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及非新酬衙前场务所增收钱,并合入三司帐。而司农寺以谓官监、务外,皆是新法拘收钱,不当入三司。乞留以助募役;兼岁入百万缗,於市易务封椿,若失此钱,恐不能继。”争辩久之,乃从司农之请。
七年,府界、诸路坊场钱岁收六百九十八万六千缗,、帛九十七万六千六百石、疋有奇。
新法既鬻坊场、河渡,司农又并祠庙鬻之,募人承买,收取净利。官既得钱,听民为贾区庙中,判应天府张方平言:“管下五十馀祠,百姓尽已承买。阏伯主祀大火,火为国家盛德所承;微子开国於宋,亦本朝受命建号所因。又有双庙,乃唐张巡、许远。今既许承买,小人以利为事,必於其营为招聚,纷杂亵。岁收甚微,实损大体。欲乞不卖此三庙,以称国家严恭之意。”上震怒,批出曰:“慢神辱国,无甚於斯!”於是天下祠庙皆得不鬻。明年二月,中丞邓润甫言:“兴利之臣议前代帝王陵寝皆合请射耕垦,而司农可之。缘此,唐之诸陵悉见芟刈,闻昭陵已翦伐无遗。乞下所属依旧禁止。”诏从之。
哲宗元元年,侍御史刘挚言:“坊场旧法,买户相承,皆有定额,毋得增价。新法乃使实封八状,唯利价高,有旧才百缗而益及千缗者,其後类多败阙。请罢实封之法,令诸路转运、提举司会新旧之数,酌取其中,立为永额,召人承买。”其後,详定役法所度之事,请下之诸州,若累界有增,以次高一界为额;增亏不常,以酌中为额。或前次所负及五分,县以闻州,州与漕司次第保上之,仍立界满承买抵当之制,馀皆如旧法。从之。
五年,户部郎中高言:“场务败阙者请止损净息,其省额如故。”从之。又诏:“无人承买者许自陈,损其钱数,明谕以召人,愿增价者听。若不售,则更减之,减及八分而不售者,提刑司审核,权停闭。”
徽宗自崇宁来,言利之言殆析秋毫。其最甚,若沿汴州县创增锁栅,以牟税利;官卖石炭,增卖二十馀场,而天下市易务炭皆官自卖。名品琐碎,则有四脚、铺床、榨磨等钱,水磨钱、侵街房廊钱、庙图钱、淘沙金钱,不得而尽记也。
大观三年,臣僚言:“比岁诸郡求以坊场增给公帑,不啻二十馀万缗,且虑朝廷封桩,浸为厨传之费。请考元丰旧制,详议行之。”诏令户部以所用封桩及坊场钱数申尚书省。
按:坊场即墟市也,商税、酒税皆出焉。今考其明言酒务者入《榷酤门》,明言货税者八《征商门》,而泛言坊场者,则以附杂征榷之後。
牙契 税契始於东晋,历代相承,史文简略,不能尽考。宋太祖开宝二年,始收民印契钱,令民典卖田宅输钱印契,税契限两月。
止斋陈氏曰:“元降指挥,应典卖物会问邻至,有不愿,即书之於帐,听即两月批印,违者依漏税法。所以防奸伪,省狱讼,非私之也。庆历四年十一月,始有每贯收税钱四十文省之条,至政和无所增。宣和四年,发运使、经制两浙江东路陈亨伯奏,乞淮、浙、江、湖、福建七路,每贯增收二十文,充经制移用通旧收钱不得过一百省。绍兴五年三月敕:“每贯勘得产人合同钱一十文,入总制名起发。”乾道七年,户部尚书曾怀奏:“人户交易一十贯内正钱一贯,除六百九十五文充经、总制钱外,有三百二十五文,欲存留一半,馀入总制钱帐,另项起发。”
至是,牙契今为州县利源矣。
神宗元丰时,令民有交易则官为之据,因收其息。
徽宗崇宁三年敕:“诸县典卖牛畜契书,并税租钞旁等印卖田宅契书,并从官司印卖。除纸笔墨工费外,量收息钱,助瞻学用,其收息不得过一倍。”
大观二年,以出卖钞旁息钱事涉苛细,罢之。
政和中,应奉事起,乃复行。
宣和五年,诏:“诸路所收钞旁定帖钱,除两浙路隶应奉外,馀路并逐州委通判拘收,与发运司充籴本。”
高宗建炎元年赦:“应今日以前典卖田宅、马牛之类,违限印契合纳倍税者,限百日,许自陈蠲免。”
二年,初复钞旁定帖钱(靖康时尝罢之),命诸路提刑司掌之,无得擅用。
绍兴二年,右朝奉郎姚氵允言:“诸路曾被兵火去失契书业人,许诣所属陈理,本县下邻保证实,给户帖。”从之。
五年,诏诸路勘合钱每贯收十文足(即钞旁定帖钱)。
初令诸州通判印卖田宅契纸,自今民竞产而执出白契者,毋得行用。从两浙运副吴革请也。
革言:“在法,田宅契书县以厚契印造,遇人户有典卖,纳纸墨本钱买契书填。缘县典自掌印板,往往多印私卖,致有论诉。今欲委逐州通判立千字文号印造,每月给付诸县,遇民买契,当官给付。”
冬十一月,诏:“诸路州县出卖户帖,令民自行开其所管地宅田亩架之数而输其直,仍立式行下。”时诸路大军多移屯江北,朝廷以调度不继,故有是诏。既而中书言恐骚扰稽缓,乃立定价钱,应坊郭乡村出等户皆三十千,乡村五等、坊郭九等户皆一千,凡六等,惟闽、广下户差减,期一等