学者不为无补。然介甫之所谓“一道德”者,乃是欲以其学使天下比而同之,以取科第。夫其书纵尽善无可议,然使学者以干利之故,皓首专门,雷同蹈袭,不得尽其博学详说之功,而稍求深造自得之趣,则其拘牵浅陋,去墨义无几矣,况所著未必尽善乎?至所谓“学术不一,十人十义,朝廷欲有所为,异论纷然,莫肯承听”,此则李斯所以建焚书之议也,是何言欤!
既罢明经、诸科,乃用其法立新科明法,以待诸科之不能改试进士者。试以律令、刑统大义、断案,中格即取,惟尝应明经、诸科试在熙宁五年前者得试,非此类,有司不受。既得官,又得预刑法官试,中者推恩有加。
三年,亲试举人,初用策。旧制,进士一日而兼试诗、赋、论,谓之“三题”,特奏名人止试论一道。至是,进士就席,有司犹循故事给《礼部韵》及题,出乃策问也。
叶祖洽对策言,祖宗多因循苟简之政,陛下即位,革而新之。初考为三等,覆考为五等。上令宰相陈升之面读,以祖洽为第一。考官苏轼疾其阿谀,因拟进士策一篇以进。
是年,南郊赦书,访求节行才识学术之士,诸路监司以刘蒙等二十一人应诏,送舍人院试,而命以官。
熙宁初,诏:“进士、诸科经仁宗朝殿试,或进士、明经三举,殿试五举,省试下,诸科五举,殿试七举,省试下,并免解。因应举授诸州司士、长史、文学、助教、参军,不理选限。年未六十,注权入官。”三年,又诏:“景五年以前礼部试下,进士一举、诸科二举,年六十五,若递加一举,则不限年,州县以名闻,特与推恩。府、监举人以京朝官二人保识。进士七举、诸科八举、年四十、礼部尝奏名者,并特赴殿试,惟河北、河东、陕西三路各减一举以优之。旧止试论,至是,如进士试时务策一道。自同五经出身而降为九等,上等注官,次守选,次遇郊注官,及不理选限各有差。”
诏:“诸州举送、发解、考试、监试官,凡亲戚若门客毋得试於其州,类其名上之转运司,使与厅者同试,率七人特立一额以解,不用其所避州解额。”
五年,诏宗室非袒免亲,许应举补官。
十年,始立宗子试法:凡祖宗袒免亲已命者,附锁厅试;非袒免以外,例许应举,国子监、礼部皆别试、别取,十人取五,试者虽多,解过五十人。廷试策问与进士同,而别考累举不中,年及四十以闻,而录用之。
六年,诏进士、诸科及选人、任子并令试断案、律令大义或时议,始出官。其後又诏进士第一人以下并试。初,诏自三人以下始令试法,中书习学练亨甫言:“高科任签判及职官,预一州之事,其於习法岂所宜缓?前此试刑法者,世皆指为俗吏。今朝廷推恩既厚,而应者尚少,若高科不试,则人不以为荣矣。”乃诏悉试。
帝因言近世士大夫多不习法令,吴充曰:“汉儒陈宠以法律讲受,徒众常数百人。有律学在六学之一,後来缙绅,多耻此学。明法一科又徒能诵其文,罕通其意。近岁将补官者,必聚而试之,此有以见恤刑之意。”
旧制,进士诸科以甲次高下率钱期集,贫者或称贷。是年,始赐钱三千缗为期集费。
旧制,新进士入谢,进谢恩银百两。至是,罢之。
八年,颁王安石《诗》、《书》、《周礼》义於学官,谓之《三经新义》。
先是,安石奏学官试文,且言黎亻先、张谔文胜而违经旨,帝曰:“今谈经者人人殊,何以一道德?卿有所著,其以颁行,使学者归一。”安石曰:“已令陆佃、沈季长训释《诗义》矣。”帝曰:“佃辈信能发明奥旨乎?”安石曰:“虽命之训,而臣实商度也。”
旧制,开封府发解三百馀额,国子监额不及其半。至是,合试而通取之。
九年,殿试进士。初,覆考官陈泽等考上一甲文卷失当,赎金有差。诏自今唱名尽四甲,而礼部正奏名上十人,未与者奏听裁决。
元丰元年,诏开封府、国子监举人并试,通取解额。其诸州不满百人者,令漕司取便近州各用本所额,就一州考取。御史黄廉言:“别试所解试业《诗》者十人而取至四五,《书》之一经止取一人,等之业文,不应能否相绝如此。愿分经立额,均收其长。”诏自今《诗》、《易》悉占三分,《书》二分,《周礼》、《礼记》通二分。又言:“朝廷多用讲官考试,诸生在学,熟知其平时议论趋向,则试文易投其好,而远士往往见黜。考官用监学讲授人。”诏差官日取裁。知谏院黄履言:“诸科旧试记诵,故口授为传义,重其法禁。今大义须文,岂容口授?而重法如故,仍酿立告赏,证左又皆其徒,虑有诬枉,请改立法。”从之。
五年,先是,帝见黄裳所为文,爱之。至是,礼部奏进士,有裳名。及进读试策,在前列者皆不称旨。命求裳名,至未甲始见,乃擢为第一。考官以高下失实赎金。
八年,济、博、棣三州诸科举人诉於礼部,言:“诸科旧额多归进士,仅有存者,又有以尽解新科明法。今试而中,无额可解。”於是常留诸科旧额十分之一