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31-文献通考-元-马端临-第54页

治平三年,河北屯田有田三百六十七顷,得三万五千四百六十八石。
屯田因兵屯得名,则固以兵耕;营田募民耕之,而分里筑室,以居其人,略如晁错田塞之制,故以营名,其实用民而非兵也。国初,惟河北屯田有兵,若江、浙名屯田者,皆因五代旧名,非实有屯也。祥符九年,李允则奏改保州、定州营田务为屯田务,则募兵以供其役。熙宁取屯田务罢之,则又收务兵各隶其州,以为厢军,则屯、营固异制矣。然咸平中,营田襄州,既而又取邻州兵用之,则非单出民力。熙、丰,屯营多在边州,土著人少,则不复更限兵民,但及给用即取之,於是屯田、营田实同名异,而官庄之名最後乃出,亦往往杂用兵民也。其又有牧地者,本收地以给牧养,後亦稍取可耕者以为之田,而边地荒弃者,又立顷亩,招弓箭手田;其不属弓箭手而募中土人往耕者,壤地租给大抵参错,名虽殊而制相入也。
神宗熙宁元年,诏以坊监牧马馀地立田官,令专稼政,以资牧养之用。按原武、单镇、洛阳、沙苑、淇水、安阳、东平七监地,馀良田万七千顷,可赋民租佃,收草粟以备枯寒,从枢密副使邵亢请也。
四年,河北屯田司屡言丰岁所入亦不偿费,诏沿边屯田,不以水陆,悉募民租佃,罢屯田务,收其兵为州厢军。
五年,知延州赵Ι乞根括闲田及募弓箭手,诏如其请行之。
Ι上议曰:“今陕西虽有旷土,而未尝耕垦,屯戍不撤,而远方有输纳之勤。愿募民耕闲田。”经略安抚使郭逵言:“今怀宁寨新得地百里,已募弓箭手,无闲田可耕。”遂括得地万五千馀顷,募蕃汉兵几五千为八指挥。知熙州王韶乞以河州蕃部近城川地招弓箭手,又以山坡地招蕃兵弓箭手,每寨五指挥,以二百五十人为额,每人给地一顷,蕃官两顷,大蕃官三顷。熙河多美田,朝廷委提点秦凤刑狱郑民宪兴营田,奏辟官属,以集其事。
七年,章初筑沅州,亦为屯田务。元丰二年,以所收不及额,罢之。
九年,诏:“熙河路有弓箭手耕种不及之田,经略安抚司权点厢军田之,官置牛具、农器,人给一顷,岁终参较弓箭手、厢军所种,孰为优劣,以行赏罚。”六月,郑民宪言:逃走弓箭手并营田地土,作多方设法,召人请佃。今来认租课,乞许就近於本城寨送纳,特与蠲免支移、折变。”从之。
知河州鲜于师中乞以未募弓箭手地百顷为屯田。从之。
枢密使吴充言:“实边之策,惟屯田为利。近闻鲜于师中建请,朝廷以计置弓箭手重於改作,故裁令试治百顷而已。然屯田之法,行之於今诚未易,惟有因今弓箭手以为助法,公田似有可为。且以熙河四州较之,无虑一万五千顷,十分取一以为公田,大约岁收亩一石,则公田所得十五万,水旱、肥瘠,三分除一,亦可得十万。官无营屯、牛具、廪给之费,借用众力而民不劳,大荒不收而官无损,省转输,平籴价,凡六便。”诏议其事。议者谓弓箭手皆新招,重以岁连不善,若使之自备功力耕佃,恐人心动摇,宜俟稍稔推行。
元丰元年,诏经制熙河财用司括冒耕地,期半岁,使民得自言。
五年,提举熙河营田康识言:“新复土地,及命官分画经界,选知田厢军,人给一顷耕之,馀悉给弓箭手,人加一顷,有马者又加五十亩,每五十顷为一营。”“四寨堡见缺农作厢军,乞许於秦凤、泾原、熙河三路选募厢军及马递铺卒,愿行者人给装钱二千。”从之。
八年,枢密院上河东经略司之言曰:“去年出兵耕种木瓜原地,凡用将兵万八千馀人,马二千馀匹,费钱七千馀缗,近九千石,糗粮近五万斤,草万四千馀束。又保甲守御费缗钱千三百,米三千二百石,役耕民千五百,雇牛千具,皆强民为之,所收禾、粟、荞麦万八千石,草十万二千,不偿所费。又借转运司钱以为子种,至今未偿。增人马防拓之费,仍在年计之外。虑经略司来年再欲耕种,乞早赐约束。”诏谕吕惠卿蹈前失。
先一年,惠卿雇五县耕牛,发将兵外护耕新疆於木瓜原等处五百馀顷,自谓所得极厚,可助边计。至是,乃诏戒之。
元元年,永兴军民庶进状言:“兴平县有地二百四十馀顷,久输二税。熙宁五年,本县抑令退为牧地。”诏提刑司审定以奏,如他州县更有以税地改牧地者,亦具以闻。提刑司乞与免纳租钱,给种如故。
大观二年,陕西转运副使孙琦言:“西宁、湟、廊三州良田沃野,并给族部,略无税赋。今进筑之初,宜召诸首领与族长开谕,令量立租课,责期限,并委族长使之催输。”诏童贯度其宜以行。
五年,提举泾原弓箭手司奏:“乞案汉蕃田土,其已开熟地仍许著业外,若非朝命所给,而州军帅司一时私自拨予,或川原漫坡地土今仍荒闲者,并以给招阙额人马,惟其不堪耕种者,方许拨充牧地,庶可究极地利,增广人兵。”从之。
祖宗时,营田皆置务(淳化中,河北有屯田务。祥符九年,改定州、保州营田务为屯田务。天圣四年,废襄、唐二州营田务。庆历元年,陕西置营田