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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文献通考-元-马端临-第1567页

※《断例》四卷,《元丰断例》六卷
晁氏曰:皇朝王安石执政以後,士大夫颇重意律令,此熙、丰、绍圣中法寺决狱比例也。其六卷则元丰中法寺所断罪节文也。
※《刑名断例》十卷
陈氏曰:不著名氏。以《刑统》、《敕令》总为一书,惜犹未备也。
※《嘉驿令》三卷
陈氏曰:三司使梁国张方平安道等修定。前一卷为条贯敕,後二卷为则例令。官吏、帮支、驿券、衙官、亻兼从之类,皆据此也。
※《元丰广案》二百卷
晁氏曰:皇朝元丰初置新科明法,或类其所试成此书。
※《元丰刑部叙法通用》一卷
陈氏曰:末载《申明》,至绍兴、淳熙以後。
※《诸路将官通用敕》二十卷
晁氏曰:皇朝崇宁中修。
※《刑统赋》两卷
晁氏曰:皇朝傅霖撰。或人为之注。
※《决狱龟鉴》二十卷
晁氏曰:皇朝郑克编次。五代和凝有《疑狱集》,近时赵仝有《疑狱事类》,皆未详尽。因增广之,依刘向《晏子春秋》,举其纲要,为之目录,分二十门。
陈氏曰:克因和氏之书分二十门推广之,凡二百七十六条,三百九十五事。起郑子产,迄本朝。
※《律心》四卷
晁氏曰:未详撰人。纂《刑统》纲要也。
※《宣和军马司敕》十三卷《令》一卷
陈氏曰:宣和时所修。
※《绍兴敕》十三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政和以後赦》十五卷
晁氏曰:皇朝张守等绍兴中被旨编修。
※《绍兴刑统申明》一卷
陈氏曰:开宝以来累朝订正与《刑统》并行者。
※《庆元敕》十二卷,《令》五十卷,《格》三十卷,《式》三十卷《目录》一百二十二卷《随敕申明》十二卷,总二百五十六卷
陈氏曰:丞相豫章京镗仲远等庆元四年表上。国朝自建隆以来,世有编敕,每定,号为“新书”,中兴至此,凡三矣。其有续降指挥,谓之“後敕”,以待他时入云。
※《绍兴贡举法》五十卷
陈氏曰:丞相万俟等绍兴二十六年表上。
※《绍兴监学法》二十六卷,《目录》二十五卷,《申明》七卷,《对修正条法》四卷,共二十六卷
陈氏曰:宰相秦桧等绍兴十三年表上。
※《嘉泰条法事类》八十卷
陈氏曰:天台谢深甫子肃等嘉泰二年表上。初,吏部七司有《条法总类》,淳熙新书既成,孝宗诏仿七司体,分门纂,别为一书,以“事类”为名,至是以庆元新书定分攵降。此书便於检阅引用,惜乎不并及《刑统》也。
※《嘉定吏部条法总类》五十卷
陈氏曰:嘉定中,以开禧重修《七司法》,并《庆元海行法》、《在京通用法》、《大宗正司法》参定。凡改正四百六十馀条,视淳熙《总类》增多十卷。七年二月分攵行。
※《役法撮要》一百八十九卷
陈氏曰:提举编条宰相京镗等庆元六年上。自绍兴十七年正月以後,至庆元五年七月以前,为五十五门,又八十二小门,门为一卷,外为参详目录等。卷虽多而文甚少。其书於州县差役,极便於引用。
右刑法。
●卷二百四 经籍考三十一
○史(地理)
※《山海经》十八卷
晁氏曰:大禹制,晋郭璞传,汉侍中、奉车都尉刘秀校定。表言:“禹别九州,而益等类物善恶著此书。皆圣贤之遗事,古文明著者也。”大父尝考之於书,有曰:“长沙、零陵、雁门,皆郡县名,又自载禹、鲧,似後人因其名参益之。”
陈氏曰:汉侍中、奉车都尉臣秀所校秘书。秀即刘歆也。晋郭璞注。按《唐志》,二十三卷,《音》二卷。今本锡山尤袤延之校定。世传禹、益所作,其事见《吴越春秋》,曰:“禹东巡,登南岳,得金简玉字,通水之理,遂行四渎,与益共谋,所至使益疏而记之,名《山海经》。”此其为说,恢诞不典。司马迁曰:“言九州山川,《尚书》近之矣,至《禹本纪》、《山海经》所书怪物,余不敢言之也。”可谓名言。孰曰多爱乎!故尤跋明其非禹、伯翳所作,而以为先秦古书无疑。然莫能名其何人也。洪庆善补注《楚辞》,引《山海经》、《淮南子》以释《天问》,而朱晦翁则曰:“古今说《天问》者,皆本此二书,今以文意考之,疑此二书本皆缘解《天问》而。”作此可以破千载之惑。古今相传既久,姑以冠地理书之录。
※《山海图经》十卷
晁氏曰:皇朝舒雅等撰。雅仕江南,韩熙载之门人也。後入朝,数预修书之选。闽中刊行本或题曰“张僧繇画”,妄也。
※《水经》四十卷
晁氏曰:汉桑钦撰。钦,成帝时人。本经三卷