弓不限斗力。射者莫不振厉自献,多命中焉。凡三箭中帖为上等,正奏第一人转一官,与通判,馀循一资;二箭中帖为中等,减二年磨勘;一箭中帖及一箭上垛为下等,一任回不依次注官。上四甲能全中者取旨,第五甲射入上等注黄甲,馀升名次而已。特奏名第五等人射艺合格与文学,凡不中者并赐帛。
六年,诏:“特奏名自今三人取一,在第四等以前,馀并入第五等。其末等纳敕者旧许再试,今止许一试。旧免解人有故不入试者,理为一举,今不理。潜藩及五路旧升甲者,今但升名。”其後又许纳敕三次,为定制焉。容斋洪氏《随笔》曰:“唐开元中,国子祭酒杨言:‘窃见流外出身每岁二千馀人,而明经、进士不能居其什一,则是服勤道业之士,不如胥吏之得仕也。若以出身人太多,则应诸色裁损,不应独抑明经、进士。’当时以其言为然。
淳熙九年,大减任子员数,是时,吏部四选开具,以三年为率,文班进士大约三四百人,任子文武亦如之,而恩幸、流外盖过二千之数,甚与开元类也。”
十一年,御试。时进士试策,薄暮未纳卷者三,奉旨赐烛。既而侍御史刘国瑞言:“宫庭之,自有火禁,贡举之条,不许见烛。虽圣恩宽厚,假以须臾,窃恐玩习成风,浸隳法制。其纳卷最後者,请下御试所降黜。”从之。旧例,廷试举人至暮者许赐烛,然殿深易黑,日昃则殿上烛出矣。凡赐烛,正奏名降一甲,如在第五甲,降充本甲末名;特奏名降一等,如在第五等,与摄助教。举人试艺於省闱及国子监、两浙转运司者,皆禁烛。
十四年,御试得进士王容以下。上天姿英明,大廷策士,多自升黜,不尽由有司。是举,王容盖自第三亲擢为榜首。时儒生迭兴,辞章雅正,号“乾淳体”。朱熹尝欲罢诗赋而分诸经、子史、时务之年,其私议曰:“古者大学之教,以格物致知为先,而其考校之法,又以九年知类通达、强立不返为大成。今《乐经》亡而《礼经》阙,二戴之礼已非正经,而又废其一。经之为教,己不能备,而治经者类皆舍其所难而就其所易,仅窥其一而不及其馀。若诸子之学同出於圣人,诸史则该古今兴亡治乱得失之变,皆不可阙者,而学者岂能一旦尽通。
若合所当读之书而分之以年,使之各以三年,而共通其三四之一。凡《易》、《书》、《诗》为一科,而子年、午年试之;《周礼》、《仪礼》及二《戴记》为一科,而卯年试之;《春秋》及《三传》为一科,而酉年试之。试义各二道,诸经皆兼《大学》、《论语》、《中庸》、《孟子》义一道,论则分诸子为四科,而分年以附焉。诸史则《左传》、《国语》、《史记》两《汉》为一科,《三国》、《晋书》、《南》、《北史》为一科,《新》、《旧唐书》、《五代史》为一科。
时务则律历、地理为一科,以次分年,如经、子之法,试策各二道。又使治经者必守家法,答义者必通贯经文,条举众说,而断以己意。有司命题,必依章句。如是,则士无不通之经,无不通之史,而皆可用於世矣。”虽熹议未上闻,而天下诵之。
项安世拟对学士院试策曰:“科举之法,此今日不可如何之法也。自太平兴国以来,科名日重,实用日轻,以至於今二百馀年,举天下之人才,一限於科目之内。入是科者,虽杌、饕餮必官之;出是科者,虽周公、孔子必弃之。习之既久,上不以为疑,下不以为怨。一出其外而有所取舍,则上蓄缩而不安,下睥睨而不服。共知其弊,而甘心守之,不敢复议矣。故曰‘此今日不可如何之法也。’不论伊、傅、周、召如何,但使诸葛亮、王猛处此,必当自出意度,别作炉鞴,以陶天下之人物,以收拾天下之才智,以共了当时之事,决不受此缠缚也。
自王导、谢安以下,随世就事之人,欲於妥帖平静之中,密致分数剂量之效,则必不敢变今之说,取今之士矣。此固无以议为也。然则用王、谢之术为之调度,亦有道乎?曰:‘有。时於寻常尺寸之中,略出神明特达之举,稍更茸己甚之习,薄伸浑厚平直之气,则犹愈於已也。’盖天下之事,虽贵於守法,而亦不可以一付於法。法者所以抑侥幸,非所以抑豪杰也。夫所谓侥幸者,其才不应得,而冒欲得之之谓也。一人得之,众人攀之,其门一开,不可复禁。
故上之人立法以拒之,使之欲进而无隙,欲求而无辞,是则法之效也。若夫豪杰之士,其德宜为人上,其才宜为世用,非所谓侥幸者,此法之所求,非法之所拒也。人所共服,莫敢与比,以此为例,谁敢攀之?有若是者,时出而用之,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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