零就整。至是,锺世明权侍郎,恐奉行抵捂扰民,乃奏行之。
◎预借
建炎四年,上初自海道回跸,夏五月壬寅,用江浙制置司随军转运刘议,於民预借秋科苗米。壬子,御史沈与求奏罢之。
绍兴五年,诏预借民户和买纟由绢二分,止输见缗,得抑纳金银。每千除头子钱外,縻费过十文。
十九年,诏禁止镇江府预借苗米。
◎支移折变
绍兴二年,左司谏吴表臣言:“诸州折变有至数倍者,请今後并以中价细估。”诏违法漕、宪各罚铜十斤。
三年,诏婺州额上供罗并权折价钱,以州人言每岁输纳两数太重故也。令二广人户税租合支移者,量地里远近递趱,无得过三百里。
四年,起四川布估钱。初,成都崇庆府、彭汉邓州、永康军六郡,自天圣官以三百钱市布一匹,民甚便之,後不复予钱。至是,宣抚司又令民每匹输估钱三引,岁七十万匹,估钱二百馀万引(庆元初,累减至一百三十馀万引)。
六年,右谏议大夫赵霈言:“岳州自版籍不存,不以田亩收税,惟种一石作七亩科敷,而反覆纽折,有至数十倍者。”诏本路宪臣体究改正。
十年,明堂赦:“诸路州县人户合纳田税免收头子、市利、船脚等钱。”
十一年,臣僚言:“昨诏折帛钱以十分为率,纟由折二分,绢折三分,绵折五分,所以宽民力也。今州县乃尽令折钱,抵价收买,以取出剩。民户积欠许逐年随税带纳,今州县乃一并督输。乞诏有司禁约。”
十八年,知蕲州吕延年代还,言:“五季时,江南李氏暴敛害民,江西一路税苗数外倍借三分,以应军须。本朝官司名为‘沿纳’,盖谓事非创立,特循沿李氏旧法也。积岁既久,又以此项钱米支移折变,里巷之民,怨声犹在。乞量与裁定,仍将沿纳钱米免支移折变。”
二十八年,右正言朱倬奏:“福建米斗折纳八百有畸,倍於广右;近饶州乐平县亦科四百五十,恐别郡承风,有亏仁政。欲依祖宗折科法,合纳初定实价,耗费共不得过百钱,非紧急无得折科。”从之。
孝宗淳熙三年,刘邦翰、林枢奏:“湖北州县请佃官田,未归业人户见耕田,期以一年自陈,分三限起税;不实,许人告。”
臣僚言:“湖北人户广占官田,量输官赋,似为过优,此议者所以开陈告之门,而欲从实起税也。不思朝廷往日经界,独两淮、京西、湖北仍旧,盖以四路被边,土广人稀,诱之使耕,犹惧不至,若复履亩而税,孰肯远从力耕,以供上之赋哉?今湖北惟鼎、沣地接湖南,垦田犹多,自荆南、安、复、岳、鄂、汉、沔,莱弥望犹昔,户口稀少,且非土著,皆江南狭乡百姓,老耄携幼远来请佃,所籍田亩宽而税赋轻也。若立限陈首,诱人告讦,恐於公家无一毫之补,而良民有无穷之扰矣。且当诱以开耕,不宜恐以增税。使田畴尽辟,岁收滋广,一遇丰稔年岁,平籴以实边,则漕运所省亦博。望依绍兴十六年诏旨,以十分为率,每年增额一分,或不愿开耕,即许退佃。期限稍宽,取之有渐,远民安业,一路幸甚!”
浙西提举颜师鲁奏:“今乡民於闲旷硗确之地,积日累月,垦成田围,用力甚勤,或未能以自陈起税,为人告首,即以盗耕罪之,给半充赏,其何以劝力田者哉?”上曰:“农民开垦旷土,岂可以盗耕之法治之!可止令打量起税。”
七年夏,大旱,知南康军朱熹应诏上封事言:“今日民特以税重为害,正缘二税之入,朝廷尽取以供军,州县无复赢馀,不免於二税之外别作名色巧取。今民贫赋重,惟有兵籍,广屯田,练民兵,乃可以渐省列屯坐食之兵,损省州县供军之数。使州县事力渐舒,然後可以禁其苛敛,责其宽恤,庶几穷困之民得保生业,无流徙之患。”
隆兴元年,诏:“应人户抛下田屋,如有归者依旧主,业已请佃者即时推还,出二十年无人归认,依户绝法。”
又诏:“贫乏下户,或因赋税,或因饥馑逃亡,官司即时籍其田土,致令不复归业。今州县申严赦文五年之限,应归业者即给还。”
◎受纳税限
绍兴三十二年,诏:“州县受纳青苗,官吏并缘多收加耗,规图滥数,肆为奸欺,虚印文钞给与人户,民相传,谓之‘白钞’。方时艰虞,用度未足,欲减常赋而未能,岂忍使贪赃之徒重为民蠹!今後违犯官吏并坐重典,仍没其家(此孝宗即位初诏)。”
乾道七年修《受纳苗米纵吏乞取法》,受纳官比犯人减一等,州县长官不觉察,同罪。
淳熙四年,执政奏:“往年谏官论州县先期趣办催科之弊,而户部长、贰执奏不行,谓递年四月五月合到行在折帛钱,共六十一万贯,指拟支遣,若不预催,恐致缺课。”上曰:“既是违法病民,朝廷须作措置,安可置而不问?”次日,奏:“户部每年八月於南库借六十万缗应副支遣,次年正月至三月拨还。今若移此六十万缗於四月上旬支借,则户部自无缺用,可以禁止预催之弊。”上喜曰:“如此措