均,由是百姓失业,田多荒莱。上悯之,乃诏禁止,许民辟土,州县无得检括,止以见佃为额。
止斋陈氏曰:“按孔氏《阙里志》云:先是,历代以圣人之後,不预庸调,至周显德中遣使均田,遂抑为编户。又按:太平兴国中,遣左补阙王永、太仆寺丞高象先均福建田税,岁蠲伪闽钱五千三百二十一贯、米七万一千四百馀石。用知周朝均田,孔氏抑为编户,本朝至蠲伪闽之敛以数千万计,以其政之宽猛,足以卜其受命之长短矣。”
又命课民种树,每县定民籍为五等,第一等种杂树百,每等减二十为差,桑枣半之,令、佐春秋巡视。宣州言州境无隙地种莳,虑不应诏旨。乃令诸州随风土广狭,不宜课艺者,不须责课。太平兴国二年,又禁伐桑枣为薪。
遣使监输民租,惩五代藩镇重敛之。阎式等坐监输增羡贬杖,常盈仓吏以多入民租弃市。
建隆四年,诏令逐县每年造形势门内户夏、秋税数文帐,内顽滑逋欠者,须於限内前半月了足(系见任文武职官及州县势要人户。雍熙四年,又诏形势户纳租於三限前半月足。)
诏诸州勿得追县吏会末(即周显德四年所禁)。
令诸州受民租籍,不得称分、毫、合、勺、铢、、丝、忽,钱必成文,绢帛成尺,粟成升,丝绵成两,薪蒿成束,金银成钱。
诏曰:“自顷兵荒,人民流徙,州县未尝检覆,亲邻代输其租。自今民有逃亡者,本州具户籍顷亩以闻,即检视之。”
乾德四年,诏曰:“出纳之吝,谓之有司。倘规致於羡馀,必深务於掊克。知光化军张全操上言,三司令诸处仓场主吏,有羡馀粟及万石,刍五万束以上者,上其名,请行赏典。此苟非倍纳民租,私减军食,何以致之?宜追寝其事,勿颁行,除官所定正耗外,严加止绝。”
大中祥符八年,复诏禁诸仓羡馀。
开宝三年,诏诸州府两税所科物,非土地所宜者,不得抑配。
六年,诏诸仓场受纳所收头子钱,一半纳官,一半公用,令监司与知州、通判同支使。头子钱纳官始於此。
止斋陈氏曰:“是岁,令川陕人户,两税以上输纳钱帛,每贯收七文,每匹收十文,丝绵一两、茶一斤、秆草一束各一文。头子钱数始略见於此。”
谨按:咸平三年十月,三司权判孙冕等奏:“天下诸夏秋税斛斗收仓耗例,并夏秋税斛斗、匹帛诸般物色等收头子钱,遍令检寻,不见元定宣敕。”又按:後唐天成二年,户部奏:“苗子一布袋,令纳钱八文,三文仓司吃食补衬。”长兴元年,见钱每贯七文,秆草每束一文盘缠,其所收与开宝数同,则头子旧有之,至此稍条约之耳。康定元年三月,三司子,除利、益、梓、夔四路外,馀路自今头子钱并令纳官。头子钱尽纳官始於此。熙宁二年十月,提举河北常平广惠仓皮公弼请今来给纳,欲每贯、石收五文足。诸路依此。则给纳并收头子钱始於此。政和四年四月,湖南转运司奏,应给应系省钱物,许每贯、石、匹、两各收头子钱五文,乞专充补助。直达纲之费增收钱始於此。自增收之请,起宣和六年闰三月,发运判官卢宗原欲於淮、浙、江、湖、广、福九路应出纳钱物,每一月交收头子钱一文,充籴本。靖康元年罢。绍兴五年四月,总制司状:“赋入之利,莫大於杂税、茶盐出纳之,若每贯增头子钱五文,有益於国计。”专切措置财用所看详:“系省钱物,依节次指挥,每贯共收二十三文省,一十文作经制起发。今相度将杂税出纳每贯收见钱上增作二十三文足,除漕司并州县旧得一十三文省,经制一十文省,馀入总制窠名。”十年七月,应官司收支钱物,量添头子钱每贯一十文足。至绍兴十年,诸司钱物不复分别,并每贯收四十三文矣。乾道元年十月,复添收一十文足,至今为定制。
八年,诏今後民输税纟由不满半匹,绢不满匹者,许计丈尺纳价钱,得以三户五户聚合成匹送纳烦扰。
三月,诏曰:“中国每租二十石输牛革一,准千钱。西川尚存伪制,牛驴死者,革尽输官,宜蠲去之,每民租二百石输牛革一,准钱千五百。”
太平兴国二年,江南西路转运使上言:“诸州蚕桑素少,而金价颇低,今折税,绢估小而伤民,金估高而伤官。金上等旧估两十千,今请估八千;绢上等旧估匹一千,今请估一千三百,馀以次增损。”从之。
景德五年,知袁州何蒙上言,本州二税请以金折纳。上曰:“若是,则尽废耕农矣。”不许。
端拱元年,诏纳二税於各路元限外,可并加一月限(元限见後唐天成四年)。或值闰月,其田蚕亦有早晚,令有司临时奏裁。纳租,官吏以限外欠数差定其罚。
淳化元年,诏江南、两浙承伪制重赋流亡田废者,宜令诸州籍顷亩之数,均其赋,减十分之三,以为定制。召游民劝其耕种,给复五年,州县厚慰抚之。
淳化四年,诏曰:“户口之数,悉载於版图;军国所资,咸出於租调。近年赋税减耗。簿书纠纷,州县之吏非其人,土地之宜不尽出,小民因以多辟,下吏缘而为奸,乃