又如泉州狱案已成,陈翁进合决配,陈进哥合决重杖。姓名略同而罪犯迥别。临决遣之日,乃误以陈四闲为陈四,以陈翁进为陈进哥,皆已配而事方发。倘使不窒塞蒙蔽其面目口耳,而举行给酒辞诀之令,是二人者,岂不能呼冤以警官吏之失哉!欲望申严法禁,否则以违制论。”从之。
臣僚言:“比年诸路推究翻异公事,或朝廷委之鞫勘,例差初官。荫补子及新第进士,於法令实未暇习,其势必委之於下,老胥猾吏,得以为奸。请行下诸路,应有鞫勘公事,并须择曾经历任人。”从之。
二十六年,吏部尚书周麟之言:“臣闻之,传曰:‘非天子不制度,不议礼,不考文。’窃见吏部续降申明条册,乃有顷年都省批状指挥参於其。向之书官有所畏忌,至与成法并立,以理推之,诚为未允。望今选具绍兴二十五年以前批状指挥,令敕令所看详,可削则削,毋令与三尺混淆。”麟之所言,盖指秦桧也。诏依。
秦桧自得政以来,动兴大狱,胁制天下。岳飞狱死,桧势焰愈炽。贤士大夫,时系诏狱,死、徙相继,天下冤之。又置察事卒数百游市,闻言其奸者,即送大理狱杀之。大开告讦之门,至桧老病日深,忌冒愈甚,将除异己者,乃令殿中侍御史徐嘉、右正言张扶论赵汾、张初交结事。先捕汾下大理,考掠无完肤,令汾自诬与张浚、李光、胡寅谋大逆,凡一时贤士大夫五十三人桧所恶者皆与。狱上,而桧已病不能书,事乃寝。
诏刑部郎中依元丰法,分左右厅治事。
先是,右司郎中汪应辰言:“国家谨重用刑,是以参酌古谊,并建官师。在京之狱,曰开封,曰御史,又置纠察司以几其失;断者刑者,曰大理,曰刑部,又置审刑院以决其平。鞫之与谳,各司其局,初不相关,是非可否,有以相济。及赦令之行,有罪者许之叙复,无辜者谓之湔洗,内则命侍从馆阁之臣置司详定,而昔之鞫与谳者,皆无预焉;外之川、陕,去朝廷远,则委之转运、钤辖司,而提点刑狱之官亦无预焉。及元丰更定官制,始以大理兼狱事而刑部如故。然而大理少卿二人,一以治狱,一以断刑;刑部郎官四人,分为左右,或以详覆,或以叙雪,同僚而异事,犹不失祖宗分职之意。本朝比之前世,刑狱号为平治,盖其并建官师,所以防闲考,有此具也。中兴以来,务从简省大理少卿止於一员,而刑部郎中初无分异,则狱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