年之後,经学遂废。’明年二月,诏举人并兼习两科(内大小经义共三道)。三十一年,言者以为老成经术之士,强习辞章,不合音律,请复分科取士,仍诏经义合格人有馀材,许以诗赋不足之数通取,不得过三分,自今年太学公补试行之,迄今不改。先是,举人既兼经义、诗赋、论、策,因号四科,然自更制以後,惟绍兴十四年、二十九年两行之而止,盖举人所习已是为二,不可复合矣。”
按:熙宁四年,始罢词赋,专用经义取士,凡十五年;至元元年,复词赋与经义并行;至绍圣元年,复罢词赋,专用经义,凡三十五年;至建炎二年,又兼用经、赋。盖熙宁、绍圣则专用经而废赋,元、建炎则虽复赋而未尝不兼经,然则自熙宁以来,士无不习经义之日矣。然元初,始复赋,欲经、赋中分取人,而东坡公上疏言:“自更法以来,士工习诗赋者,十人而七。欲朝廷随经、赋人数多少,各自立额取人。”则知当时士虽不习诗赋者十五年,而变法之馀,一习即工且多矣。至建炎、绍兴之,则朝廷以经义取士者且五六十年,其兼用诗赋才十馀年耳。然共场而试,则经拙而赋工;分科而试,则经少而赋多。流传既久,後来所至场屋,率是赋居其三之二,盖有自来矣。
二年,诏:“下第进士,六举曾经御试、八举曾经省试、并年四十以上,四举曾经御试、五举曾经省试、并年五十以上,河北、河东、陕西举人数内,特各减一举,元符以前到省两举者不限年,一举者年五十五已上,诸道转运司、开封府皆以名闻,令直赴廷试。”
按:仁宗嘉二年,廷试始免黜落,然则自後凡经御试者,无不出官之人。熙、丰年,亦尝有曾经御试推恩之令,盖为嘉二年御试不中者设也。今中兴之初,复有此令,则自建炎上距嘉以前,盖七十馀年,岂复有曾经御试之人乎?又恐是特为科试入下等,不理选限、未出官者而设,盖此曹亦谓之曾经御试,故令其再试而官之,以示优渥之恩。史志所载不明,当考。
是年,亲试举人於行都,赐进士李易以下四百五十馀人,第一人左宣教郎,二人、三人左宣义郎,馀推恩有差。特奏名第一人附第二甲,入五等者亦予调官,川、陕、河北、京东正奏名不赴者一百三人,即家赐第。皆龙飞特恩也。
故事,廷试上十名,御药院先以文卷奏御定高下。上曰:“取士当务至公,考官自足凭信,岂容以一人之意更自升降?”诏自今勿先进卷子。
绍兴元年,以岁当明堂,复诏诸道类试,择宪、漕或帅守中词学之人总其事,使精选考官。於是四川宣抚处置使张浚始以便宜令川、陕举人即置司州试之。
侯延庆言:“用兵以来,太学既罢,青衿解散,文籍沦坠。今诸道州军进士已有定额,独行在职事及务官随行有服亲及门客,往往乡贡隔绝,请立应举法,以国子监进士为名。”诏从之,令转运司附试。是年,德音:“应该恩免解举人,值兵毁失公据者,召京官二员委保,所在州军给据讫,仍申部注籍。”
二年,亲策进士张九成等。时凌景夏为第二,吕颐浩言,景夏词实胜九成,请更第一。上曰:“士人初进,便须别其忠佞。九成上自朕躬,下至百执事,言之无所畏避。”乃擢首选。九成以类试及亲策俱第一,特进一官。四川类试正奏名第一人,依殿试第五人恩例。
九年,诏:“陕西久陷伪境,与四川类试,必不能中程式。其令礼部措置,别号取放。”川、陕分类试额自此始。
御史中丞廖刚言:“国朝三岁一举,每以今年大礼,明年科场,又明年省、殿试为准,故注授人先後到部,不至搀并。今科试、明堂同在嗣岁,省司财计难以应办,一不便也。近岁初官待阙,率四五年,若使进士,荫人同时差注,二不便也。更展一年,则旧制合矣。”天子是其议,其来年诏曰:“三岁宾兴之制,肇自治平,爰暨累朝,遵为彝典。顷缘多故,氵存展试期,致取士之年当宗祀,而入仕之众并集铨曹,攸司困供亿之繁,多士兴滞留之叹。宜从革正,用复故常,庶蒇事惟均,有便於国,调官无壅,亦便尔私。其绍兴十年,诸州依条发解,於绍兴十二年正月省试,三月殿试。自後科场示此为准。”
十三年,初立同文馆试。凡在行朝,去本贯及千里以上者,许附试国子监。
诏:“祖宗旧法,诸路州军科场,并限八月五日锁院。缘福建去京远,遂先期用七月;川、广尤远,遂用六月。今福建、二广趋京不远,恐试下举人冒名再试他州,可依限八月初五日锁院。”
旧诸州皆以八月选日试士,举人有就数州取解者。至是,诏诸道发解并以中秋日引试,四川则用季春,而仲秋类省焉。
太学博士王之望言:“举人程文,或纯用本朝人文集数百言,或歌颂及佛书全句,旧式皆不可考。建炎初,悉从删去,故犯者多。”诏申严行下。
十九年,诏:“自今科试前一岁,诸州军及属县长吏籍定合应举人,以次年春县上之州,州下之学,核实引保,赴乡饮酒毕,送试院。其临期投状射保者,皆勿受。”
自熙