监当六七员,较祖宗朝殆三四倍。存无事之官,食至重之禄,生民安得不重困乎!请敕有司裁省其阙,不得已则以宫庙之禄畀之。”奏可,自今已就辟差理资任者,得据旧阙,以妨下次。
三年,敕:“不曾经吏部注授参选,及虽有请受历之类,而别无省部手照文字人,明敕诸路监司、郡守,并不许奏辟差遣。”
六年,诏:“诸道宣抚司属官,许本司奏辟,内京官以二年为任,愿留再任者取旨。”自兵兴,所辟官有更十年不退者,故条约焉。
○考课
虞,五载一巡守,群后四朝。敷奏以言,明试以功,车服以庸。
帝曰:“咨!汝二十有二人,钦哉,惟时亮天功。”三载考绩,三考黜陟幽明,庶绩咸熙。
周,六年五服一朝,又六年,王乃时巡,考制度於四岳,诸侯各朝於方岳,大明黜陟。
冢宰,岁终则令百官府各正其治,受其会(会,大计也),听其政事,而诏王废置。三岁则大计群吏之治,而诛赏之。
汉法,刺史以六条察二千石,岁终奏事,举殿最(六条:一条,强宗豪右田宅逾制,以强凌弱,以众暴寡;二条,二千石不奉诏书,遵承典制,倍公向私,旁诏守利,侵渔百姓,聚敛为奸;三条,二千石不恤疑狱,风厉杀人,怒则任刑,喜则淫赏,烦扰刻暴,剥截黎元,为百姓所疾,山崩石裂,妖讹讹言;四条,二千石选署不平,苟阿所好,蔽贤宠顽;五条,二千石子弟恃怙荣势,请托所监;六条,二千石违公下比,阿附豪强,通行货赂,割损正令也)。
儿宽为左内史,有军发,以负租课殿,当免;民恐失之,输租不绝,课更以最。
宣帝始亲政事,自丞相以下各奉职奏事,以传奏其言,考试功能。侍中、尚书功劳当迁,及有异善,厚加赏赐;二千石有治理效,辄以玺书勉励;公卿阙,则选诸所表,以次用之。
丙吉传:岁竟,丞相课其殿最,奏行赏罚。朱邑为北海太守,以治行第一,入为大司农。尹翁归为扶风,盗贼课常为三辅最。韩延寿为东郡太守,断狱大减,为天下最。河南太守召信臣治行常为第一。荆州刺史奏信臣为百姓兴利,赐黄金四十斤。陈万年、郑昌皆以守相高第,入为右扶风。义纵、朱博、尹赏皆县令高第,入为长安令。
地节四年,诏令郡国岁上系囚以掠笞若瘦死者,所坐各、县、爵、里,丞相、御史课殿最闻。
黄龙元年,诏曰:“上计簿,具文而已,务为欺谩,以避其课。三公不以为意,朕将何任?御史察计簿,疑非实者,按之,使真伪毋相乱。”
元帝时,京房言:“古帝王以功举贤,则万化成,瑞应著;末世以毁誉取人,故功业废而致灾异。宜令百官各试其功,灾异可息。”诏使房作其事。房奏考功课吏法(晋灼曰:“令、丞、尉治一县,崇教化亡犯法者辄迁。有盗贼,满三日不觉,则尉事也。令觉之,自除,二尉负其罪。率相准如此法。”),上令公卿朝臣会房会议温室,皆以房言烦碎,令上下相伺,不可许。上意乡之。时部刺史奏事京师,上召见诸刺史,令房晓以课事,刺史复以为不可行,唯御史大夫郑弘、光禄大夫周堪初言不可,後善之。上令房上弟子晓知考功课吏事者,欲试用之。房上中郎任良、姚平,“愿以为刺史,试考功法,臣得通籍殿中,以奏事,以防壅塞”。石显、五鹿充宗皆疾房,欲远之,建言宜试以房为郡守。上乃以房为魏郡太守,秩八百石,房得以考功法治郡。房自请,愿无属刺史,得除用他郡人,自第吏千石以下,岁竟乘传奏事。天子许焉。房去月馀,为显等所谮,下狱坐死。
按:考课之法,汉行之久矣,今房始以是为言,而帝善之,则其所陈必有异乎人者。史文不详,无以定其得失。但既曰:“考课”,则必黜幽陟明,立为一定之法,使一皆可行,又必上下之间,体统相维,而後可以举行。今房欲使其弟子二人为刺史,而已居中通籍,为其奏事,以防壅塞;及其为太守,则又请无属刺史,则是以考课之法为其一家之学,而他人皆不能行。且已欲自课第吏千石以下,而不欲刺史课已,则体统隳矣。此所以来谗贼之口而杀其身也。
萧育为茂陵令,会课育第六,而漆令郭舜殿,见责问。育为之请,扶风怒曰:“君课第六,裁自脱,何暇欲为左右言?”
永光元年,诏丞相、御史举质朴、淳厚、谦逊、有行者,光禄岁以此科第郎、从官。又使尚书选第中二千石,而大鸿胪卿野王能行第一。
东汉之制,太尉掌四方兵事功课,岁尽即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司徒掌人民事,凡四方民事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司空掌水土事,凡四方水土功课,岁尽则奏其殿最而行赏罚。
李忠为丹阳守,垦田增多,三公考课为天下第一。贾琮为交趾刺史,在事三年,为十三州最。
明帝永平九年,令司隶校尉、部刺史岁上墨绶长吏视事三岁以上理状尤异者各一人,与计偕上,及尤不政理者,亦以闻。
旧制,州牧奏二千石长吏不任位者,事皆下三公,三公遣掾吏按验,然後