五千贯以下:
原(十一务) 开宝监 火山军(一务) 道(一务) 郴(一务) 全(务) 桂阳(六务) 戎(三务) 富顺监(一务) 龙(三务) 集(二务) 壁(三务) 大宁监(一务) 渝(四务) 万(一务) 忠(一务) 无定额:
莱芜监 利国监 河 康定军 沙苑监 太平监 司竹监 大通监 麟 丰 永平监 辰 沅 氵育州监 黎 茂 威 剑门关 无榷:
夔黔达开施涪安梁山福汀泉漳兴化广南东、西两路州军右《会要》所载熙宁以前天下酒课岁额,以大数为之第等如此,内大郡课多者,除钱之外,又有总绢布之类,不悉录。止斋陈氏曰:“国初,诸路未尽禁酒。吴越之禁自钱氏始,而京西禁始太平兴国二年,闽、广至今无禁。大抵祖宗条约,酒课大为之防。淳化四年十二月十四日,敕令诸州以茶盐酒税课利送纳军资府,於是稍严密矣。咸平四年五月四日,敕诸州麴务自今後将一年都收到钱,仍取端拱至淳化元年三年内中等钱数立为祖额,比较科罚,则酒课立额自此始,然则藏之州县而已。
庆历二年闰九月二十四日,初收增添盐酒课利钱岁三十七万四千一百三十馀贯上京,则酒课上供始於此,从王琪之请也(今户部所谓王福部一文添酒钱是也)。熙宁五年正月四日,令官务每升添一文,不入系省文帐,增收添酒钱始於此,则熙宁添酒钱也。崇宁二年十月八日,令官监酒务上色每升添二文,中下一文,以其钱赡学。四年十月,量添二色酒价钱,上色升五文,次三文,以其钱赡学,则崇宁赡学添酒钱也(五年二月四日,罢赡学添酒钱)。政和五年十二月十一日,令诸路依山东酒价升添二文六分,入无额上供起发,则政和添酒钱也。
建炎四年十一月十二日,曾纡申请权添酒钱。每升上色四十二文,次色十八文,以其钱一分州用,一分充漕计,一分提刑司椿管,则建炎添酒钱也。绍兴元年五月六日,令诸州军卖酒亏折本钱,随宜增价,不以多寡,一分州用,一分漕计,一分隶经制。前此酒有定价,每添一文,皆起请後行之,至是,州郡始自增酒价而价不等矣。十二月十八日,令添酒钱每升上色二十文,下色十文,一半提刑司椿管,一半州用。三年四月八日,令煮酒量添三十文作一百五十文足,以其钱起发。
五年闰二月二十三日,置总制司。六月五日,令州县见卖酒务,不以上下,每升各增五文,隶总制,而总制钱始於此。六年二月二十二日,令卖煮酒权增升十文,以四文州用,六文令项椿管赡军,是为六文煮酒钱。七年正月二十二日,令诸州增置户部赡军酒库一所,以其息钱三分留本州充本,馀钱应副大军月椿,无月椿处起发,是为七分酒息钱。八年六月十日,令两浙诸路煮酒增添十文足,并蜡蒸酒增添五文足,内六文隶总制。九年七月二十九日,以都督府申请,权添煮酒一十文,内四文木州糜费,六文三省、枢密院椿管,激赏库拘收,是为六分煮酒钱。
而又有发运司造舡添酒钱,每升上色三文,次二文;提举司量添酒钱,不以上下色,升一文。盖不知所始。绍兴十一年二月八日,并为七色酒钱,隶经制,而坊场名课亦数增长,与蜀之折估不与焉,则绍兴添酒钱也。酒政之为民害至此极矣,不可不稍宽也。”
仁宗时,河北酒税务有监临官,而转运司复遣官比视岁课,浸以侵民,诏禁之。既而又请场务岁课三千缗以上者,以使臣监临,帝曰:“岁入不多而增官,得无扰乎?”乃诏岁课倍其数,乃增使臣。时天下茶盐酒税岁课有比年不登者,诏取一岁中数别为额,後虽羡溢,勿复增。
嘉初,又诏酒税场务毋得抑配人户,苛阻商旅,求羡馀以希赏。 乾兴初,言者谓天下酒课月比岁增,无有艺极,非古者禁群饮、教节用之义。遂诏乡村得增置酒场,已募民主之者期三年,他人虽欲增课以售,弗听;主者欲自增课,委官吏度异时不致亏负,然後上闻。既而御史中丞晏殊请酒场利薄者悉禁增课,从之。
初,酒场岁课不登,州县多责衙前或五保输钱以充其数。嘉、治平中,数戒止之,又诏蠲京师酒户所负麴钱十六万缗。 皇中,酒麴岁课合缗钱一千四百九十八万六千一百九十六,至治平中,减二百一十二万三千七百三,而皇中,又入金帛、丝纩、刍粟、材木之类,总其数四万七百六十,治平中,乃增一百九十九万一千九百七十五云。 英宗治平四年,诏江南近复村酒场抑民市酒者罢之。 神宗熙宁四年,
左旋