理还,今後再有预借,并知、通坐之。又诏令南库支还户部所借江山县折帛钱,其诸县预借,并令各州措置补还,庶绝其弊。
嘉定五年,臣僚言:“预借非法也,顽民、豪户易预借之名,而以寄库为说。当催夏绢,则曰有钱在官;及督秋苗,则曰未曾倒折。所寄者一半,而所逋者亦一半。今预借之弊在在有之,而江西特甚,乞严切禁止。预借之弊除,而输借之名正。”从之。
臣僚言:“四川州县二税积欠,其弊在吏。去去年预借今年秋科,今年预借明年夏科,有给钞而不销簿者,有盗印钞而匿财者,有私立领而官不受理者,有公吏揽取而不归公上者。一遇赦恩,吏之罪释然,而民之忧如故。乞下诸路遵守条约,得预借。”诏制、总两司觉察。
四川宣抚虞允文言:“州县预借人户税赋,合於总领所椿管,添造钱引三百万贯,委制、总及漕臣考实数补填。自今後预借,官以违制论,吏以盗论。”从之。
◎支移折变
隆兴三年,太府少卿鲁奏:“乞下户部将折帛以匹计者为钱有几,以尺计者为钱有几,自来全折钱处依旧外,馀丁盐、绵、绢及下户不成匹两者尽折钱。盖零细者利於纳钱,端匹者利於纳绢,出产去处便於本色,不出产去处便於折钱。若以见价纽折,其直必轻,则折帛之弊可革。请下诸路运司条约州县,劾其违者。”诏可。又诏今後折帛银并依左藏库价折纳,不得辄有减降。
淳熙八年,诏申严许从民便之制,若愿纳本色,州县勒令折钱,或愿纳价钱,揽户过数乞取,许诣转运司诉。
嘉泰三年,知绍兴府辛弃疾奏:“州县害农之甚者六事,如输纳岁计有馀,又为折变高估趣纳其一也。往时有大吏为郡四年,多取斗面米六十万斛及钱百馀万缗,别贮之仓库,以欺朝廷曰‘用此钱籴此米’,还盗其钱而去。愿明诏内外台察劾无赦。”从之。
嘉定三年,江淮制置使黄度奏:“福州长溪县去州七八百里,苗米不能至州送纳,遂为揽户高价售钞,县又纵吏为奸。请照绍兴府新昌县例,明许折纳,县以钱上之州,州置场籴米。”从之。其後谏议大夫郑昭先奏:“福州苛取十一县输纳之赢,以补长溪折纳之数,是仅免长溪一邑跋涉之劳,而使十一县阴受侵渔之害。盖米可无籴,钱可无出,而自足支遣。望严行约束,违者重坐之。”
绍熙元年,臣僚言:“古者赋租出於民之所有,不强其所无,如税绢出於蚕,苗米出於耕是也。今一倍折而为钱,再倍折而为银,银愈贵,钱愈艰得,愈不可售,使民贱粜而贵折,则大熟之岁,反为民害。愿明诏州郡,凡多取而多折者,重於罚。”从之。
庆元六年,臣僚言:“折科太重,名目不一,州则增省额以敷於县,县则增州额以敷於民,反覆细折,何啻三倍!民困重敛,莫此为甚。”诏户部条约。
宁宗嘉定六年,监察御史倪千里言:“民常赋,丈尺版籍,自有定数。今催科故存畸欠,异日追畸零,或欠零寸,必纳全尺,此畸税漏催之弊。帛之尺寸,米之合勺,划刷根括,秋毫尽矣,乃於既足之馀,复有重催之害,一追再追,乞取浩瀚。此文引乞觅之弊。乞诏诸监司禁戢州县,措置更革,奉行不虔者劾治。”从之。
△代输
隆兴二年,知赣州赵公称收到宽剩钱十万馀缗,请为民代输今年夏税。
乾道二年,知邵州李元老奏,节省剩钱五十馀贯,乞理纳向後年分下户税赋。
淳熙五年,知昭州王光祖将郡计馀剩为民送纳夏料役钱。知隆兴府张子颜为八县人户代输二税旧欠。知江阴军林元奋将公使库趱到钱补足人户所欠上供本色夏税。八年,知泉州程大昌奏:“本州岁为台、信等州代纳上供银二万四千两,系常赋外白科,苦民特甚。盖科取一害,先期预借一害,不给钞或勒重纳又一害。臣已措画为民代输淳熙九年一年上供银数齐足,乞从今禁预借,及不即给钞者官吏并坐之,许民越诉。”
十二年,知隆兴府程叔达乞蠲淳熙十年未纳苗税,其未纳苗税及上管分隶之数自行管认。赵汝愚知太平州、郑侨知建宁府、韩同卿知泰州、曾知婺州、宇文绍彭知太平州任内,俱撙节浮费,将州用钱为下等人户代输,并补还各郡积欠税赋、折帛等钱。谏议大夫郑昭先言,诸路县道抑令户长代输逃绝之户,往往破家。诏申严禁戢。
◎畸零
淳熙六年,临安府守臣吴渊言:“准乾道令:人户纳二税,每贯收朱墨钱二十文足,不成贯者收十五文,不成百者免收。今自九百九十文至一百文例取十五文足,显有不均。乞一百文收二文足,每一百增二文,至七百文省,即收十五文足,委是利民,且不冲改条令。”上曰:“畸零税赋纳钱不及一贯者,皆贫民下户,所当矜恤。”乃从之。
●卷六 田赋考六
○水利田
魏史起引漳水溉邺。
魏襄王时,史起为邺令。起曰:“魏氏之行田也以百亩(赋田之法,一夫百亩),邺独二百亩,是田恶也。漳水在其旁,西门豹不知用,是不知也