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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文献通考-元-马端临*导航地图-第31页|进入论坛留言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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欲使人不废业,田无旷耕。今富者万亩,贫者无容足之居,依强家,为其私属,终岁服劳,常患不充。有田之家坐食租税,京畿田亩税五升,而私家收租亩一石,官取一,私取十,穑者安得足食?宜为定条限,裁租价,损有馀,优不足,此安富恤穷之善经,不可舍也。”贽言虽切,以谗逐,事无施行者。
河南尹齐抗复论其弊,以为:“陛下行两税,课纳有时,贪暴无所容奸,二十年,府库充刃。但定税之初,钱轻货重,故陛下以钱为税。今钱重货轻,若更有税名,以就其轻,其利有六:吏绝其奸,一也;人用不扰,二也;静而获利,三也;用不乏钱,四也;不劳而易知,五也;农桑自劝,六也。百姓本出布帛,而税反配钱,至输时复取布帛,更为三估计折,州县升降成奸。若直定布帛,无估可折。盖以钱为税,则人力竭而有司不之觉,今两税出於农人,农人所有,唯布帛而已。
用布帛处多,用钱处少,又有鼓铸以助国计,何必取於农人哉!”疏入,亦不报。
东莱吕氏曰赋:“役之制自《禹贡》始,可见《禹贡》既定九州之田赋,以九州之土地,为九州之土贡。说者以谓有九州之土贡,然後以田赋之当供者,市易所贡之物。考之於经,盖自有证。何者?甸服百里赋纳总,至於五百里米,自五百里之外,其馀四服米不运之京师,必以所当输者土贡於天子。以此知当时贡、赋一事,所以冀州在王畿甸服之内,全不叙土贡,正缘已输粟米。以此相参考,亦自有证。盖当时寓兵於农,所谓贡赋,不过郊庙宾客之奉,都无养兵之费,故取之於畿甸而足。
自大略而言之,三代皆沿此制,夏后氏五十而贡,商人七十而助,周人百亩而彻。三代之赋略相当,《周官》所载,九畿之贡而已。九州之贡所谓出者半,或三之一,或四之一,或以半输王府,或以二之一输王府,或以四之一输王府。所谓土贡未必能当贡赋之半,留之於诸侯之国,以待王室之用,皆是三代经常之法。所谓弼成五服,至於五千州十有二师,说者以为二千五百人为师,亦是一时权时之役。所谓经常之役,用民之力岁不过三日,豳诗所谓‘我稼既同,上入执宫功’,皆是经常之役法如此。
用兵军役寓之井赋乘马之法,无事则为农,有事则征役。至汉有所谓材官,践更、过更、卒更三等之制,当时有干戈之征。及至魏晋,有户调之名,凡有户者出布帛,有田者出租赋。後魏亦谓之户调,在後魏以一夫一妇出帛一疋,在北齐则有一床半床之制,已娶者则一床,未娶者则半床。当时有户调之名,然役法尚存古制。但至南北朝,增三代之三日至於四十五日。自汉至南北朝,其赋役之法如此。至唐高祖立租庸调之法,承袭三代、汉、魏、南北之制,虽或重或轻,要之规摹尚不失旧。
德宗时,杨炎为相,以户籍隐漏,徵求烦多,变而为两税之法。两税之法既立,三代之制皆不复见。然而两税在德宗一时之虽号为整办,然取大历中科徭最多以为数,虽曰自所税之外并不取之於民,其後如架,如借商,如除陌,取於民者不一,杨炎所以为千古之罪人。大抵田制虽商鞅乱之於战国,而租税犹有历代之典制,惟两税之法立,古制然後扫地。要得复古,田制不定,纵得薄敛如汉文帝之复田租,荀悦论豪民收民之资,惟能惠有田之民,不能惠无田之民。
田制不定,虽欲复古,其道无由。兵制不复古,民既出税赋,又出养兵之费,上之人虽欲权减,兵又不可不养。兵制不定,此意亦无由而成。要之寓兵於农,赋役方始定。”
按:自秦废井田之制,隳什一之法,任民所耕,不计多少,於是始舍地而税人,征赋二十倍於古。汉高祖始理田租,十五而税一,其後遂至三十而税一,皆是度田而税之。然汉时亦有税人之法。按汉高祖四年,初为算赋,注:民十五以上至六十五出赋钱,人百二十为一算,七岁至十五出口赋,人钱二十,此每岁所出也。然至文帝时,即令丁男三岁而一事,赋四十,则是算赋减其三之二,且三岁方徵一次,则成丁者一岁所赋不过十三钱有奇,其赋甚轻。至昭、宣帝以後,又时有减免。
盖汉时官未尝有授田、限田之法,是以豪强田连阡陌,而贫弱无置锥之地,故田税随占田多寡为之厚薄,而人税则无分贫富。然所税每岁不过十三钱有奇耳。至魏武初平袁绍,乃令田每亩输粟四升,又每户输绢二疋、绵二斤,则户口之赋始重矣。晋武帝又增而为绢三疋、绵三斤,其赋益重。然晋制男子一人占田七十亩,女子及丁男丁女占田皆有差,则出此户赋者亦皆有田之人,非凿空而税之,宜其重於汉也。自是相承,户税皆重。